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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6)二中民初字第15440号
2007年08月05日来源:

  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拉科斯特提拉恩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米歇尔•拉科斯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义彪,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凤全,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卫芹,女,汉族,1973年9月15日出生,北京市朝阳区秀水豪森服装市场A4—050号摊位经营者,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临海市白水洋镇埠头村。

  委托代理人许胜忠,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秀水东街8号。

  法定代表人李艳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卫爽,男,汉族,1980年6月16日出生,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员工,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沿江路68号。

  案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拉科斯特股份公司起诉称:原告于1933年在法国成立,其鳄鱼商标在法国经核准注册,并用于成衣和衬衫上。经多年的经营,原告的上述产品在全球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从1980年10月30日开始,原告将其鳄鱼商标在中国提出注册申请并被核准。该商标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后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朱卫芹利用在被告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开办的秀水市场内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T恤衫。为此,原告曾致函被告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给予制止,但是被告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却未予制止,导致侵权行为在继续发生。被告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为被告朱卫芹实施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朱卫芹答辩称:首先,经审查原告的商标权证书,权利人是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不是本案原告;其次,被告是从经过合法授权的供货商处进货,并不知道是侵权产品,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因此,不同意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被告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答辩称:根据被告朱卫芹的答辩,原告不能证明其销售的是侵权产品。此外,被告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尽到了管理者的义务,也没有给任何侵权行为人提供便利条件,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承认,秀水市场确实存在销售仿冒LACOSTE 鳄鱼商品的问题,在拉科斯特股份公司提出本案诉讼之前,该问题未予解决。

  朱卫芹承认,确实销售了仿冒LACOSTE 鳄鱼商标的商品。

  二、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认识到,有效制止秀水市场销售仿冒LACOSTE 鳄鱼商品的行为,不仅需要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自身采取有力监管措施,同时也需要在法律框架内取得品牌所有权人及其代理人的配合。

  朱卫芹认识到,其销售仿冒LACOSTE 鳄鱼商品的行为不仅构成了商标侵权同时也损害了拉科斯特股份公司商标的声誉及该品牌消费者的利益。

  三、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及朱卫芹表示尊重拉科斯特股份公司鳄鱼等系列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认为上述标志是拉科斯特股份公司所有的国际知名品牌。

  四、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承诺:将对秀水市场商户进行保护LACOSTE 鳄鱼品牌的宣传并进行长期、持续的有效监管,发现带有LACOSTE 鳄鱼商标的冒牌商品,经确认后立即予以制止,并予以停业一周的处理,如再有违反则每发现一次将增加一周的停业时间,以此累计,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向有关方面举报。

  五、朱卫芹承诺:不再从事任何侵犯LACOSTE 鳄鱼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接受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的监管,如再经营侵权商品,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可予以停业一周的处理,再有违反则每发现一次增加一周的停业时间,以此累计。

  六、朱卫芹愿意支付拉科斯特股份公司人民币一万元的赔偿。

  七、拉科斯特股份公司对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及朱卫芹的上述意见表示赞同,对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当前对LACOSTE 鳄鱼品牌的监管保护工作表示肯定,尤其对秀水市场提出打造“文化秀水、时尚秀水、品牌秀水、创新秀水”的发展战略,出资三千万元成立“知识产权保护专项基金”、对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商户给与租金减免返还等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表示赞赏。 保护知识产权和消费者的利益是拉科斯特股份公司的一贯立场,拉科斯特股份公司仍将继续采取法律赋予的权利,在同类市场大力开展维权行动。

  八、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千五百一十元,由朱卫芹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九、拉科斯特股份公司、朱卫芹、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  何  暄

                        代理审判员  冯  刚

 
                        二ΟΟ六 年 十二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张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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