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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6)二中民初字第15424号
2007年08月05日来源:

原告萨姆森纳特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科罗拉多州丹佛市。

法定代表人Gregory W. O’Connor,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黄义彪,北京市万慧达观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凤全,北京市万慧达观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林斌,男,汉族,1970年11月23日出生,北京市秀水街服装市场F3-0057摊位商户,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岭市滨海镇决心村135号。

委托代理人许胜忠,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秀水东街8号。

法定代表人李艳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卫爽,男,汉族,1980年6月16日出生,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沿江路68号。

案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

原告萨姆森奈特公司起诉称:其是一家专业生产各类箱包皮具的跨国公司,其注册商标“Samsonite”及花瓣图形经过多年的市场开拓、广泛使用和大力宣传,已经成为箱包领域的国际知名品牌。1983年3月15日,原告的文字商标“Samsonite”和花瓣图形两个商标在中国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书包、背包”。在此基础上,原告又先后在第18类箱包上分别注册了多个“Samsonite及花瓣图形”商标。

其发现由被告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管理的秀水街商厦自2005年年初开业以来,即有包括本案被告张林斌经营的秀水街市场地下一层F3-0057号摊位在内的多家商户公开销售带有“Samsonite及花瓣图形”标志的价格低廉的行李箱、公文包、背包等商品。2006年5月9日,原告致函被告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要求其立即清除秀水街商厦内所有带有“Samsonite及花瓣图形”商标的商品并书面向原告致歉。但被告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至今未予制止,致使侵权行为继续发生。原告认为,被告张林斌的销售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涉案5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而被告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作为秀水街商厦的经营管理者,非但对上述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一直未能予以制止,反而为其提供经营场所及其他便利条件,纵容侵权行为的继续,属于为他人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与被告张林斌构成共同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其中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为人民币3752元。

被告张林斌答辩称:原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是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亦无法证明其销售的是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其销售被控侵权商品有委托书,不知道所销售商品为侵权商品, 不存在主观故意,原告亦未告知;原告所主张赔偿数额与事实不符,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答辩称:其已经履行了市场管理者的管理职责,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承认,秀水街市场确实存在销售仿冒“Samsonite”商标的商品的问题,在萨姆森奈特公司提出本案诉讼之前,该问题未予解决;秀水街市场商户张林斌承认,确实销售了仿冒“Samsonite”商标的商品;

二、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认识到,有效制止秀水街市场销售仿冒“Samsonite”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不仅需要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自身采取有力监管措施,同时也需要在法律框架内取得品牌所有权人及其代理人的配合;秀水街市场商户张林斌认识到,其销售仿冒“Samsonite”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不仅构成了商标侵权,同时也损害了萨姆森奈特公司商标的声誉及该品牌消费者的利益;

三、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及秀水街市场商户张林斌表示尊重萨姆森奈特公司花瓣图形和“Samsonite”文字及图形系列商标(见萨姆森奈特公司、秀水街市场商户张林斌和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19日签署的协议书附件1)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认为上述商标是萨姆森奈特公司所有的国际知名品牌;

四、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承诺:将对秀水街市场商户进行保护“Samsonite”品牌的宣传并进行长期、持续的有效监管,发现侵犯“Samsonite”商标的行为,经确认后立即予以制止,并予以停业一周的处理,如再有违反则每发现一次将增加一周的停业时间,以此累计,同时将所有侵权情况及时向萨姆森奈特公司授权代表通报,并根据具体情况向有关方面举报;

五、秀水街市场商户张林斌承诺:不再从事任何侵犯萨姆森奈特公司“Samsonite”系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接受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的监管,如再经营侵权商品,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可予以停业一周的处理,再有违反则每发现一次增加一周的停业时间,以此累计;

六、秀水街市场商户张林斌承诺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萨姆森奈特公司人民币10 000元;

七、萨姆森奈特公司对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及秀水街市场商户张林斌的上述意见表示赞同,对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决心对“Samsonite”品牌的监管保护工作的积极态度表示肯定,尤其对秀水街市场提出打造“文化秀水、时尚秀水、品牌秀水、创新秀水”的发展战略,出资3000万元成立“知识产权保护专项基金”、对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商户给与租金减免返还等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表示赞赏; 保护知识产权和消费者的利益是萨姆森奈特公司的一贯立场,萨姆森奈特公司仍将继续采取法律赋予的权利在同类市场大力开展维权行动;

八、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10元,由秀水街市场商户张林斌负担(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九、萨姆森奈特公司、秀水街市场商户张林斌和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别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  葛  红

                        代理审判员  何  暄

 
                        二○○六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张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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