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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5)皖民三终字第6号
2007年08月05日来源:

合肥同步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合肥锐翔广告有限公司、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实名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同步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G-2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挚,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锐翔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宿州路76号宏图大厦1815室。
法定代表人胡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斌,安徽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8号和乔大厦610室。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安进,北京市优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合肥同步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下称同步公司)与被上诉人合肥锐翔广告有限公司(下称锐翔公司)、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三七二一公司)因计算机网络实名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合民三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同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挚,锐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钧及委托代理人钟浩、尹斌,三七二一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安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同步公司自其www.hfhouse.com网站开通运营至今一直使用“合肥房地产交易网”作为自己的网站名称,并投入一定资金,通过《安徽商报》、《合肥晚报》等报刊对“合肥房地产交易网www.hfhouse.com”网站及其经营活动进行宣传报道。同时,为拓展网络房地产交易服务,同步公司还一度免费在三七二一公司开办的3721网站注册了“合肥房地产交易网”网络实名,但其不能对享受三七二一公司免费服务的具体期限提供证据证明。2004年4月,经锐翔公司申请,三七二一公司依据该公司《网络实名注册规范》、《网络实名服务条款》所确立的服务规则,向锐翔公司开放了“合肥房地产交易网”网络实名注册服务。据此,锐翔公司对“合肥房地产交易网”这一网络实名在3721网站享有注册使用权。同年5月,同步公司通过受让取得 “合肥市房地产交易网”这一网络实名在3721网站的注册使用权。(二)三七二一公司依据该公司的注册规则,为锐翔公司提供网络实名注册服务的形式为“列表直达实名”,即当用户输入“合肥房地产交易网”网络实名时,浏览器将在一个单独的窗口中直达锐翔公司网站,同时还通过列表显示出包括同步公司注册的“合肥市房地产交易网”网络实名在内的相关实名和后缀,其中的后缀是注册者企业、机构的全称。(三)因合肥市目前尚没有施行网站名称登记制度,同步公司和锐翔公司网站名称都不曾注册登记。(四)2004年5月,同步公司发现其网站名称“合肥房地产交易网”被锐翔公司在3721网站注册为网络实名,遂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审诉讼中,同步公司放弃对三七二一公司的诉讼主张。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同步公司与锐翔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合肥锐翔广告有限公司自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将其在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开办的3721网站注册的“合肥房地产交易网”网络实名无偿转让给合肥同步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使用。
2、合肥同步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合肥晚报》等相关媒体上对合肥锐翔广告有限公司的上述无偿转让行为表示感谢。
3、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30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6元,合计4612元由合肥同步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4、双方当事人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坤
代理审判员 余听波
代理审判员  张红生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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