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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深中法民三初字第749号
2007年08月05日来源:

美国)布莱吉尔国际公司(BRAGEL INTERNATIONAL INC.)诉深圳市宝安区富利凯美体内衣制品厂、深圳市富利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曹国平商标侵权纠纷案
 

原告(美国)布莱吉尔国际公司(BRAGEL INTERNATIONAL INC.)。住所地:美国加州91768帕蒙那帕蒙那大道3383号。
委托代理人蔡晓红,深圳市顺天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一深圳市宝安区富利凯美体内衣制品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三合村茶角坎工业小区A栋第三层。
负责人曹国平,厂长。
委托代理人司贤利,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瑞,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二深圳市富利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华路173号五楼503室。
法定代表人卢靖,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葛素华,公司职员。
被告三曹国平,男,汉族,1969年2月10日生。身份证号码36213419690210001X。
委托代理人司贤利,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商标侵权纠纷。
原告布莱吉尔国际公司诉称:原告是美国一家专业生产各种乳罩的专业公司。在中国已经注册有“ ”商标,注册证号是3428243号,商标有效期自2004年12月28日至2014年12月27日。原告发现被告一以牟利为目的,大量生产并销售标有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原告发现后多次发警告函明确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被告一不仅未停止仿冒行为,竟还寄发声明给原告的代理商及其经销商,称『NuBra』与 图样是其所有。2005年,原告就被告一的侵权行为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宝安分局投诉,宝安分局在被告一工厂查扣了侵权产品,并于2005年8月1日,向被告一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工商宝处(2005)92号)。被告二以原告注册商标“ ”为基础,恶意注册www.nubra.com.cnwww.nubra.cn中国域名,且这两个域名www.nubra.com.cn仅限单一网页,与被告一网站www.szflk.com相链接,而被告一网站www.szflk.com广告宣传与销售的商品,即是被告二在网络上大量销售标有商标“ ”的侵权产品。被告二借www.nubra.com.cn域名移花接木至被告一的www.szflk.com网站上,混淆误导消费者,抢取原告的商业利益。2005年7月25日,原告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称争议解决中心提交投诉书,投诉被告二注册的域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9月24日,该中心认定该域名侵犯了原告商标权,最终裁决将域名www.nubra.com.cn转移给原告。但是,被告二在仍然利用网站www.nubra.cn大肆销售其侵权产品。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 ” 商标权专用权的行为;2、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费用;4、撤销被告二目前使用的www.nubra.cn域名;5、禁止两被告以“NuBra”作为标识注册域名以及从事商业行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美国)布莱吉尔国际公司享有的“ ”注册商标(注册证号:第3428243号)的专用权的行为;
二、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美国)布莱吉尔国际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其中5万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10万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90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10元,由三被告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清给原告。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阮 思 宇
审  判  员  钱 翠 华
审  判  员  陈 文 全


二○○六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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