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海民初字第23013号
原告北京百花蜂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中路7号姓盛工业园3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寒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建生,北京市中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彬,北京市中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蜜雪儿蜂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杭州湾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连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彦江,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商标侵权纠纷
1979年,北京市土产公司注册了第115292号“百花”文字图形组合商标;1987年,北京市土产品公司将第115292号“百花”文字图形组合商标转让给北京市蜂产品公司。1998年,北京市蜂产品公司注册了第1187166号“百花”文字商标和第1187127号图形商标。1999年10月29日,北京市蜂产品公司更名为北京百花蜂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花蜂产品公司)。2005年8月起,百花蜂产品公司发现慈溪市蜜雪儿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蜜雪儿公司)在全国销售标注有“百花蜂蜜”名称的蜂蜜产品。百花蜂产品公司认为蜜雪儿公司擅自将注册商标“百花”作为蜂蜜产品的名称使用,造成了消费者误认,侵犯了其注册商标权,故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蜜雪儿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百花”注册商标,销毁侵权标识、侵权工具,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支付律师费26 700元,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经询,蜜雪儿公司承认侵权事实,并表示愿意与百花蜂产品公司协商解决本案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慈溪市蜜雪儿蜂业有限公司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北京百花蜂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百花”注册商标,停止销售名称为“百花蜂蜜”的蜂产品。
二、被告慈溪市蜜雪儿蜂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百花蜂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一万元。
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二百七十七元,原告北京百花蜂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北京百花蜂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五千二百七十七元(已交纳),由被告慈溪市蜜雪儿蜂业有限公司负担五千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支付给原告北京百花蜂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石必胜
二OO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白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