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5)泰民三初字第2号
原告姜堰市金爱思床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姜堰市白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于友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黄越生,姜堰市白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宝才,男,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系姜堰市爱斯床具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包华林,泰州市海陵区泰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朱跃明,泰州市海陵区泰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宝才于2005年3月17日起立即停止印有“金A斯”文字标识(包括合格证、包角、招贴画)的使用;
二、被告黄宝才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销毁尚未使用的“金A斯”文字标识(包括合格证、包角、招贴画);
三、被告黄宝才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回收已流入市场,尚未销售的印有“金A斯”文字标识(包括合格证、包角、招贴画)床垫产品;
四、原告姜堰市金爱思床具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1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855元(原告已垫付,被告当庭给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军
代理审判员 吴 翔
代理审判员 栾 红 霞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见习书记员 马 小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