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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05年12月02日来源:

 

 

  原告李学东,男,汉族,1964116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西洼地9栋甲门78号。

   委托代理人朱克非,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娜,女,汉族,1980722出生,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翠微南里2号楼1单元6号。

   被告法律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西里。

   法定代表人贾京平,社长。

   委托代理人戴伟,男,汉族,1972112出生,法律出版社编辑,住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1号。

   委托代理人孔志国,男,汉族,《法律与生活》杂志社总编助理,住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1号。

   案由:侵犯商标权纠纷

   原告诉称:20034月,原告在报纸、期刊、书籍、印刷出版物、杂志(期刊)等10类商品上注册了法律人商标,有效期自20034282013427止。20045月出版的《法律与生活》杂志总第261期在未经商标权人允许的情况下,将法律人三个字作为期刊的明显标识刊登于杂志封面的显著位置。被告还在不同的媒体形式上进行宣传。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在《法律与生活》杂志和由被告出版的其他刊物上使用法律人商标;二、在《法律与生活》杂志上公开道歉;三、在搜狐中国律师联盟网站上道歉;四、赔偿原告10000元;五、支付原告其他损失1654元;六、承担诉讼费。

   被告未答辩。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就本案的解决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同意由《法律与生活》杂志社在200412月底之前在《法律与生活》杂志内页正版处刊登由双方在20041021确认的《致歉声明》,《致歉声明》刊发后由《法律与生活》杂志社邮寄该刊二册给李学东。

    二、《法律与生活》杂志社同意无偿为李学东在《法律与生活》杂志20053月份(该杂志总第281期和总第282期)刊登一期二次彩色整版内页广告。李学东所提供用于广告刊发的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

    三、双方同意以双方签署确认的广告刊登内容为广告刊登内容。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476元由《法律与生活》杂志社承担,于20041231之前支付。

    五、本和解协议包括两个附件,附件一为致歉声明,附件二为广告刊登内容。

    六、双方就本案的纠纷别无其他争议。

    七、《法律与生活》杂志社履行完毕本和解协议的义务后,李学东就本案纠纷不再向法律出版社和《法律与生活》杂志社主张权利。

    八、本和解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法院备案一份。

    九、双方请求法院依据本和解协议出具调解书。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代理审判员  钟  

                           代理审判员  梁立君

                        ОО        二十一  

                             书 记 员  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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