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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04)一中民终字第2467号
2005年12月02日来源:

2004)一中民终字第2467

 

  上诉人(原审被告)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王大庆,社长。

   委托代理人谢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读书新知教育图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西大街36号。

   法定代表人胡东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洪义,北京市汇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以下简称出版社)因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3)海民初字第111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4224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查明:北京读书新知教育图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读书新知)在第16类商品印刷品上注册了双博士图形的商标,有效期限自1999102120091020

   1999210,读书新知代表作者与出版社订立图书出版合同,将《高等数学习题集(修订本)》(以下简称《习题集》)10年的专有出版权授予出版社。合同第9条约定作品首次出版2年内,出版社可以自行决定重印,首次出版2年后,重印应事先通知读书新知,读书新知如需修改应于收到通知后10天内答复否则按原版重印;第10条约定重印再版应按约定支付稿酬(每千字35元)。19999月,《习题集》第1版出版,策划编辑及封面设计均为读书新知的法定代表人胡东华。该书封面注明总策划胡东华,封面下半部、封底上部及书脊均有双博士商标,并加帖有激光防伪标识。封三刊有声明一份,内容为:本书封面及封底均采用专有图标(见右图)、该图标已由国家商标局注册受理登记,未经本策划人同意禁止其他单位使用。声明右侧为双博士商标。

   200112月,《习题集》(修订本)进行了第3版第2次印刷。对于第3版的印刷读书新知称并不知晓,出版社称是由读书新知印制,双方均未提供证据,且均无法说明第3版的印刷时间、均未提供第3版图书。争议之第2次印刷的《习题集》(修订本)封面右上角、封底上侧及书脊均有双博士商标图形,但在封三没有商标专有的声明,没有防伪标识。

   199918,出版社与读书新知订立了关于胡东华系列图书的出版合同,合同将5年的专有出版权授予出版社。合同第10条约定如果读书新知需要对作品进行修改,应于收到通知后15日内答复出版社;第16条约定再版的权利在读书新知,应征得出版社的同意,并按每万字45元支付稿酬;第18条约定读书新知向出版社提供赞助费用1.2万元。20019月经过双方同意,《高等数学习题解析》(以下简称《习题解析》)出版第2版。主编、策划、封面设计均为胡东华。该书封面右上角、封底上侧、书脊均有双博士注册商标,封三有商标权专有声明,书内回执表上加贴双博士商标的防伪标识。

  20025月,《习题解析》第2版进行了第2次印刷,该书封面、封底及书脊均保留了双博士商标图形,但在封三处没有商标权专有声明,亦未加贴防伪标识。

   出版社承认200112月第3版第2次印刷的《习题集》和20025月第2版第2次印刷的《习题解析》均系自行加印,印数均为5000册。

   《习题集》和《习题解析》定价分别为16元、20元,读书新知购买本案证据支出36元,向律师支付代理费3000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按照读书新知与出版社订立的专有出版合同,出版社有权重印,但应履行通知义务。因读书新知对《习题集》第3版第1次印刷不主张权利,故本案争议的《习题解析》及《习题集》均属于重印,出版社自行印制未予通知违反了约定。

   通常情况下,出版社重印时有权使用原作品的整体,包括图书装帧。但是如果有相反约定,应尊重约定。表面看,《习题集》、《习题解析》封面、封底及书脊处的双博士图形构成了图书装帧的一部分,但是该图形的使用目的不在装饰而是商标性质的使用,这一点图书封三的声明已经明示。

   双博士图形系作为商标而非装饰图形使用,由于权利人作出了明确说明,出版社应当知晓,未征得许可出版社无权径行使用。读书新知并未就商标使用与出版社订立书面的许可合同,但是双方间存在实质上的许可使用关系,这一点双方合作的图书上有注册商标,而图书作为产品的生产来源属于出版社的事实可证。至于许可的范围和内容,因双方说法不一,应根据行为判断真实意思表示。从每个印次读书新知均需单次加注商标专有声明、单次加帖防伪标识的事实,以及当事人认可的双方间存在合作出版的事实判断,使用商标是读书新知控制出版印刷以分享利益、表明与图书间关系的方式,双方对商标的使用并未达成一揽子授权,而是单次授权。因此,出版社重印并不当然产生有权使用商标的后果。

   现出版社自行重印,未就商标使用取得权利人的同意。由于本案中不存在读书新知阻碍正常的再版或重印的情形,出版社不使用注册商标也并非不可以实现重印的目的,因此出版社对商标的使用不属于基于重印的合理使用。出版社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尽管商品本身未发生变化,但是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出版社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争议图书均为一个印次,且已告终结,已无停止之可能,但此后再版及重印时不得擅自使用权利人商标。本案中超出授权范围的商标侵权行为,主观过错轻微,未导致权利人名誉受损或市场混乱,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没有根据。尽管以往印次中出版社勿需单独支付商标使用费,但出版社擅自使用的直接后果是导致读书新知失去对印刷及发行的控制,因而丧失对此利益的分享,本院将依据出版社从争议印次中所获利润,考虑读书新知的预期利益确定赔偿额,同时因本案使读书新知增加的合理支出也应一并予以赔偿。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不得再行擅自使用原告北京读书新知教育图书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赔偿原告北京读书新知教育图书有限责任公司一万七千零三十六元;三、驳回原告北京读书新知教育图书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零一元,由被告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负担。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同意以调解的方式终结此商标权纠纷案件;

   二、双方关于涉案商标权的纠纷、争议等已经全部解决,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双方之间就此问题不再存在任何纠纷或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零一元,由北京读书新知教育图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零一元,由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负担(已交纳)。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彭文毅

                                    ○ ○       

                                                   张颖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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