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一中民初字第2969号
原告四川省南充制冷技术开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涪江一街25号。
法定代表人杜君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建超,河南省郑州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迅(北京)金融设备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22号。
法定代表人鲍玉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凯,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锋,男,
原告四川省南充制冷技术开发公司(简称南充制冷公司)诉被告安迅(北京)金融设备系统有限公司(简称安迅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