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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梦娜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忠民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
2008年01月15日来源: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吉中民二初字第4号
  
  原告江苏梦娜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陶建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春明,江西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忠民,男,1979年1月1日生,江西省吉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县安塘乡横头村,身份证号码:362421197901015015。
  委托代理人曾后民,系曾忠民弟弟。
  原告江苏梦娜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娜公司)与被告曾忠民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梦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春明,被告曾忠民的委托代理人曾后民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梦娜公司诉称:梦娜公司成立于2001年4月13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占地面积为50亩,主打产品为“梦娜世家”羽绒服。“梦娜世家+mengnashijia”商标源于梦娜公司的关联企业常熟市梦娜制衣有限公司的“梦娜”商标,并经国家商标局批准注册,至今已使用多年。
  从2004年起,梦娜公司加大广告宣传力度。梦娜公司先后通过央视1、2、3、7套的黄金强档节目,浙江、河南、湖北、山东、陕西等地方卫视等媒体,世界纺织网等二十个大型网站,各种杂志,北京、上海、大连等城市大型火车站的屏幕,路牌,聘请百花影后范冰冰为形象代言人,以塑造形象、传播文化为契合点,投入2000多万元进行宣传。
  梦娜公司不断广泛宣传,同时严抓产品质量。“梦娜世家+mengnashijia”羽绒服近三年的销售收入超过十亿元,市场覆盖全国各地。“梦娜世家+mengnashijia”羽绒服得到了消费者的好评,也获得了政府的认可,在同行中享有极高的知晓程度,其商标已成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
  近日,梦娜公司发现曾忠民注册域名 “www.mengnashijiaxl.com”,与该域名所连接宣传经营毛巾、麻布、毛毯、枕巾、桌布、床上用品等系列产品,该产品均使用了梦娜公司第2003191号商标的文字部分“梦娜世家”标识。该使用虽与梦娜公司注册的商标不在同一类别上,但因梦娜公司的注册商标通过多年的使用和策划已享有极高的知晓程度,是事实上的驰名商标,应依法受到跨类别保护,曾忠民注册域名“www.mengnashijiaxl.com”和使用“梦娜世家”标识行为侵犯了梦娜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1、曾忠民立即停止使用与梦娜公司相近似的“梦娜世家”标识,并注销其域名“www.mengnashijiaxl.com”;2、依法认定梦娜公司的“梦娜世家+mengnashijia”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3、曾忠民赔偿梦娜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调查取证费用1000元,两项共计 6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曾忠民承担。
  被告曾忠民辩称:1、我使用的“www.mengnashijiaxl.com”域名中的主要部分与梦娜公司的商标没有关联。该域名中的主要部分“mengnashijiaxl”,与梦娜公司商标的汉字读音和含义均不一样。梦娜公司以我的域名主张侵犯其商标权没有事实依据。2、梦娜公司诉称我在“毛巾、麻布、毛毯、枕巾、桌布、床上用品”等产品上使用“梦娜世家”标识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从商品的国际分类可以看出“毛巾、麻布、毛毯、枕巾、桌布、床上用品”的商品国际分类与梦娜公司注册商标核准的商品国际分类属不同的类别;依照《商标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必须在相同或相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才构成侵权。“梦娜世家+mengnashijia”商标经核准的商品与我经营的商品分属不同的类别,我在不同类别商品上使用的梦娜世家标识,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其次,梦娜公司以其第2003191号商标是事实上的驰名商标来主张跨类别保护没有依据。某一商标是否驰名商标应由相关机构依法定的程序认定,而不能由商标权人自己认为。3、梦娜公司的赔偿请求,除公证书发票之外,未提供其它任何损失的证据。4、我在网上销售时间不长,也没有实际的销售收入。综上,我注册www.mengnashijiaxl.com域名和在“毛巾、麻布、毛毯、枕巾、桌布、床上用品”等产品上使用“梦娜世家”标识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请求:驳回梦娜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梦娜公司为支持其诉请,提供了下列证据:
  第一组: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2、企业概貌、简介、设备照片及领导关怀图片9张;3、商标证1份、商标转让证明1份,商标许可使用合同1份。以证明梦娜公司主体资格合法、商标被许可使用的事实。
  被告曾忠民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无异议。
  第二组:(一)1、中国服装行业协会证明1份;2、常熟市统计局证明1份;3、常熟市服装协会推荐申请和推荐信各1份;4、各地满意度调查报告16份;5、山西、河北、浙江、陕西、湖北等地客户销量证明5份及外销产品表、装箱单3份;6、荣誉证书17份,即中国服装协会羽绒服装及制品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2005-2006中国羽裳杯银奖(畅销品牌)、中国抗菌材料及制品行业协会理事单位、苏州名牌产品、苏州免检企业、2005-2006中国羽绒制品行业质量奖(优良合格品牌)、2005-2006中国羽绒制品行业优良合格品牌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中国抗菌标志产品、产品认证证书、质量信用产品、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CIAA证书、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常熟市企业信用管理协会会员证、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常熟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生态纤维制品标志证明;7、与各地代理商所签订的部分代理销售《协议书》及相关的代理商身份证、增值税发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专卖店图片31份。以证明梦娜公司的“梦娜世家+mengnashijia”羽绒服销售量和销售额在全国服装行业名列前茅、销售网络覆盖全国及海外、产品质量受到相关机构和消费者好评的事实。
  被告曾忠民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获奖的证据与本案侵权无关。
  (二)1、常熟伟仕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出具的使用证明1份; 2、羽绒服(照片)、洗涤液、手提袋、纸巾盒、挂历、纸杯、牙膏、一喷净等各种礼品上使用商标的实物9份。以证明梦娜公司自1995年开始使用“梦娜”相关商标并一直使用至今的事实。
  被告曾忠民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其与侵权无关。
  (三)1、委托省行业协会在世界纺织网、中国羽绒工业网等二十个网站作的宣传单20份;2、委托广告公司在以下电视媒体做的广告宣传的合同25份、发票61份及相应的景观广告监测记录、汇款凭证、播放证明: A、 CCTV-1、2、3、7套16份;B、江苏、浙江、河南、湖北、山东、西安等地方卫视;3、北京、上海、大连等火车站大厅屏幕做的广告合同3份;4、《北京时尚》、《常熟服装》、《服装时报》、《工商导报》等杂志各1份;5、31户销售商的户外广告费发票及车体广告图片4张;6、光碟1张;7、百花影后范冰冰及王予鑫作形象代言资料1组;7、2004-2006年广告投入统计表1份。以证明梦娜公司为使“梦娜世家+mengnashijia”商标及其产品为相关公众知悉和进行大量宣传的事实。
  被告曾忠民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其与本案侵权无关。
  (四)1、2004-2006年的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3份;2、检验报告3份;3、防御商标转让通知书及补发通知2份、受理通知9份;4、委托加工合同2份;5、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检测报告及质量检测报告各1份。以证明梦娜公司的“梦娜世家+mengnashijia”商标及产品知名的其他事实。
  被告曾忠民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其与本案侵权无关。    
  第三组:公证书及发票各1份、商标侵权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受理通知书4份。以证明曾忠民构成商标侵权及梦娜公司所花的合理费用的事实。
  被告曾忠民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涉案网页于2007年1月份制作,但是其没有实际销售。
  本院认为,曾忠民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应予确认。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将综合进行认定。
  被告曾忠民未提供证据。
  综合以上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本院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
  梦娜公司成立于2001年4月13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占地面积50亩。梦娜公司拥有15条生产线,员工1500多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管理人员300多人,公司设有生产、采购、营销、开发、企划、品管、物流、行政、财务、工会、外协等部门。梦娜公司是一家集研发、制造、营销羽绒服装、服装辅料、针织内衣等的专业化服装企业,经营范围包括服装、针织内衣、羽绒服装、服装辅料、鞋帽加工、制造、销售等,目前主要生产“梦娜世家+mengnashijia”羽绒服。
  2002年11月21日,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常熟市梦娜制衣有限公司取得了第2003191号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为“梦娜世家+mengnashijia”,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注册有效期限自2002年11月21日至2012年11月20日止。2004年4月13日,常熟市梦娜制衣有限公司与梦娜公司签订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由常熟市梦娜制衣有限公司许可梦娜公司在服装等商品上使用第2003191号注册商标,国家工商总局也为此出具了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此后,梦娜公司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同时对相同及不同类别商品上申请注册一系列防御商标,申请号分别为第5580741、5580742、5580743、5580744、5580745、5580746、5580747、5580748,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开展反侵权活动,公司内部也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商标管理制度,通过上述措施对该注册商标进行积极和有效的保护。
  为适应市场发展,梦娜公司严把产品质量关和注重产品设计个性化,在销售模式上组建了八大区域管理中心。梦娜公司的羽绒服等产品销往全国各地,尤其是山西、河北、陕西、浙江、湖北等省销量巨大,部分产品远销泰国、波兰和韩国。经常熟市统计局统计证明,2004、2005和2006年,梦娜公司的产量分别为125万件、155万件和190万件;销售额分别为25600万元、31576万元、38000万元。
  为提高企业和“梦娜世家+mengnashijia”商标及其产品知名度,梦娜公司于2004年、2005年和2006年分别投入1096.11万元、1116.11万元和2006.25万元的广告费用进行广泛宣传。梦娜公司根据产品特色,聘请著名影视明星、百花影后范冰冰为形象代言人;先后通过CCTV-1的综合频道、黄金剧场、新闻联播、天气预报,CCTV-2的非常6+1、 CCTV-3;江苏卫视、湖北电视台经济频道、浙江卫视、常熟市广播电视台社会生活频道;《工商导报》、《北京时尚》、《常熟服装》、《服装时报》杂志;北京火车站、北京西客站、上海火车站、大连火车站候车厅大屏幕;世界纺织网、中国服装协会网、厦门服装网、中华服装网、520服装网、中国绸都网、BRAND365网、中国羽绒工业网、中国纺织网、中国行业研究网、中华品牌网、株洲服装网、深圳工业网、河南省工业信息网、世界资源网、商务部网、纺织服装频道网、中国女装网、中华服装网等二十个网站;南京、苏州、福州、泉州、龙岩、宁德、重庆、绍兴、昆明、成都、沈阳等城市户外灯箱及路牌;画册;光盘;公交车车身;吊旗、洗滴液、手提袋、纸巾盒、挂历、纸杯、牙膏、一喷净等媒体及礼品进行多形式全方位的品牌化宣传。
  梦娜公司抓质量、拓市场、树形象。梦娜公司的“梦娜世家+mengnashijia”商标及其产品先后获得“苏州名牌产品证书”、“免检企业”、“中国羽绒制品行业优良合格品牌”、“中国羽裳杯银奖(畅销品牌)”、“中国抗菌材料及制品行业协会理事单位”、“中国服装协会羽绒服装及制品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等荣誉称号。梦娜公司的“梦娜世家+mengnashijia”注册商标及其产品为广大相关公众所知晓,具有较高的声誉。为此,中国服装协会于2007年3月5日向有关机构推荐“梦娜世家+mengnashijia”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7年1月,曾忠民在互联网上注册了域名“www .mengnashijiaxl.com”,与该域名所连接的网页经营毛巾、麻布、毛毯、床上用品、枕巾、桌布六个系列产品,该产品上均使用了“梦娜世家+mengnashijia”注册商标的汉字部分“梦娜世家”标识。同年3月13日,梦娜公司申请常熟市公证处对曾忠民注册域名及使用“梦娜世家”标识行为进行了公证,并支付了公证费1000元。
  本院认为,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的商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中华人民篮凸瘫攴ā返谑奶豕娑ǎ隙ǔ勖瘫暧Φ笨悸窍铝幸蛩兀?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通过司法程序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一个商标是否驰名,通常应当遵守综合判定、个案认定的原则。本案中,梦娜公司于2004年通过受让取得“梦娜世家+mengnashijia”注册 商标,依法取得了商标专用权。梦娜公司经过长期使用,不断完善商标管理体系,维持了该商标的良好状态。其投入大量广告及业务宣传经费,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数年的广告宣传,且该公司在国、内外设立多个销售办事处,产品销售点及区域涉及广,销售收入及各项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具有较高的声誉。“梦娜世家+mengnashijia”羽绒服等产品,凭借独特设计和高品位的质量在相关行业协会和部门举办的评选活动中先后获得“苏州名牌产品证书”、“中国羽绒制品行业优良合格品牌”、“中国羽裳杯银奖(畅销品牌)”、“中国抗菌材料及制品行业协会理事单位”、“中国服装协会羽绒服装及制品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等多项荣誉。综上,“梦娜世家+mengnashijia”商标具有较高的声誉和梦娜公司的产品为广大相关消费者所知晓。曾忠民在互联网上注册“www.mengnashijiaxl.com”域名并在该网页上推销毛巾等系列产品,容易使消费者对梦娜公司的“梦娜世家+mengnashijia”注册商标与曾忠民注册的“www.mengnashijiaxl.com”域名及在网上招商和推销的产品相混淆,造成合法商标权利人梦娜公司的权益受损害的后果。因此,梦娜公司对其“梦娜世家+mengnashijia”注册商标进行驰名保护的请求理由充分,应予支持。本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及综合判定、个案认定的原则,依法认定梦娜公司的第2003191号“梦娜世家+mengnashijia”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该商标应当受到比普通商标更高要求的保护。
  域名是互联网用户在网络中的名称和地址。域名具有识别功能,是域名注册人在互联网上代表自己的标志,网络中的访问者一般凭借域名来区分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域名这一特性使其在商业领域具有重要的知识产权意义。因此,域名也日益成为企业在互联网上的重要标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梦娜公司是驰名商标“梦娜世家+mengnashijia”的权利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任何公民或法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不得作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使用。曾忠民未经梦娜公司许可在计算机网络上注册使用的域名“www .mengnashijiaxl.com”的主要部分“mengnashijiaxl”与“梦娜世家+mengnashijia”注册商标相近似,构成对梦娜公司驰名商标权利的侵犯;同时其使用“梦娜世家”标识从事相关产品销售活动,虽然其推销的产品与梦娜公司经营的产品及经营领域不属同一类,但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该产品与梦娜公司及其产品存在某种联系,进而引起相关公众对其出处产生混淆,同样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曾忠民主观故意明显,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曾忠民辩称其使用的“www.mengnashijiaxl.com”域名中的主要部分与梦娜公司的商标没有关联;其使用“梦娜世家”标识在毛巾等产品与梦娜公司经核准的商品不属同一类;梦娜公司不是事实上的驰名商标不应跨类别保护,理由不能成立。
  曾忠民注册“www.mengnashijiaxl.com”域名及在相关产品上使用“梦娜世家”标识的行为,会挤占注册商标权人的市场份额,同时也会造成该驰名商标的淡化。鉴于曾忠民注册使用上述域名及标识时间较短,其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及给梦娜公司造成的损失无法确定,应酌情赔偿损失3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曾忠民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江苏梦娜制衣有限公司相近似的“梦娜世家”标识,并注销“www.mengnashijiaxl.com” 域名;
  二、被告曾忠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梦娜制衣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曾忠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欧 阳 骥
            审 判 员 肖 建 文
            代理审判员 周 以 发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赖 苏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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