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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固民知初字第2号
2008年01月15日来源:
  上海双高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高能高压阀门有限公司、浙江双高阀门有限公司(以下三公司简称三双高阀门有限公司)与张富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纠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固民知初字第2号
  
  原告:上海双高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路工业区叶榭分区叶旺路。
  原告:上海高能高压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工业区A区。
  原告:浙江双高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北镇浦二工业区。
  上述三双高阀门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永康,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22日,大学文化,浙江省温州市人,系该公司法务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田丰,大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富强,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6日,初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西郊乡和平村二组206号,系富强五金建材经销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王宝泉,男,回族,初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马饮河巷13号,无业(特别授权)
  原告上海双高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高能高压阀门有限公司、浙江双高阀门有限公司(以下三公司简称三双高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富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田丰、被告张富强及委托代理人王宝泉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生产各类高中阀门的专业厂家。经过多年不懈发展,公司逐渐成为基础好,起点高,产品技术含量高、技术附加值高、管理经营模式现代化的阀门制造企业。2001年4月7日国家商标局核准获得在核定使用商品第六类☆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金属管道配件☆第1551344号商标注册证,2004年9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第1911761号商标转让,受让人为三双高阀门公司。商标获准受让后,原告始终以其优异的产品质量和良好的服务赢得了国内许多电力、石油、化工、冶金、市政等重要客户的信赖并出口东南亚、中东地区等国家。投入巨资加快企业的发展,建立了一支专业化的技术和品质检验队伍,企业先后通过了ISO9001:2000标准质量认证体系认证,取得了美国API6D产品的质量认证,取得了国家特种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取得了欧盟DNV质量认证,获得了国家电力、中石化、中石油等部门的网络销售成员资格证书,并通过公司建立网站、加入国际通用机械阀门协会,通过各种行业杂志期刊、黄页、户外广告、展览会等媒体的推介,以及强大的销售网络宣传,确立了双高阀门的品牌形象地位。
  经原告持久地使用及深入的广告宣传,双高阀门品牌在广大消费中以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双高阀门被授予“上海市著名商标”,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阀门分会认定“双高”品牌在行业、在用户领域及国内外生产的知名度和信誉度,产品质量水平和销售量位居前列。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将双高集团被评为2004-2005年度合同信用等级AAA级,工行温州分行将浙江双高阀门有限公司确认为2004年度AAA级信用企业,截至起诉之日,原告在国内各大城市均设立了营销分支机构,产品基本覆盖了全国各地,各主要行业的用户单位都有我们双高品牌的产品,并远销东南亚、中东地区等国家。近三年来,双高阀门系列产品销售收入连续数年超过3亿元,年创税超过1000多万元,销售收入、利税额、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中均名列前茅,原告也先后获得“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阀门分会常务理事单位”,上海市2004-2005年度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等多项荣誉。
  为维护“双高”阀门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原告一方面制定了一整套严格的商标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加强各地的商标维权活动,维护“双高”阀门商标的显著性。
  原告认为原告享有专用权的“双高”商标已经符合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关于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在原告“双高”产品市场占有率提高,品牌知名度提高的同时,发现少数个别网点借原告名义,搞假冒原告的产品,本案被告是一个从事五金建材销售的经营部,销售假冒“双高”阀门的产品,在市场上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主观上存在恶意,客观上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的销售的产品与原告存在某种联系,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侵犯了原告驰名商标的享有专有权,形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四条,《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向本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持有的第1551344号“双高”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注册商标为“双高”阀门产品;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其销售假冒商标产品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元。
  原告针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共4份:
  1.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
  2.公证书。证明被告销售假冒双高产品的情况。
  3.商业销售发票2张复印件。证明被告销售假冒双高产品的情况。
  4.商标标签。证明被告销售假冒双高产品的情况。
  以上证据(1-4)综合证明被告销售假冒双高阀门产品,已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第二组证据共7份;
  5-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证明企业目前基本登记情况。
  9.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证明企业名称变更情况。
  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情况。
  1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证明企业生产经营许可情况。
  以上证据(5-11)综合证明三双高阀门公司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生产经营许可。
  第三组证据共2份:
  12.国家商标局第1551344号商标注册证1份。
  13.国家商标局核准商标转让证明1份。
  以上证据(12-13)综合证明三双高阀门公司的商标权利。
  第四组证据44份:
  14-16.上海市著名商标推荐表和认定申请表9页;上海市工商局著名商标证书1份;上海市著名商标黄页1本。综合证明三双高阀门公司申请上海著名商标的情况及“双高”被评为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事实。
  17-20.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页:美国石油大学API质量认证2页;DNV质量认证4页;认证证书2页。综合证明“双高”产品荣誉。
  21-33.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阀门分会证明2份;上海市工商局公示证书1份;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证书1份;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物资装备部、中国石化集团物资装备部证书1份;中国石油物资装备(集团)总公司证书1份;中国石油销售总公司北京信息服务公司会员证书1份;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证书1份;中国城市燃气协会证书1份;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生产证书1份;工行温州分行信用等级证书2份;企业荣誉与资质1本。
  以上证据(21-33)综合证明“双高”品牌在行业,在用户领域及国内外生产的知名度和信誉度,双高集团被评为阀门协会常务理事单位,被评为2004-2005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被评为2004-2005年度合同信用等级为AAA级,经评审被确定为中国石化物资资源市场成员,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炼化备品配件一级供应网络成员单位,为电子市场能源一号会员,为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团体会员单位,为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团体会员,被确定为职工化工装备定点生产企业,浙江双高阀门有限公司确认为2004-2005年度AAA级信用企业,双高商标荣获上海著名商标及资质情况。
  34-40.企业销售概况;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认定证书;上海市工商局公示证书;企业驻各地销售处;企业驻部分地方办事处照片(电子版);各类证书;2006年部分购销合同。
  以上证据(34-40)综合证明企业销售模式及销售情况,“双高”企业确认为2003年度AA信用企业,为2003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企业的销售网络分布情况,政府机关、企业对双高企业产品质量等认证及双高产品销售网络覆盖面的情况。
  41.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阀门分会证明。证明双高集团生产的阀门产品质量水平和销售额在行业中名列前茅。
  42-44.公司质量管理及标准:上海双高集团的情况及光盘;企业对客户使用产品反馈意见。证明产品质量和用户反馈意见情况。
  45-47.阀门杂志社出版的阀门杂志2005年合订本;中国电信黄页信息有限公司2007北京大黄页;上海著名商标双高产品宣传。证明杂志广告的情况。
  48-50.各地广告费用发票及广告;2005-2006年度广告费用发票;广告发布合同。证明双高产品广告费用的支出情况。
  51.企业的商标管理及使用规定。证明双高集团制定的商标管理制度。
  52.企业发展前景规划。证明双高集团的发展规划及远景。
  53-57.李国祥被永嘉县人民政府分别评为2002-2005年度优秀厂长、优秀企业家;《中国泵阀商情》杂志封面人物李国祥:组建上海阀门集团第一人。证明企业家个人荣誉情况。
  以上证据(14-57)综合证明三双高阀门公司注册商标的知晓程度,取得的商标荣誉、产品荣誉、企业荣誉、产品销售网络分布、同行业销售利润排名、用户反馈意见、广告宣传及费用支出、企业质量管理、企业商标管理、企业发展前景及企业家个人荣誉等情况。
  58.财务报表及纳税情况。证明三双高阀门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情况。
  被告张富强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58),被告质证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均表示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所举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定。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8日,原告工作人员发现被告张富强开办的富强五金建材经销部以“双高”阀门产品的名义销售假冒闸阀、截止阀。原告工作人员便在该经销部购买了闸阀1个、截止阀1个,同时,该经销部给原告工作人员开具了销售发票。后原告遂以被告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向本院起诉。
  原告三双高阀门公司是生产各类高中阀门的专业厂家,是由具有二十多年阀门制造历史的浙江双高阀门有限公司(民营)1999年10月独家投资兴建的具有基础好、起点高、产品技术含量高、技术附加值高、管理经营模式现代化的阀门制造企业。2001年4月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获得在核定使用商品第六类☆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金属管道配件☆第1551344号商标注册证。2004年9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第1911761号商标转让,受让人为上海双高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高能高压阀门有限公司、浙江省双高阀门有限公司。故三双高阀门公司依法对“双高”阀门商标享有专用权。
  另查明,“双高”阀门的产量、质量、销售均居国内同行业之首。企业发展20多年来,以翻番的速度发展,“双高”阀门已成为国内外展销会中、通用机械工业行业中各客商青睐的知名品牌。“双高”商标在通用机械工业行业中享有很高的社会知名度,也得到了一系列殊荣。如:上海市著名商标,双高集团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炼化备品配件一级供应网络成员单位,为电子市场能源一号会员,双高集团经评审被确定为中国石化物资资源市场成员,双高集团被上海市合同促进会评为2004-2005年度合同信用等级为AAA级,双高集团被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确定为中国化工集团装备定点生产企业,浙江双高阀门有限公司被工行温州分行确认为2005年度AAA级信用企业,双高集团董事长李国祥连续四年被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政府评为优秀厂长,优秀企业家等等。“双高”阀门始终以其优异的产品质量和良好的服务赢得了国内众多电力、石油、化工、冶金、市政等重要客户的信赖并出口东南亚、中东地区等国家,享有很高的社会满意度和信誉度。
  “双高”注册商标经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已持续使用20多年,产品质量保证品牌形象,如:“双高”产品先后通过了ISO9001:2000标准质量认证体系认证,取得了美国API6D产品的质量认证,取得了国家特种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取得了欧盟DNV质量认证。原告拥有目前国内最完备的质保体系。2007年4月17日,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阀门分会对原告生产的“双高”阀门作出证明,证明 “双高”品牌在行业中、在用户领域及国内外阀门市场上都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信誉度,该公司的阀门产品质量水平和产品销售额在行业中名列前茅。同时获得了国家中石化、中石油等部门的网络销售成员资格证书。
  又查明,近年来,三双高阀门公司对“双高”品牌进行了大量的宣传,仅媒体广告、参展等形式的广告就达千万元。宣传方式多样,如电视广告、阀门杂志2005年合订本广告、2007年北京大黄页广告、上海著名商标双高产品宣传广告吨泄梅糖椤饭愀娴鹊取T婊雇ü杩睢⒃拗确绞酱蟠筇嵘似笠敌蜗蟆?
  本院认为,三双高阀门公司通过受让,成为“双高”阀门商标的注册人,其对“双高”阀门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
  (一)关于被告张富强是否侵犯原告“双高”阀门商标的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其“双高”阀门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是:被告在其经办的富强五金建材经销部以“双高”阀门名义销售假冒闸阀、截止阀。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二)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故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双高”阀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告销售的产品来源于三双高阀门公司,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侵犯了三双高阀门公司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二)关于“双高”阀门商标是否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故人民法院有权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对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因素作出了规定;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②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③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④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⑤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对照以上驰名商标判断标准,本案原告第1551344号注册商标基于以下事实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1)相关公众即通用机械工业行业中,“双高”阀门商标享有较高声誉,在同类企业中产量、质量、销量、国内市场占有率均居前列,并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成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炼化备品配件一级供应网络成员单位、电子市场能源一号成员、中国石化物资资源市场会员、被评定为2004-2005年度合同信用等级AAA级,中国化工集团装备定点生产企业等等殊荣;(2)原告使用“双高”阀门注册商标已持续使用20多年之久;(3)原告对“双高”阀门注册商标的宣传形式多样、力度大、范围广;(4)原告的经营状况、品牌质保体系、利税状况极佳;(5)原告的 “双高”阀门产品,不仅在国内机械工业行业中享有盛名,而且“双高”阀门产品出口东南亚、中东地区等国家。故综合以上因素应认定三双高阀门有限公司注册的第1551344号“双高”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三)关于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确定的问题
  被告张富强明知“双高”阀门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高的市场价值,却以“双高”阀门名义销售假冒产品,其侵犯的主观故意明显,应给予原告相应的经济补偿。但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来证明其所受损失。考虑被告张富强对该产品销售量不大、利润少、影响力有限等因素,故本院酌定赔偿数额为1000元。原告要求被告停止销售注册商标为“双高”阀门产品的诉讼请求,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富强立即停止销售“双高”阀门商品。
  二、被告张富强赔偿原告三双高阀门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张富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克雄
            审 判 员 柯具文
            审 判 员 黄如明
  
  
            二○○七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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