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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冰雪绒集团有限公司诉杨建平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一案
2008年01月15日来源: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抚民三初字第20号
  
  原告江苏冰雪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雪绒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创新工业园凤阳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秦永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春明,江西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建平,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环城西路62号。
  委托代理人艾风,女,1975年12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进贤县民和镇徐家岭路4号1栋1单元202室。
  原告江苏冰雪绒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建平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冰雪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春明、被告杨建平的委托代理人艾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冰雪绒公司诉称,原告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占地60亩,拥有符合国际标准的先进厂房3万多平方米,员工1千多人,是一家集设计、生产、销售、贸易为一体的综合型专业服饰公司,主打“冰雪绒”羽绒服。原告拥有的“ ”商标),于2000年6月19日由关联企业杭州大龙针织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并于2001年7月21日核准注册,注册号为第1605181号,核定在第25类服装、针织服装、内衣、紧身内衣等商品上使用。2006年5月19日,该商标转让至原告名下。经过原告关联企业几年的宣传使用,““ ”商标已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2006年5月双方达成商标转让协议后,原告加大广告宣传力度,聘请孙悦、郭峰作为形象代言人,并通过中央电视台2、7、10套节目的黄金强档栏目、各地方卫视等电视媒体,《今日财富报》、《中国服饰报》等各种杂志和全国各经销点的户外广告、车体、车靠等物质载体进行广告宣传,以1年1527万元人民币的投入进行品牌宣传。原告的付出也得到消费者的回报,“冰雪绒”羽绒服近三年销售收入超过8个亿人民币,产品市场覆盖国内三十个省、市、自治区,并在全国各地设有800多家专卖店。“冰雪绒”羽绒服不仅得到消费者的好评,还得到政府的认可,先后获得“中国著名品牌”、“中国名优产品”、“3.15品牌保护标志认证暨消费者放心产品(企业)”、“质量信得过产品”、“中国公众形象最佳品牌”、 “中国服装协会羽绒服装及制品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苏州名牌产品”“CCTV上榜品牌”、“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CIAA抗菌产品抗菌标识授权使用证书”等多项荣誉称号,在同行业中享有极高的知晓程度,已成为事实上的中国驰名商标。原告发现被告所注册的“bingxuerong.com”域名,该域名连接到经营毛毯、被面、棉被、枕头、浴巾等五个系列产品的网站,该网站上的产品均使用了原告“冰雪绒”商标中的“冰雪绒+Besareal”。这种使用虽与原告核准注册的商品不在同一类别上,但因原告的商标已是事实上的中国驰名商标,应依法受到跨类保护。综上,原告请求法院认定原告的注册号为第1605181号“ ”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中经营的产品上使用与原告“冰雪绒”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并注销“bingxuerong.com”域名;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以及为调查取证所支付费用1000元,共计6000元;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杨建平辩称,被告的“bingxuerong.com”域名是经合法注册的,其有权使用。原告的商标仅限于其核定使用的第25类商品,而被告经营的毛毯、被面等产品属于第24类商品,两者不同类。因而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冰雪绒+Besareal”商标并注销“bingxuerong.com”域名的请求无法律依据。被告申请该域名后,还没有进行销售活动,没有从中获得任何利益,也不可能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被告注册并使用“bingxuerong.com”域名,不够成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供了五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第一组证据证明原告主体资格: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公司变更情况;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二组证据为原告公司简介和公司概况及其产品介绍:1、公司简介;2、企业组织结构图;3、企业厂区、办公环境、生产车间的图片;4、生产现场照片。
  第三组证据证明原告为“冰雪绒”系列商标的权利主体:1、第1605181号商标注册证及转让证明;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3、第1417223号商标和第1426173号商标等系列商标的注册信息。
  第四组证据证明原告的第1605181号商标已是事实上的驰名商标:(一)第1605181号商标知晓程度的证据。1、企业历年所获得的荣誉证书,包括中国著名品牌、中国名优产品、质量信得过产品、中国公众形象最佳品牌、CCTV广告上榜品牌、企业质量证书及3.15品牌保护标志认证暨消费者放心产品(企业)、中国服装协会羽绒服装及制品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抗菌产品抗菌标识授权使用证书、苏州名牌产品证书、计量合格确认证书、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证明原告“ ”商标获得各级政府和相关行业协会及消费者的高度认可;2、中国服装协会的证明,证明原告在2006年度的产量、销售收入、利税总额在全国羽绒服行业排列前茅;3、苏州市相城区统计局开出的证明及冰雪绒集团公司出具的主要经济指标概况表,证明2004年销售量116万件,销售收入23658万元;2005年销售量152万件,销售收入31278万元;2006年销售量171.2万件,销售收入37044万元;4、国内市场经销网络图;5、各地代理商销售的增值税发票,证明原告的冰雪绒羽绒服在全国除西藏、海南外的三十个省、市、自治区都有总经销代理商,构筑起了一个覆盖全国绝大部分省市的销售网络的事实;6、河北、浙江、陕西、湖北等地的销售量证明;7、各地满意度调查报告。(二)原告为第1605181号商标所作的广告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证据。1、原告在国际互联网的宣传网页,证明原告建立国际互联网络,致力于全球范围推广自己的“冰雪绒”品牌;2、近年来原告进行“冰雪绒”品牌宣传的部分广告照片及广告宣传画册;《中国制衣》、《上海时尚报》、《服饰导报》《品牌推介》等报纸上作的宣传;委托一些广告公司在媒体上所做的大量宣传,并签订了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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