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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滁民三初字第5号
2007年09月02日来源:
   浙江美大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与陈胜利商标侵权纠纷案 
  
  原告:浙江美大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东西大道60K。
  法定代表人:夏志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蓉,上海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宝华,上海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胜利,男,1952年10月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滁州市凤阳路333-337号。
  委托代理人:吴德斌,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美大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胜利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美大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蓉;被告陈胜利的委托代理人吴德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美大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大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专业生产太阳能热水器的公司。原告于1997年12月依法获准在我国注册“美大”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1135651号,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太阳能收集器等。2006年7、8月间,被告在市场上销售“美大”牌淋浴喷头,该产品所使用商标与原告的前述注册商标完全相同。原告认为根据《商标注册用商标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的规定,被告所销售的“美大”牌淋浴喷头属于第21类,与原告注册的“美大”商标不属于同一类别的商标。但被告销售的淋浴喷头与原告的太阳能热水器具有一定的关联性,特别是其淋浴喷头上的“美大”商标与原告太阳能热水器的商标完全相同,极易使人产生同一品牌,同一厂家,相关产品的联想。其行为足以让相关公众对被告销售的淋浴喷头产生误认和混淆,认为其销售的贴有“美大”商标图案的淋浴喷头是原告生产的产品,从而淡化了原告“美大”注册商标的市场影响力。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认定原告所有的“美大”商标为驰名商标,判定被告侵权事实成立。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针对原告的商标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胜利辩称,原告所诉侵权事实不存在,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理由:1.原告注册使用的美大商标使用商品为太阳能收集器和节能灯,属于国家核准商标使用第11类,而被告销售的是商标注册使用的第21类,原告诉状中也予以认可。由此可见,原告诉称被告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2.被告销售的商品商标标识和原告的并不存在雷同和相同处,因此从这个角度说原告的诉讼请求也是不能成立的。3.被告销售的商品是正规的厂家所生产的,代理销售的行为完全符合商品市场的销售行为,作为代销商来说,没有必要研究商标的注册情况,更没有必要了解美大商标市场知名度。因此,被告的行为完全是合法行为。4.无论原告的商标是否属于原告所有,被告主观上也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的故意。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对被告陈胜利的诉讼请求。
  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侵权事实
  1、《商标注册证》及美大商标标识
  证明目的:原告是“美大”注册商标(第1135651号)的权利人。
  2、收据发票
  证明目的:被告销售美大淋浴喷头的事实,该行为误导公众,淡化“美大”商标市场影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益。
  第二组:相关公众对“美大”商标知晓程度方面的证据
  (一)“美大”产品享有良好的市场信誉,为行业内知名产品
  1、科学技术部星火计划项目证书(2001年9月)
  2、国家康居工程示范工程选用部品与产品证书(2002年3月)
  3、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2000年9月)
  4、《中国质量万里行》“质量稳定合格消费者放心品牌证书(2003年9月)
  5、“中国太阳能热水器市场十佳畅销品牌”荣誉证书(2003年6月)
  6、“中国知名太阳能热水器产品质量公证十佳品牌(2002年11月)
  7、中国工程建设协会“重点节能推荐产品证书”(2004年11月)
  8、中国工程建设协会“定点生产企业证书(2004年11月)
  9、中国工程建设协会“太阳能工程安全施工单位”(2004年11月)
  10、中国国际农业博览会名牌产品证书(2001年11月)
  11、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会员证书(2004年2月)
  12、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推荐产品(1999年12月)
  13、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著名品牌、优秀产品”证书(2002年8月)
  14、中国社会调查所“中国名牌产品”证书(1998年)
  15、国家检测连续达标产品证书(2005年9月)
  16、美国联邦科技质量评价委员会“高质量科技产品证书”
  17、浙江省优秀高新技术产品证书(1998年)
  18、浙江优秀节能产品荣誉证书(1998年)
  19、浙江市场信誉好暨消费者满意商品荣誉证书(2000年3月)
  20、浙江省质量过硬持续合格产品荣誉证书(2001年11月)
  21、“浙江省名优科技产品”荣誉证书(2003年8月)
  22、浙江名牌产品证书(2003.9——2006.9)
  23、“浙江消费者协会推荐商品”荣誉证书(2004年8月)
  24、“浙江消费者协会推荐商品”荣誉证书(2002年8月)
  25、“浙江质量信得过产品”荣誉证书(2003年度)
  26、浙江省著名商标证书(2006年1月)
  27、全国太阳能十佳优质放心品牌(2006年2月)
  28、嘉兴市著名商标荣誉证书(2001年月12月)
  证明目的:原告“美大”太阳能产品为行业内知名产品,得到国内外有关权威部门的认可。
  (二)“美大”太阳能产品质量优异,享有良好的市场信誉和影响力。
  1、浙江美大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ISO9001:2000质量管理认证体系证书
  2、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2003年7月)
  3、欧盟认证证书(2006年4月)
  4、《太阳能》杂志太阳能热利用资质评定结果(2003年7月)
  证明目的:原告“美大”产品质量过硬,获国内有关权威部门认可
  5、“美大”太阳能用户意见反馈
  (1)杭州华辰大酒店
  (2)江苏常熟市阪神太阳能公司
  (3)邳州市新能源综合利用服务部
  (4)桐庐新大节能经营部
  (5)霍邱县精品厨浴商城
  (6)东莞市海浪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7)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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