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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5)赣民三终字第10号
2007年08月07日来源: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抚州赣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北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廖方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赖兴桔,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吴洪平,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住南昌市西湖区师大南路18号1栋201室。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加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湖边杨梅村。
    法定代表人:廖方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赖兴桔,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肖羽飞,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昌康立饲料厂,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横岗。
    法定代表人:朱建明,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章文华,江西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闵康,江西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商标侵权纠纷
    上诉人江西抚州赣大饲料有限公司、江西省加大实业有限公司因不服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洪民三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西抚州赣大饲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赖兴桔、吴洪平,上诉人江西省加大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赖兴桔、肖羽飞,被上诉人南昌康立饲料厂委托代理人章文华、闵康出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召集当事人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江西抚州赣大饲料有限公司、江西省加大实业有限公司2005年9月1日以后停止生产“金赣大”饲料。
    二、由江西抚州赣大饲料有限公司、江西省加大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支付给南昌康立饲料厂款项15万元,该款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之内付清。逾期未付清上述款项,则按一审判决的内容执行。
    三、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江西省加大实业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撤回对“金幹大”注册商标的争议申请,并以后不再对该商标提出任何异议。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10010元由南昌康立饲料厂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10元由江西抚州赣大饲料有限公司承担。
    以上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雪 群
    代理审判员 肖 玉 华
    代理审判员 徐 快 华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熊 泽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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