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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莆民初字第23号
2007年08月07日来源:

福建贵人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洪晓新计算机网络域名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福建贵人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沟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天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建设,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住该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林文渊,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洪晓新,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晋江市青阳镇王厝村王厝西区110号。
委托代理人董敏,福建方圆统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贵人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洪晓新计算机网络域名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贵人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建设、林文渊,被告洪晓新的委托代理人董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建贵人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成立于1987年,为中国最早专业生产、销售各类休闲运动鞋的公司之一,经过多年发展,已具备年产各类休闲运动鞋900万双的生产能力,其营销网络遍布全国,产品出口欧美、中东、东南亚、香港等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据中国皮革协会统计,原告销售额在全国休闲运动鞋同行中排名第二。原告于1995年1月14日取得了第725350号“贵人鸟+ ”商标注册证,其间,经过多次的商标创新,原告又取得了第1124423号“贵人鸟”、第1589310号“ ”、第1641447号“GRN”和第1124421号“GUIRENNIAO”商标注册证。随着公司的发展,又不断扩大商标的品牌保护体系,申请了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2003年还办理了商标海关备案,形成了较为严密的商标保护网络。此外,在日本、俄罗斯、英国等国也注册了“ ”商标。原告对其产品已累积投入上亿元进行广告宣传,专门聘请香港影帝刘德华和香港影后张柏芝担当品牌代言人,通过央视及地方媒体等多种手段进行广泛宣传。并于2003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评为“产品质量免检证书”、“中国著名品牌”等多项荣誉,上述商标已成为中国运动行业首屈一指的强势品牌,是中国的驰名商标,请求法院予以认定。2005年原告发现被告在网络上注册了和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英文域名http://www.grn-group.cn/和中文域名:贵人鸟体育用品,并在www.sina.com.cnwww.sohu.com上设立“贵人鸟”的搜索引挚,在其网页上设置了与原告一模一样的“贵人鸟+ ”标志,被告未经许可将原告的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注册并使用,并使用“贵人鸟”的搜索引挚,在实际上占有了应属于原告的商业利益,是一种虚假宣传,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容易导致广大消费者和经销商的误认,已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1、判决注销被告恶意注册的英文域名:http://www.grn-group.cn/和中文域名:贵人鸟体育用品,停止对原告的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浦骨秩ㄐ形Ц兜牡鞑槿≈し?0万元。3、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洪晓新辩称,其使用的www.grn-group.cn和贵人鸟体育用品域名是合法的;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仅限于“鞋”等产品,与其域名不相冲突;原告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调查取证费5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四组证据:
第一组:原告营业执照副本和外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实原告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贵人鸟”及“ ”、“GRN”“GUIRENNIAO”四个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核准转让商标证明及注册商标变更证明,以证实原告对上述商标拥有专用权;
第三组:(2005)晋证民字第74号《公证书》,证实被告已注册英文域名:www.grn-group.cn和贵人鸟体育用品域名和在www.sina.com.cnwww.sohu.com上设立“贵人鸟”的搜索引挚的事实,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四组:中国皮革协会证明、原告电视广告、户外广告、车体广告、专卖店、赞助、代言人费用、媒体报道和慈善投入、原告荣誉证书、原告销售国辐射图、各地经销商部分名单、区域代理合同及部分专卖店图片、原告商标保护体系商标注册证、商标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海关备案证书、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和工商局扣留财物通知书,证实原告的注册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第三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构成侵权,理由是被告的域名是经过合法注册的,原告的注册商标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只限于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而被告所注册的域名并非实际的商品,原告不能制止他人在网络上的正常使用;认为第四组证据与本案无关。被告没有证据向本院提供。
经开庭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以下事实予以确认:原告福建贵人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前身贵人鸟(福建)鞋塑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成立时的经营范围:生产各种鞋、鞋用塑料配件,2004年2月10日变更为生产各种鞋类、服装、袜、体育用品(不含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品种);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200万元变更为1700万元;企业名称变更为福建贵人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1995年1月14日福建省晋江知足鞋服有限公司经注册取得第725350号“贵人鸟+ ”商标注册证;1997年11月7日该公司又取得了第1124423号“贵人鸟”和第1124421号“GUIRENNIAO”商标注册证,上述三个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5类鞋、服装,均于2000年4月28日经核准转让给贵人鸟(福建)鞋塑有限公司,2004年6月10日前两个商标注册人变更为福建贵人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第1124421号商标原告已于2004年3月15日向国家工商局申请变更注册人(福建贵人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和地址;2001年6月21日贵人鸟(福建)鞋塑有限公司取得第1589310号“ ”商标注册证,2001年9月28日取得第1641447号“GRN”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5类鞋,2004年6月10日商标注册人均变更为福建贵人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2004年6月14日贵人鸟(福建)鞋塑有限公司取得第3347187号贵人鸟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皮带(服饰用)、游泳衣、手套、足球鞋、鞋、帽、袜、领带(商品截止);2004年7月18日在国外取得“ ”的商标注册证书。此外,原告还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了“ ”、“贵人鸟”、“GUIRENNIAO”及“GRN”等的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2003年7月17日原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签发的第1589310号“ ”商标、第1089236号“GRN”商标、第1124421号“GUIRENNIAO”商标和第1124423号“贵人鸟”商标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2003年8月5日、2004年5月3日福建省鞋业质量检测中心对原告的休闲运动鞋进行检验,检验结论均符合产品标准要求。2004年10月12日,福建省鞋服质量检测中心对原告的女休闲运动鞋进行检测,检验结论也为该产品本批次抽检符合产品标准要求。原告的营销网络除遍布全国外,产品还出口欧美、东南亚等多个国家。2004年7月20日中国皮革协会出具证明,证实2003年底原告在全国拥有三千多个专卖店、专柜和店中店,2001年其终端销售额11.8亿元人民币,2002年其终端销售额13.1亿元人民币,2003年其终端销售额15.2亿元人民币,参考2003年全国皮革工业重点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统计报表,贵人鸟其终端销售额在全国休闲运动鞋同行排名中位居第二位。并推荐“贵人鸟+GUIRENNIAO+ ”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2003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评为“产品质量免检证书”;2003年被中国市场研究中心评为“中国质量、服务、信誉AAA级企业”;2002年被评为“中国著名品牌”;2003年被中国企业发展研究中心评为“中国诚信经营企业”;2002年被评为“2002年畅销品牌”;2002年被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为“福建省著名商标”;2002年被福建省人民政府评为“福建名牌产品”;1999年至2002年先后被晋江国际鞋业博览会组委会评为“首届、第二届和第四届国际鞋业博览会产品金奖”等多项荣誉。与此同时,原告十分注重广告宣传,专门聘请香港影星刘德华和张柏芝担当品牌代言人,倡导“运动加时尚,天下任我行”的品牌文化,利用中央、省、市电视台、灯箱路牌等户外广告、全国各地及海外的报刊杂志媒体、展览会、订货会、以及赞助社会公益活动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形成了一个从央视到地方媒体,从影视广告到平面广告到路牌广告,覆盖全国的宣传网络,使原告品牌为广大公众所熟知。几年来原告广告宣传的投入已累积近亿元。
被告洪晓新系福建莆田市涵江区顶铺路264号鞋店的业主。2005年原告发现被告在网络上注册了和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英文域名:http://www.grn-group.cn/和中文域名:贵人鸟体育用品等行为。同年3月1日经原告申请,晋江市公证处在公证处内勤工作室的计算机上通过现场操作进入被告网站,对被告的网页(详见公证书的10个附件共30页)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并出具了(2005)晋证民字第74号公证书。
针对原告的起诉请求及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对被告能否构成侵权的有关问题作如下分析认定:
(一)关于原告享有的第1124423号“贵人鸟”商标、第1589310号“ ”商标、第1641447号“GRN”商标和第1124421号“GUIRENNIAO”商标能否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问题。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本案原告福建贵人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系贵人鸟(福建)鞋塑有限公司更名而来,其所拥有的第1124423号“贵人鸟”和第1124421号“GUIRENNIAO”两个注册商标已连续使用近八年,其拥有的第1589310号“ ”、第1641447号“GRN”两个注册商标也已连续使用近四年,并在使用上述四个注册商标的商品上累计花费近亿元资金,通过中央、省、市电视台、灯箱路牌等户外广告、全国各地及海外的报刊杂志媒体、展览会、订货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使原告品牌为广大公众所熟知。2003年底原告在全国已拥有三千多个专卖店、专柜和店中店,销售网络遍及全国并远销国外,在全国拥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据中国皮革协会估算,2003年原告终端销售额在全国休闲运动鞋同行排名中位居第二位,并推荐“贵人鸟+GUIRENNIAO+ ”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自1999年以来先后获“国家级产品质量免检证书”、“中国质量、服务、信誉AAA级企业”、“中国著名品牌”、“中国诚信经营企业”、“2002年畅销品牌”、“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名牌产品”及“首届、第二届及第四届国际鞋业博览会产品金奖”等多项荣誉。据此,本院认为,原告请求认定的四个注册商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应认定其拥有的第1124423号“贵人鸟”、第1589310号“ ”、第1641447号“GRN”和第1124421号“GUIRENNIAO”四个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二)关于本案被告注册域名等行为能否构成对原告侵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1、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4、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该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如前所述,本案原告依法拥有的“贵人鸟”、“ 恕ⅰ癎RN”和“GUIRENNIAO”四个注册商标应依法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洪晓新未经原告许可,在网络上注册的英文域名:http://www.grn-group.cn/和中文域名:贵人鸟体育用品的主要部分“grn”和“贵人鸟”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模仿,被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权益或有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同时被告在www.sina.com.cnwww.sohu.com上设立“贵人鸟”的搜索引挚,在网页上设置“ ”“贵人鸟”及“GUIRENNIAO”等标志从事电子商务,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挤占原告的市场份额,占有应属于原告的商业利益,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被告辩称其域名经过合法注册,被告所注册的域名并非实际的商品,原告不能制止他人在网络上的正常使用没有法律依据,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福建贵人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拥有的“贵人鸟”、“GUIRENNIAO”、“ ”、“GRN”四个注册商标在原告多年连续使用期间,投入巨资通过中央、省、市电视台、灯箱路牌广告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使原告品牌为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公众所认知,原告的营销网络遍及全国,终端销售额自2001年起连年超过10亿元,在全国休闲运动鞋同行排名中名列前茅。使用上述商标的商品还曾获“国家级产品质量免检证书”、“中国质量、服务、信誉AAA级企业”、“中国著名品牌”等多项荣誉,符合认定驰名商标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在互联网上擅自注册的英文域名:http://www.grn-group.cn/和中文域名:贵人鸟体育用品的主要部分与原告的上述驰名商标相同,同时被告在www.sina.com.cnwww.sohu.com上设立“贵人鸟”的搜索引挚,在其网页上放置了跟原告一模一样的“贵人鸟+ ”及“GUIRENNIAO”标志通过网络从事商业活动,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挤占原告市场份额,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确定赔偿数额方面,由于本案被告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利益及原告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损失均难以确定,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原告的举证,仅能证实被告在网上注册域名的时间是2005年1月份,鉴于被告侵权时间不长,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意的程度、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后果、范围、原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依法酌情确定被告应当赔偿的数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和《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洪晓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英文域名:http://www.grn-group.cn/和中文域名:贵人鸟体育用品;
二、被告洪晓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贵人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被告洪晓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诺
代理审判员 陈福元
代理审判员 陈志华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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