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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达中民初字第129号
2007年08月07日来源:

    原告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沙朗高科技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雍,男,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何德福,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素,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系四川省万源市好利安自选屋业主,住万源市太平镇长青路55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久富,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万源市司法局职工,住万源市太平镇建设路6号。
    原告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纠纷一案,于200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指定民三庭副庭长余兴兵主审并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发华、代理审判员黎泽心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审判员谢晓英代任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本院指定当事人于2005年10月8日前举证完毕。2005年9月9日,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于2005年9月19日前举证完毕,并向本院申请认可,本院予以准许,并于2005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雍、何德福,被告徐素的委托代理人陈久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从1989年开始使用“洁柔”商标,生产“洁柔”牌纸巾纸、卫生纸,持续使用至今,并于1992年获得国家商标局注册证书。原告自生产“洁柔” 纸巾纸、卫生纸以来,以现代化的生产技术、科学的管理的完善的售后服务,创建了我国纸巾纸、卫生纸知名品牌“洁柔”。原告的“洁柔”产品的产量、销售量、利税、市场占有率在我国同行业中名列前茅。同时,“洁柔”产品以优良的品质出口到东南亚、欧洲、港澳等多个国家和地区。“洁柔” 牌纸巾在港澳的生活纸市场占有率居同行业之首。发展至今,原告已成为全国最大的生产生活用纸企业,生产能力达到9.5万吨,创造年产值达8亿元。同时,“洁柔”商标产品在国内外也成为广大消费者高度信任、信赖指定购买的产品并获得诸多褒奖和荣誉:“洁柔”产品从1994年至今被国家轻工业局纸张质量监督检测站广东站授予“连续10年检测合格产品”;1995年10月被广东省造纸协会常务理事会核准为“造纸协会团体会员”;1997年12月“洁柔”产品获得中国轻工业总会纸张质量监督检测站和广东省轻纺工业厅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质量检测合格飞鹰奖”;1998的9月通过“质量体系认证”;1999年10月被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为“质量信得过企业”;2000年1月“洁柔”产品被中山市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中山市十大名牌产品”;2000年5月“洁柔” 卫生纸被湖北省商品质量计量管理协会和武汉商业联合会确认为“湖北市场质量信得过品牌”;2001年6月“洁柔”产品被香港消委会品质调查后确定质量排名第一位;2001年7月被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为“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2001年“洁柔”产品被中国国际名牌商品管理委员会和全国城市主导产品消费者调查委员会确认为“中国国际名牌商品”、“全国消费者(用户)商业信誉甲级企业”;2001年“洁柔”产品被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确认为“中国公认名牌”;2001年10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确认为“全国创名牌重点企业”;2001年11月被中国国际农业博览会认定为“中国国际农业博览会名牌产品”;2002年1月“洁柔”商标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著名商标”;2002年2月被广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认定为“广东省名牌产品”;2002年11月被广东省轻工业协会认定为“质量效益型企业”;2003年1月获得“ISO14001、ISO9001国际标准认证证书”。2003年12月,“洁柔”产品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审查认定为“全国免检产品”;2003年12月经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评为“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2003年12月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科技企业资格”;2004年7月被中国质量信用评价中心评定为“AAA+级质量信用企业”;2004年10月原告被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评为“中国优秀民营企业”称号。“洁柔”产品四年多总收入达到21亿元,上缴国家税收达6000多万元。“洁柔”商标四年来广告费投入达9000万元,原告在全国设立了8个生产公司、5个贸易公司;“洁柔”商标已经成为原告的代名词。然而随着“洁柔”知名度、美誉度的提高,一些不法厂商、销售商在商品商标上、商品包装、装潢上假冒、仿效等“傍‘洁柔’ 名牌”、“搭‘洁柔’ 便车”谋取非法利益的侵权违法行为也随之而来。近期,原告从四川省达州市的市场上获悉被告销售所谓的“洁柔洗手枧液”,是非常明显地想借助原告“洁柔”知名度、美誉度误导消费者购买的侵权产品,让消费者误以为被告销售的“洁柔洗手枧液”与原告有必然联系—即把该产品信以为真地认为系原告生产的“洁柔”产品。原告早已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维权行动,此次维权仍势在必行,以确保“洁柔”品质永远纯洁和原告的“洁柔”驰名商标不被侵犯,所诉诸法律。综上所述,原告的“洁柔”注册商标系驰名商标。被告为谋取非法利益,蓄意侵权,销售假冒的“洁柔” 牌系列产品,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洁柔” 注册商标专用权,使原告公司形象受损。为了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的原告良好的声誉,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本院依法确认被告销售的判令“洁柔” 牌洗手液的行为系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依法认定原告注册商标“洁柔” 为驰名商标;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维权费用及律师费用;判令被告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第一组证据:证明相关公众对“洁柔”商标的知晓程度:
    1、广东省轻纺工业厅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轻工总会纸张质量监督检测广州站1997年12月16日为中山市中顺纸业制造公司所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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