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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南民初字第33号
2007年08月07日来源:

    原告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工业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天凯,男,福建南平太阳电线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福建省南平市工业路102号。
    委托代理人林天敏,福州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南平太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工业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丁长跃  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金水,男,195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南平市紫云街道办事处干部,住南平市中山路317号402室。
    原告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缆”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南平太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汽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6月13日、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天凯、林天敏,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丁长跃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金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南缆”公司诉称,原告所拥有的第3268747号“ 太 阳”文字及其图形注册商标是驰名商标。被告未经原告允许,以商业为目的,擅自在其注册的企业名称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太阳”相同之“太阳”字号,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太阳”企业字号的持有者是原告或与原告存在某种联系,进而引起相关公众对其出处产生混淆。同时,被告与原告又同处南平市,更同在延平区,二者工商登记之住所地同是工业路102号,办公所在地相距也不过一百多米,被告对原告商标的驰名度应是极为知悉的,其行为显属一种搭乘原告“太阳”商誉快车之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原告驰名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为此,请求判决:1、被告使用“太阳”企业字号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侵犯;2、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太阳”企业字号,并注销“太阳”企业字号;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被告太阳汽运公司辩称,一、被告的厂名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被告的厂名是厂名,厂名全部由中国文字组成,原告的商标是商标,由图案英文和中文组成,完全不同,不存在相似或令人混淆的情况。原告的商标也不是驰名商标,且原告的商标是否驰名与本案无关,被告企业字号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二、原告以民事诉讼程序为由要求法院确认被告企业字号侵权,选择程序错误。被告现有的企业名称是经过工商登记的,是合法取得的,在经过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后,如果原告认为被告现有的企业名称侵权,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行政程序及行政诉讼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异议,由有关部门撤销注册登记,而且法定异议期限已经超过,原告通过行政程序提出请求,亦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要求民事诉讼程序,直接要求法院确认被告企业名称侵权,属诉讼选择错误。三、被告企业成立后,原告就明确知道被告的存在,曾经委托被告为其运输货物,也还曾经委托被告为其作广告,可以进一步推论出:原告知道被告企业名称超过一年,在被告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后的法定期限内,并没有向工商部门提出异议,说明其是知道并以自身的行为同意被告使用这个名称。既然原告同意,就不能认为被告的行为是侵权。四、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时效。原告知道被告的名称,而且超过一年,在超过一年后才提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超过诉讼时效。五、原告没有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20万缺乏依据。因此,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如下:
    (一)、原告举证及被告质证的证据。
    第一组,原告民事主体身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本案诉权以及被告主体身份、被告侵权行为等证据,包括有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第3268747号商标注册证、原告业务人员的名片、私营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被告侵权情况说明、侵权图片相关法律法规摘要等。证明:原告的民事主体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原告拥有“太阳”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原告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实际拥有并使用“太阳”注册商标、被告的民事主体身份、被告所使用的“太阳”字号与原告“太阳”注册商标上的“太阳”文字相一致、被告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侵犯并构成对原告不正当竞争等事实。
    第二组,原告“南缆”公司合法存续、发展的相关材料,包括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告“南缆”公司及产品简介,“南缆”总部相关图片资料,国家、省市领导视察图片,企业发展规划及所荣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南缆”公司简介和发展历程,改革出版社出版发行《南缆之路》、太阳之歌(原告厂歌),“南缆”公司“太阳”电线电缆产品一览表,“太阳”特种电缆介绍(宣传册),“太阳”资质文件(宣传册),“太阳”产品介绍,“南缆”总部、厂区、营销大楼、生产车间等图片资料,福建省第五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证文件和证书,福建省经济委员会批复福州电线厂内迁方案(1965年),南平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同意南平电线电缆厂更改厂名的批复(1987年),福建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批复”(1994年),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处“名称变更通知”(2002年),“南缆”董事长李云孝带领员工走向辉煌及“南缆”全资子公司厦门通信光缆有限公司、厦门金太桦电线有限公司、厦门插头厂厂标等图片资料。证明:原告的法人代码标识,原告在全国电线电缆行业是一家龙头企业、是一家具有极高知名度的企业,企业的高科技含量和企业的规模和实力,“南缆”公司受到了党和国家、省市领导的极大关爱和支持,“南缆”公司的历史延续和发展,原告具有着深厚企业文化底蕴的企业,“太阳” 品牌有着极高公众知晓程度,“太阳”品牌产品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和消费群体以及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信誉度,原告所荣获的国家级荣誉证书、产品资质、信用等级、受到人民大会堂等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高度好评等事实。
    第三组,原告及“太阳”产品所获得的荣誉证书、金奖金匾等证据,包括有1988年“太阳CBR系列PVC绝缘电线”被福建省人民政府评为《福建省优秀新产品》,从1989年至今连续11年时间里,“太阳”品牌的“Y系列通用橡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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