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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南民初字第28号
2007年08月07日来源:

    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28号。
    法定代表人林声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建设,男,汉族,福建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住该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林文渊,男,汉族,福建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吴自恨,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南平市建设路78号102室。
    委托代理人黄小良,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九牧公司)与被告吴自恨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6月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建设、林文渊,被告吴自恨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小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牧公司诉称,其是一家集开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卫浴设备集团公司,拥有泉州九牧洁具有限公司等六家子公司,年产2500万套优质卫浴洁具精品,产品营销网络遍布全国,产品出口东南亚、欧洲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
    原告于上世纪90年代初就在卫浴洁具商品上使用“九牧”商标,并于1997年10月1日取得国际分类第11类第1117525号“ ”商标注册证, 2003年取得国际分类第11类第1921065号“JOMOO”商标注册证、2004年11月14日取得第11类第3489157号“九牧洁具”商标注册证、2004年12月21日取得第11类第3553401号“九牧洁具及JOMOO” 商标注册证。随着原告的发展,又不断扩大商标的品牌保护体系,在11类及与主产品相关的其它类别上申请了“九牧 JOMOO”商标及防御商标,还在白俄罗斯、比荷卢、法国、德国、意大利、俄罗斯联邦、西班牙、乌克兰、澳大利亚、新加坡和香港等境外国家和地区注册了“JOMOO”商标。原告十分注重广告宣传,投入大量的费用,具不完全统计,自1999年至2004年,已投入近亿元,2001至2004年合计共投入人民币6584万元,广告覆盖范围遍及中国各地及部分国家和地区,使“九牧”和“JOMOO”商标成为家喻户晓的知名品牌。原告倡导“演绎未来水世界”的品牌文化,利用中央、省、市电视台、灯箱路牌等户外广告、全国各地及海外的报刊杂志媒体上以及赞助社会公益活动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并于2003年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评为“国家免检产品”;2003年被评为“福建省著名商标”;2002年被福建省人民政府评为“福建名牌产品”等近百项荣誉称号。据中国陶瓷工业协会统计,原告2001年其销售额5.23亿元,税利0.42亿元;2002年其销售额6.59亿元,税利0.53亿元;2003年其销售额9.18亿元,税利0.92亿元;2004年其销售额12.35亿元,税利1.12亿元,其销售额在全国同行业排名第二名,“九牧”和“JOMOO”已在中国卫浴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是中国的驰名商标,因此,请求法院认定原告的第1117525号“ ”注册商标、第1921065号“JOMOO”注册商标、第3489157号“九牧洁具” 注册商标和第3553401号“九牧洁具及JOMOO”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原告发现被告在网络上注册了和原告注册商标“九牧”和“JOMOO”相近似的中文域名:中国九牧和英文域名:www.cn-jomoo.com域名,并在www.sina.com.cn设立“九牧”搜索引挚,在其网页上提供卫浴洁具等建筑材料的信息,提供与原告产品、服务相混淆的信息,并在网页上放置“九牧及JOMOO”标志,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容易导致广大消费者和经销商的误认,淡化了原告的驰名商标,已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九牧”和“JOMOO”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商标侵权行为;2.注销被告恶意注册的中文域名“中国九牧”和英文域名“www.cn-jomoo.com”;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调查取证费人民币30万元。
    被告辩称,其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其使用中国九牧和www.cn-jomoo.com域名是合法的;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仅限于卫浴洁具等产品,与其域名不相冲突;原告要求答辩人赔偿经济损失和调查取证费人民币30万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诉讼中,原告为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
    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副本,主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证据2:“ ”、“JOMOO”、“九牧洁具”和“九牧洁具及JOMOO”商标注册证及变更、续展等证明,以证实原告对上述商标拥有专用权
    证据3:(2005)泉证民字第384号《公证书》一份,证明被告已注册中文域名“中国九牧”和英文域名“www.cn-jomoo.com”,并在“www.sina.com.cn”设立“九牧”搜索引挚,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证据4:公司登记情况表和子公司营业执照,以证明原告的沿革历史和规模大,拥有多家子公司。
    证据5: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证明、南安市统计局证明、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主要内容为:原告2001年其销售额5.23亿元,税利0.42亿元;2002年其销售额6.59亿元,税利0.53亿元;2003年其销售额9.18亿元,税利0.92亿元;2004年其销售额12.35亿元,税利1.12亿元,其产销额在全国同行业排名第二名。证明:原告企业规模大,销售额在全国同行中排名前列,已是中国驰名商标。
    证据6:广告监测报告、广告合同、广告发票、广告图片、媒体报道、广告图册、广告片。主要内容为:原告和其子公司通过电视台、灯箱路牌等户外广告、报刊杂志媒体、展销会及导入CIS公司形象战略系统持续不间断地在全国范围对“ ”、“JOMOO”、“九牧洁具”和“九牧洁具及JOMOO”商标进行全方位的宣传,具不完全统计,至2004年,已投入近亿元,2001至2004年合计共投入人民币6584万元,广告覆盖范围遍及全国。证明:原告投入巨资对“ ”、“JOMOO”、“九牧洁具”和“九牧洁具及JOMOO”商标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长期持续的多层次宣传,使得该商标在全国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是中国的驰名商标
    证据7:社会公益投入证明和证书。主要内容为:原告积极参加捐资助学、修路筑桥、抗洪救灾、体育大会和捐资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安置社会富余劳动力尤其是残疾人就业等公益事业,2001年捐资100万元用于改善南安市的医疗卫生条件;2002年共捐资145万元用于中小学生危房改造工程; 2003年至2004年捐资365万元用于交通建设和争创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捐资帮助丰富村硬化村路150万元等等,累计投入上千万元。证明:原告积极参加各种公益事业,提高企业的声誉,受到社会广泛赞誉。
    证据8:荣誉证书。主要内容为:2003年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评为“国家免检产品”;2003年被评为“福建省著名商标”;2002年福建省人民政府授予“福建名牌产品”称号;2004年被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授予“中国卫浴产品行业知名品牌”;2002年被福建省质量协会评为“2001年福建省用户满意产品”;2000年被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和建设部授予“定点管理企业”荣誉称号;2000年被福建省技术监督局颁发采标产品注册证书;2004年被南安市委市政府授予“2001年—2003年文明单位”;2003年被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授予“2003年度AAA级信用企业”;2002年被泉州市人民政府评为“2001年泉州市创名牌先进企业”;2004年被泉州市国家税务局“2004、2005甲类纳税企业”;2004年被南安市委市政府授予“2004年度明星企业”;被福建省技术监督局授予“采用国际标准企业”;2003年被泉州市工商局授予“2002年度首批工商信用良好企业”; 2001年被泉州市人民政府授予“1999—2000年度重合同守信用单位”;2003年被泉州市人民政府授予“1999—2000年度重合同守信用单位”;2001年被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选为年度理事成员单位;2004年被泉州市科学技术局和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优秀奖”;2004年被福建省乡镇企业局授予“福建省乡镇企业质量管理先进单位”;2003年被获得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000年被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授予团体会员资格;被福建省技术监督局授予“三级计量合格企业”;2004年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授予成员单位;2003年被泉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为“泉州市知名商标”;2002年成为泉州市私营企业协会首届会员单位;2002年被福建省质量协会评为“2001年福建省用户满意产品”;2004年被(中国)商业科技质量中心和湖北省商品质量计量管理协会确认为2004年度湖北市场质量信得过品牌;2003年被福建省知识产权局授予“福建省专利试点企业”;2001年被南安市人民政府授予“1999—2000年度重合同守信用单位”;2003年被南安市委市政府授予“2003年度明星企业”;2002年被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授予“2002年度AAA级信用企业”;2001年获得南安市第三届安全生产“安康杯”竞赛“先进单位”;2003年被泉州市人民政府授予“2001—2002年度重合同守信用单位”;2003年被评为“2002—2003年度南安市交通安全文明企业”;2004年被评为“南安市按时足额发放工资诚信企业”;2004年被仑仓镇委镇政府“2003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2004年泉州市总工会、工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授予“倡导信用文化 共铸诚信泉州”;2004年被泉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纳为会员单位;2004年南安市委宣传部、文明办授予“(2004—2005年)非公有制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示范单位 ”;2002年被南安市消费者委员会、南安市工商局仑仓分局评为“热心支持消委会工作”;2002年被泉州市国家税务局授予“2002—2003甲类纳税企业”;2000年被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授予“2000年度AAA级信用企业”;2001年被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授予“2001年度AAA级信用企业”;2004年获得ISO14001:1996环境管理体系认证;2004年获得花洒产品CSA认证;2003年国际联盟(IQNET)认证;2004年获得中国节水产品认证证书(JSO1-C005-2004);2004年获得中国节水产品认证证书(JSO1-C006-2004);2004年获得中国节水产品认证证书(JSO3-C007-2004);2004年获得中国节水产品认证证书(JSO1-C007-2004);2004年获得中国节水产品认证证书(JSO1-C008-2004)等荣誉证书。证明:“ ”、“JOMOO”、“九牧洁具”和“九牧洁具及JOMOO”注册商标具有很高知名度,受到各界的认可,是中国驰名商标。
    证据9:原告商标保护体系商标注册证、商标管理制度和专利保护体系。主要内容为:原告重视对其驰名商标的保护,在国内外注册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已注册了101个注册商标、已取得了62份专利证书,并在公司内部制定完整的商标管理制度。证明:原告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形成体系的保护。
    证据10:销售辐射图、部份专卖店名单、区域总代理授权合同、部份专卖店图片。主要内容为:原告重视营销网络的建设,紧扣市场脉搏,遵循“以顾客为中心,让用户满意”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了几万个销售网点,产品全方位地进入了超市、商场、大卖场等销售渠道,进行地毯布点,密集化销售,建立了一个可有效控制全国市场的营销网络,并通过对终端的控制,加强对消费市场灵活而快速的反应,及时妥善处理顾客的各类意见和建议,主动全面做好售前、售中和售后一条龙服务。证明:原告在全国已建立了完整的销售网络,在消费者中家喻户晓,已是中国驰名商标。
    证据11:质量认证证书、合格证书、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和聘书。主要内容为:方圆标志认证、中国五金制品协会合格证书、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卫浴配件分会合格证书,国家轻工业建筑五金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建省中心检验所、北京市建筑五金水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等13份国家、省市级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和聘书,原告聘请16位质量工程师担当企业的质量工程师。证明:原告产品质量优良,受到国家质量监督机关的认可。
    证据12:处罚决定书和商标异议书,以证明原告的“ ”、“JOMOO”、“九牧洁具”和“九牧洁具及JOMOO”是中国的驰名商标、在全国各地受到侵害及原告重视对“ ”、“JOMOO”、“九牧洁具”和“九牧洁具及JOMOO”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证据13:公证发票,主要内容:九牧集团有限公司缴纳保全证据费920元。证明原告为调查侵权行为支付了合理的费用。
    证据14:重合同守信用、质量管理先进企业、专利试点企业等证书。主要内容为:福建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2003-2004年度重合同、守信用”的荣誉证书、“湖北市场质量信得过品牌”、“2002年首批工商信用良好企业”。证明:原告信誉卓著,已是中国驰名商标。
    证据15:杂志、挂历,以证明原告投入巨资对“ ”、“JOMOO”、“九牧洁具”和“九牧洁具及JOMOO”商标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长期持续的多层次宣传,包括在杂志、挂历上使用,使商标在全国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是中国的驰名商标。
    补充证据,福建省南安市国家税务局仑苍分局出具的《纳税证明》,主要内容是:九牧集团有限公司,系仑苍国税分局管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统计,该公司2002年度、2003年度、2004年度缴纳增值税税款分别为633.92万元、780.22万元和975.27万元。证明原告近三年缴纳增值税情况。
    被告质证认为,除证据5与本案不具关联性外,对原告提供的上述其他证据均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均无异议的,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可以作为本案诉讼证据。关于证据5,因其内容涉及原告“九牧”和“JOMOO”商标所标识的产品产销额、行业排名以及缴纳利税情况,是驰名商标认定应当考虑的因素之一,与原告主张其商标构成驰名的认定有关,应认为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符合证据的特征,可以作为本案诉讼证据,故被告认为不具关联性的质证意见不予采纳。但是,有关纳税的内容应以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据作为认定依据。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
    经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原告是一家集开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卫浴设备集团公司,年产卫浴洁具2500万套,营销网络遍布全国,产品出口东南亚、欧美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
    原告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持续使用“九牧”商标,进入本世纪后又增加使用“JOMOO”商标至今,并于1997年10月1日取得国际分类第11类第1117525号“ ”商标注册证,后又于2003年1月28日取得国际分类第11类第1921065号“JOMOO”商标注册证、2004年11月14日取得第11类第3489157号“九牧洁具”商标注册证、2004年12月21日取得第11类第3553401号“九牧洁具及JOMOO” 商标注册证,其核定使用商品为水龙头,浴室装置、卫生器械和设备等等,并在11类及与主产品相关的其它类别上申请了“九牧 JOMOO”商标及防御商标,并于2003年4月10日根据马德里协定及议定书办理了商标国际注册(国际注册号为813038),在白俄罗斯、比荷卢、法国、德国、意大利、俄罗斯联邦、西班牙、乌克兰、澳大利亚、新加坡及香港等境外国家和地区享有“JOMOO”商标权。
    原告在推广和宣传“九牧”及“JOMOO”品牌方面,倡导“演绎未来水世界”的品牌文化,通过央视、省地电视媒体广告,灯箱路牌广告,全国各地、海外的报刊杂志,以及展销会等方式持续不间断地在全国范围内对“ ”、“JOMOO”、“九牧洁具”和“九牧洁具及JOMOO”商标进行全方位的宣传。1999至2004年,已投入广告宣传费用近亿元。其中,2001至2004年合计共投入人民币6584万元,广告覆盖范围遍及全国。
    原告产品经国家、省市检验所及有关认证机关认证证书证明质量优良,2000年被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和建设部授予“定点管理企业”荣誉称号;2000年被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授予“连续三年检验合格”荣誉称号;2000年被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接纳为“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会员”;2002年被福建省质量协会评为“2001年福建省用户满意产品”; 2002年被福建省人民政府评为“福建名牌产品”;2003年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评为“国家免检产品”; 2003年被福建省知识产权局授予“福建省专利试点企业” 2004年被评为“福建省著名商标”;2005年被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2003-2004年度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等数十项荣誉或称号。
    原告在全国已建立了完整的销售网络和完善的售后服务,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2002、2003、2004年销售额分别是6.59亿元、 9.18亿元、12.35亿元,产销额在国内同行业排名中居第二名。2002年度、2003年度、2004年度缴纳增值税税款分别为633.92万元、780.22万元和975.27万元。
    被告吴自恨于2005年1月间,在电子计算机互联网络上注册了与原告注册商标“九牧”和“JOMOO”相近似的中文域名:中国九牧和英文域名:www.cn-jomoo.com域名,并在www.sina.com.cn设立“九牧”搜索引挚,在其网页上提供卫浴洁具等建筑材料的信息。原告发现后,认为其商标“九牧”和“JOMOO”已构成驰名商标,被告的行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遂于2005年4月5日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九牧”和“JOMOO”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商标侵权行为;2.注销被告恶意注册的中文域名“中国九牧”和英文域名“www.cn-jomoo.com”;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调查取证费人民币30万元。为此,原告还请求公证机关对被告注册域名的有关证据进行保全,支出了证据保全费用920元。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被告注册的中文域名“中国九牧”和英文域名“www.cn-jomoo.com”是否构成侵犯原告“九牧”和“JOMOO”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焦点在于原告的商标“九牧”和“JOMOO”是否驰名商标,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第五条第一款同时规定: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关于商标是否驰名的认定问题,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作了以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本案中,原告的第1117525号“ ”注册商标和第1921065号“JOMOO”注册商标持续使用多年,并在全国范围内通过多种形式,长期、持续、大量、广泛地进行宣传,已使相关公众达到广为知晓的程度,且其所标识的产品已在全国设立完整的销售网络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产销额居国内同行业排名第二名,获得了“国家免检产品”、“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名牌产品”等数十项荣誉或称号,享有较高的声誉,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条件,应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被告在计算机互联网络上注册的中文域名“中国九牧”和英文域名“www.cn-jomoo.com”的主要部份“九牧”和“jomoo”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复制和模仿,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且被告系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具有恶意,应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犯原告的“九牧”和“JOMOO”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
    综上所述,原告起诉主张被告在电子计算机互联网络上注册的中文域名“中国九牧”和英文域名“www.cn-jomoo.com”构成侵犯其驰名商标“九牧”和“JOMOO”的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并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并注销该域名,理由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主张其注册并使用“中国九牧”和“www.cn-jomoo.com”域名是合法,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仅限于卫浴洁具等产品,与其域名不相冲突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鉴于,被告注册并使用上述域名时间较短,尚未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根据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酌情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自恨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使用并注销其注册的“中国九牧”中文域名和“www.cn-jomoo.com”英文域名;
    二. 被告吴自恨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10元,由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被告吴自恨负担20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发清
    代理审判员 林峰
    代理审判员 郑敏
    二○○五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林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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