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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益法民二初字第32号
2007年08月05日来源:

原告石狮市奥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劲松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原告石狮市奥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石狮市彭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蔡奕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文彬,湖南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一审诉讼,代为二审诉讼,代为申请执行,代为申请再审,代为进行仲裁,代为接收法律文书,代为承认、放弃及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提起上诉等。
被告熊劲松,又名熊靖松,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长益路62号3栋101房间号。
原告石狮市奥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力体育用品公司)与被告熊劲松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奥力体育用品公司于200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奥力体育用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文彬、被告熊劲松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奥力体育用品公司诉称:原告于1998年12月4日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第1230755号商标注册,核准了“东方奥力”及图形的注册商标。此后,原告至今一直连续不断地在第25类商品上使用此商标。原告为打造这一商标品牌,服务于企业品牌战略,经多年不断努力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了销售网点,并不惜重金购置先进设备、引进科学管理方法,以不断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完善服务体系,而且每年投入巨资通过平面媒体、电视媒体、网络及会展等多种形式的产品广告,直接或间接地推广“东方奥力”及图形的商标品牌。特别是近几年来,原告的产品、产值、产量在全国同行中名列前茅,并获得福建省著名商标等多项殊荣,在相关公众中已形成良好的品牌形象,获得了很高的知名度已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原告的“东方奥力”及图形注册商标已经成为事实上的中国驰名商标。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飞速发展和普及,越来越多的企业或个人采用网络销售的手段来提高自己的产品的品牌和销售量,原告为此也投入了巨大的资金并致力发展网络销售。然而近段时间,原告发现被告在互联网上注册了www.dongfangaoli.ik8.com网络域名,并且未经原告的授权在网页上使用了和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图形),被告的这种侵权行为,混淆了原告与被告本身以及相关产品的区别,造成了消费者对被告及其产品的误认误购,严重侵犯了原告对“东方奥力”及图形的注册商标的使用权,损害了原告的品牌战略,为此原告多次与之交涉,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并撤销在互联网上注册的网络域名,但被告不是置之不理就是以高额转让费为由,拒不停止使用和撤销网络域名,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和法律的尊严,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1、依法认定原告的注册商标号为1230755“东方奥力”及图形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在互联网上注册的www. dongfangaoli .ik8.com网络域名;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此诉讼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被告熊劲松在庭审中答辩称:1、被告在2006年3月在互联网上注册登记了东方奥力的网页,是希望通过该网页销售“东方奥力”产品,并不构成商标侵权。2、被告同意停止使用并撤销在互联网上注册的域名。3、原告在诉讼中的第三项诉讼请求与被告无关。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类证据,被告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证据:(2006)益证字第0682号公证书一份,证明被告恶意注册网络域名、使用“东方奥力”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二类证据,“东方奥力”图形注册商标属驰名商标的证据
第一组 企业概况及产品介绍的证据
1-1、企业概况简介
1-2、公司厂区及办公环境彩图
1-3、生产现场环境彩图
1-4、生产设备台帐及彩图
1-5、检验设备台帐及台帐
1-6、产品介绍及彩图
以上六份证据证明原告的企业的概况及产品情况
第二组企业资质证明及商标注册的证据
2-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2、企业代码证
2-3、1230755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为“东方奥力加图形”税务(国税)登记证
2-4、税务(国税)登记证
2-5、税务(地税)登记证
以上五份证据证明原告的企业资质情况及原告拥有“东方奥力”注册商标的情况
第三组证据 东方奥力商标产品广告投入证明资料及对“东方奥力”商标予以保护的相关资料
3-1、广告公司出具的广告宣传费用证明
3-2、部分广告合同资料
3-3、部分广告票据资料
3-4、公司部分广告彩图
3-5、公司部分广告彩图
3-6、有原告公司生产的“东方奥力”服装的广告画册或有“东方奥力”商标的广告画册共四本。
3-7、国家商标局勋发的第3159084、3159083、1927854、1936205、1936210、1941597、3159086、3159085号商标注册证,均为原告为保护第1230755号“东方奥力”及图形商标所注册的近似商标。
以上七份证据证明原告投入了巨资用于“东方奥力”服装产品的广告宣传,并采取了相关措施对商标予以保护。
第四组 关于原告公司及产品获奖情况和原告产品质量的证据
4-1、泉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授予石狮市奥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东方奥力”及图形商标为泉州市知名商标的证书
4-2、福建省人民政府授予石狮市奥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东方奥力牌运动休闲服装“福建省名牌产品”称号的证书
4-3石狮市奥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被授予省级先进乡镇企业的证书
4-4、石狮市奥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运动服荣获第二届海峡两岸纺织服装博览会推荐产品的荣誉证书
以上四份证据证明原告公司及“东方奥力”商标曾多次获奖,在社会上享有知名度。
第五组 关于原告产品质量及企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证据
5-1、石狮市奥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东方奥力”系列运动服装由石狮市技术监督局发放的产品质量监督合格证书
5-2、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5-3、石狮市奥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5-4、组织机构代码证
5-5、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注册登记证书
5-6、福建省鞋服质量检测中心、福建省纤维检验所检验报告多份
5-7、顾客满意度调查表
以上七份证据证明原告生产的“东方奥力”系列产品的质量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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