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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抚民三初字第42号
2007年08月05日来源:

厦门市同安三得兴制衣有限公司与韩忠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原告厦门市同安三得兴制衣有限公司,所在地址福建省厦门市大同街道办事处田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洪胜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永煌,男,1979年8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碧林路18栋303号。
被告韩忠,男,1979年1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荆公路183号。
委托代理人曾志宏,江西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市同安三得兴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忠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厦门市同安三得兴制衣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永煌、被告韩忠的委托代理人曾志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创建于1989年,座落于厦门市同安田洋工业区三得兴工业园,占地面积83亩,拥有员工1250多人,大专以上学历管理人员50多人。并引进德国杜克普缝纫设备、法国力克CAD、意大利迈埤整烫设备、西班牙艾维斯CAM服装系统等国际先进的服装生产流水线。经历十余年的刻苦经营,现已发展成为集服饰设计、制造、销售于一体的大型民营企业,拥有园林式的标准厂房,资产累计近2个亿。
在产品研发方面,由专业服装设计师、市场专家与时尚观察员共同构成团队,以保证产品能彰显最新流行的趋势,并符合“黑骑”独特的产品路线。在产品创新方面,原告通过市场细分,提出并定义了“性别休闲”这一新的市场类型,在保留传统休闲随意舒适的基本属性之外,注入时装化元素,使男女装的性别意识更加清晰,服饰风格更具个性魅力。发展至今,原告及其“黑骑+heiqi+图形”系列品牌先后被授予“厦门同安区龙头企业”的荣誉称号、“首届厦门十大服装服饰品牌”、“厦门市著名商标”、“福建省用户满意产品”、“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省名牌产品”、“福建省消费者协会推荐产品”、“中国知名品牌”、“消费者公认优质产品”、“中国名优产品”等诸多称号,在行业拥有广泛的影响力。
“黑骑+heiqi+图形”系列品牌自1997年推广特许加盟的分销模式,网络遍布全国。“黑骑”服饰素以品类丰富、制作精良、款式新颖见长,拥有一批稳定的顾客群。自2003年,“黑骑” 服饰在获取深厚的市场经验之后,进一步向行业的领先地位发起冲击,重金打造娱乐营销的传播模式,以准确的名人策略结合品牌定位,使“黑骑”的市场份额获得迅速提升。目前“黑骑”坚决执行特许加盟的专卖店系统,目前已在全国建立了600多家标准专卖店及400多家专柜,并设立了多家分公司和办事处,遍布全国30多个省、市、自治区,市场销售额超过五个亿,成为休闲装品类当之无愧的领军品牌。
在品牌推广方面,原告以娱乐营销为准,以当红艺人为传播素材,自2003年下半年进入明星代言阶段,先后聘请著名歌手蔡依林、梁静茹、张震岳作为形象代言人,以冠名个人演唱会、歌迷见面会、唱片签名会、记者见面会等形式,借助娱乐活动的普遍传播力,结合黑骑服饰的商业宣传,同时还通过互联网、电视媒体、广告路牌、车身广告、报刊杂志等多种宣传渠道,使品牌知名度得到了明显的提升,强势的代言人资源,完善的宣传独到,一环扣一环的娱乐推广,使“黑骑”在业界创造一个连一个的亮点,品牌知名度与形象美誉度正呈几何级数上升,市场业绩迅速扩大,成为产品定位、代言人与传播方法完美融合的典范。
被告向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申请注册“黑骑服饰.cn”域名,并在该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上肆意推广休闲服等产品,这种行为:第一、影响原告正常在互联网上推广其专属的“黑骑+heiqi+图形”系列品牌;第二、被告申请注册的“黑骑服饰.cn”域名及其所推销的服饰产品严重误导了消费者,对原告已享有知名度和美誉度的“黑骑+heiqi+图形”系列商标造成严重影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三)项的恶意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原告“黑骑+heiqi+图形”系列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及涉嫌不正当竞争,为此,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损失的民事责任。据此,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认定原告第628260 号“      ”、第1525679号“     ”、第1529210号“        ”、第1529211号“        ”系列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事实,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调查侵权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具体的诉讼请求如下:1、责令被告立即停止对“黑骑”系列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黑骑服饰•CN”域名,并无偿转让给原告使用;3、判令被告因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调查侵权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共计人民币1800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韩忠答辩称:其在网络上注册和使用 “黑骑服饰.CN”域名是合法的,其没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可以将“黑骑服饰.CN”域名转让给原告,但原告必须支付费用。请求判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在举证期限内,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第一组证据:原告的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简介和企业厂容厂貌照片及企业宣传片,证明原告诉讼主体合法和公司的概况;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企业简介和企业厂容厂貌照片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不具有关联性。
第二组原告为“黑骑+heiqi+图形”系列商标权利主体的证据:第628260号商标注册证、第628260号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第628260号商标地址变更证明、第628260号商标续展证明、第1529211号商标注册证、第1529211号商标地址变更证明、第1525679号商标注册证、第1525679号商标地址变更证明、第1529210号商标注册证、第1529210号商标地址变更证明,证明原告是第25类“黑骑+heiqi+图形”系列商标的专有使用权人;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和核准转让商标证明等证据无异议;
第三组原告的“黑骑+heiqi+图形”系列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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