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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抚民三初字第29号
2007年08月05日来源:

北京昌黎华夏葡萄酒有限公司诉广州朗泽贸易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

原告北京昌黎华夏葡萄酒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30号嘉德公寓1002房。
法定代表人符竹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梅建民,男,江西维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朗泽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1000号金桂园D5—601—602房。
法定代表人李泽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小亻毛    ,男,江西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昌黎华夏葡萄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诉被告广州朗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泽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夏公司委托代理人梅建民,被告朗泽公司委托代理人叶小亻毛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夏公司诉称,原告属国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天虹(集团)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天虹集团下属四个子公司,总资产达2亿6千多万元。拥有万余亩优质葡萄生产基地、7万6千多平米花园式厂房、年产万吨的现代化酿酒设备和数百名各类科技人员。主要经营葡萄的种植、加工、酿酒和销售。原告依托天虹集团的雄厚实力,专职经营天虹集团另一成员单位——河北昌黎长城庄园酿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华夏五千年”系列干红葡萄酒。“华夏五千年”干红葡萄酒系精选昌黎A区生产的法国名种葡萄“赤霞珠”为原料,采用国际一流酿酒设备,经橡木桶陈酿精制而成。

“华夏五千年”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原为天虹集团子公司河北昌黎长城庄园酿酒有限公司持有。2003年8月天虹集团进行生产、经营结构调整,登记成立了原告公司,并经国家商标总局批准,依法将“华夏五千年”商标由河北昌黎长城庄园酿酒有限公司转让给了原告。自此,原告为“华夏五千年”注册商标的持有人。
“华夏五千年”注册商标自注册后,一直使用在由原告出品和销售的河北昌黎长城庄园酿酒有限公司生产的系列干红葡萄酒上。为推介“华夏五千年”系列干红葡萄酒,扩大品牌知名度,原告在全国各地采用多种形式开展了广泛的宣传和促销活动。其中先后在8家省、市级电视台做广告;建立大型户外广告牌数十块;设立专柜、专卖店广告牌数百块;印制宣传册、宣传画30万册(张)。自2003年以来,原告用于“华夏五千年”的宣传、广告费用达2810万元。与此同时,原告在全国各地设立了15个办事处,专职经营“华夏五千年”系列干红葡萄酒,并在全国各大中城市,发展了数十家特许经销商,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的特许经销网络。由于原告成功地运用了营销及品牌推广策略,“华夏五千年”系列干红葡萄酒已销往全国26个省、市、自治区的各级城市,甚至直达乡、镇。据统计,自2003年以来,“华夏五千年”系列干红葡萄酒已实现销售额3.885亿元;上缴国家税收2千多万元。据中国社会调查所调查表明:“华夏五千年”系列干红葡萄酒的销售额,名列全国同类产品第六位。“华夏五千年”系列干红葡萄酒已走进千家万户,“华夏五千年”品牌已深入人心,并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的声誉和美誉度。仅2005年,“华夏五千年”干红葡萄酒就被“2005中国望城千龙湖国际龙舟邀请赛组委会”、“中国诚信企业家大会组委会”、“湖南省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11周年韶山首届万人健身长跑比赛组委会”等三家单位指定为宴会用酒。由于原告在实施品牌战略中的不断努力,在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始终把产品的质量和广大消费者的需求放在首位,“华夏五千年”品牌的知名度不断得以提高,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好评和接受。原告公司及“华夏五千年”品牌,也先后获得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相关组织授予的多项荣誉。其中:
2002年获中国工商经济联合会、中国调查统计事务所授予“同行业著名品牌”;
2003年获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授予“国家权威检测达标产品”;
2003年获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授予“中国知名葡萄酒信誉品牌”;
2004年获北京质量协会授予“质量信得过单位”;
2004年获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授予“中国优秀民营企业”;
2004年获中国发展战略学研究会授予“中国优秀品牌产品”;
2005年获中国企业信用协会授予“中国产品质量放心用户满意十佳诚信企业”;
2005年获中国中轻产品质量保障中心、世界名优名牌产品推荐中心授予“中国名优产品”;
2005年获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授予“全国质量信誉保障产品”;
2005年获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河北省著名商标”;
2006年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2006年获全国打假网管理中心、全国打假网3•15防伪查询中心授予“3•15重点保护品牌”;
2006年获中国社会调查所授予“中国著名品牌”;
2006年原告又通过了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以上事实充分证实,原告持有的“华夏五千年”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已连续使用多年。原告为推广“华夏五千年”商标的品牌形象,已投入大量资金、采用了多种形式、利用了多种渠道,在全国各地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华夏五千年”商标已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多次获得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其他相关社会组织的荣誉和奖励。因此,“华夏五千年”已是事实的驰名商标。
随着“华夏五千年”品牌知名度的日益提高,“华夏五千年”注册商标也不断遭受到假冒侵害。为此,原告也加大了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原告一方面制订了严格的《商标管理办法》,强化自身对商标的管理;另一方面调动各地网络、经销商对市场进行监督。近年来,原告先后数十次成功地对在干红葡萄酒上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生产者、经营者进行了打击。净化了市场,挽回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然而近期据经销商反映,在江西省抚州市的南丰县,有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华夏五千年”字样的皮具出售。经原告委托律师调查,该皮具为被告生产的产品。被告看到原告“华夏五千年”系列干红葡萄酒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华夏五千年”已为事实的驰名商标,便擅自将原告持有的“华夏五千年”商标的字样使用在其出品的皮具上。被告这种“搭便车”的行为,不仅严重地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淡化了原告“华夏五千年”的商标,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同时,也极易误导消费者;足以引起公众误认为被告的产品与原告存在某种关联关系,或为同一品牌产品;使公众对其商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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