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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成民初字第423号
2007年08月05日来源:

四川什邡卷烟厂与成都市瑞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四川什邡卷烟厂。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方亭镇外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吴宪,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冰,男,广西中企联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广西省北海市海城区四川路83号怡海新村泰苑10栋401号。
委托代理人韦文胜,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瑞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抚琴小区南三巷1号。
法定代表人郭开成,总经理。
原告四川什邡卷烟厂与被告成都市瑞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陈冰、韦文胜,被告法定代表人郭开成(开庭当日,被告解除了与原委托代理人王光虹的委托代理关系)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成立于1918年,时名益川工业社,是中国成立最早的烟草工业企业之一。原告于1985年开始研制“天下秀”牌卷烟,最早注册并使用的“天下秀”商标是第255589号商标,于1986年7月10日获准注册。1997年5月14日,原告又获准注册了第1006807号“天下秀”商标,其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近年来,“天下秀”系列产品荣获了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多项荣誉,如2001年国家烟草专卖局颁发的“全国烟草行业名优卷烟”、2003年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四川省优质产品”等称号。“天下秀”系列产品的销售范围包括黑龙江等22个省市,2003年省、市、自治区市场网点覆盖率为51.5%,2004年为78.8%,2005年为66.7%。近3年来在全国36种名优卷烟产品销售统计中名列前茅,2003年为第6名,2004年为第10名,2005年为第14名。《中国烟草》杂志2006年第3期刊载的由中国卷烟销售公司与国家统计局联合作出的调查报告中,“天下秀”卷烟名列农村消费者卷烟品牌首选率第2名。“天下秀”系列产品在2003年的销售收入为17.24亿元,2004年为17亿元,2005年为17.83亿元。2003-2005年创税25.43亿元。原告长期以来不断生产、研制优质烟草产品,其生产的“天下秀”、“国宝”香烟先后被评为“全国优等品”和“四川省名牌产品”。2001年,“天下秀”品牌被评为“全国名优卷烟”,是四川、重庆乃至全国销量最大的品牌之一。原告也先后荣获“四川省优秀企业”、“四川省最佳文明单位”等称号。2001年以来,原告在5年中累计实现税利58.53亿元,利润8.88亿元。此外,原告还通过报刊、广播电视、路牌、招贴画、礼品、挂历、公交车、短信、灯箱、会展、互联网等,对“天下秀”产品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2003年的宣传促销费用为4 622万元,2004年为5 530万元,2005年为6 033万元。上述事实足以说明“天下秀”商标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已广为知晓和认同,具有良好声誉,成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正因为如此,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出现假冒“天下秀”商标的卷烟以及烟具、火柴等商品。被告也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注册商标“天下秀”文字及拼音抢注为域名——www.天下秀.网络、www.tianxiaxiu.cn,并与他人抢注的其他域名以“天下秀,国优名烟请你抽”为宣传语,一起公开高价转让。被告的行为足以造成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损害了原告商誉,阻止了原告利用“天下秀”相关域名对其产品进行网络营销宣传,损害了原告的商业利益,构成商标侵权。据此,诉请人民法院在确认第1006807号注册商标“天下秀”为驰名商标的基础上判令:被告注销其注册的域名——www.天下秀.网络、www.tianxiaxiu.cn;被告在《成都商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承担原告的调查取证费1 050元。
被告辩称,1、对原告享有第1006807号“天下秀”注册商标专用权无异议。2、虽然“天下秀”商标在烟草行业历史悠久,也有资格称为驰名商标,但却从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由于“天下秀”商标不是驰名商标,因此不能受到高于普通商标的特殊和扩大保护。原告的“天下秀”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是第34类即卷烟,而被告注册的域名是在服务领域,二者属于不同种类。且原告的商标是“天下秀”(艺术汉字)+汉语说明+TIANXIAXIU拼音+图形的组合,被告注册的域名仅使用了“天下秀”文字和拼音,与原告商标明显不同,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3、被告根据“先注册先获得”的域名注册原则注册www.天下秀.网络、www.tianxiaxiu.cn两个域名是有效的,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并不具有恶意。“天下”可以是全中国甚至全世界,“秀”可以是美好的事物、风景等。四川和成都的风景堪称“天下秀”,这就是被告在域名注册中使用该词汇的合理理由。4、由于被告不侵权,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双方无争议的证据材料为:1、国家烟草专卖局颁发给原告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2、2003年3月20日,四川省什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四川什邡卷烟厂企业名称变更的证明”;3、包括第1006807号商标注册证在内的共计20份“商标注册证”;4、网上下载的资料,载明:域名注册时间分别为2005年8月10日和2006年3月15日,域名分别为tianxiaxiu.cn和天下秀.网络。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使用的第1006807号“天下秀”注册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2、被告将“天下秀”文字和汉语拼音注册为域名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3、被告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针对争议焦点1,原告为证明“天下秀”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广为知晓,应认定为驰名商标,主要举出如下证据材料:
——原告从1986年即开始使用“天下秀”商标,至今持续使用时间已达20年。
1、1986年的“记帐凭证”和“销售凭证”。
2、烟标31份,均载明商标为“天下秀”。
3、2005年3月17日、同年11月17日、2006年1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颁发给原告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4、2005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知局)颁发给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载明:外观设计名称为烟用包装盒(天下秀)。
——“天下秀”品牌卷烟的销售地域广、销售量大、市场覆盖率高,创利税高。
5、2004年、2005年的“电子交易专用合同”;2003年-2005年原告的“记帐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载明:销货单位为原告,购货单位为黑龙江省烟草卷烟销售公司等涉及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卷烟销售公司,货物名称为“天下秀”卷烟。
6、2006年4月3日,川渝中烟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公司)出具的2份“证明”,载明:原告系我国烟草行业36家重点企业之一。2003年-2005年“天下秀”系列卷烟产品销售至陕西等地,销售网络遍及全国22个省市自治区。2003年省级市场覆盖率为51.5%,2004年为78.8%,2005年为66.7%;2003年和2004年全国市场占有率为1.1%,2005年为1.0%。“天下秀”系列产品销量2003年在36个名优产品中排名第6,2004年排名第10,2005年排名第14。该厂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全行业排名中,2004年销售额排35名,税利排38名;2005年销售额排35名,税利排35名。2003年5月16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出具的“关于成立川渝中烟工业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载明:工业公司是在四川现有4家、重庆现有2家卷烟工业企业联合重组的基础上,登记注册成立的国有企业。工业公司领导和管理所属卷烟工业企业,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所属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7、原告制作的2003年-2005年“全国名优卷烟产、销统计表”,载明:“天下秀”品牌2003年的商业销量为201.62亿支,2004年为208.79亿支,2005年为189.45亿支。销量排名分别为第6、第10和第14。
8、2006年6月5日,什邡市公证处出具的(2006)什公证字第1236号“公证书”,载明:进入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网站,点击工商电讯快报统计数据,查询到全国名优卷烟产、销、存统计表3份。“天下秀”品牌2003年的商业销量为201.62亿支,2004年为208.79亿支,2005年为189.45亿支。
9、2006年4月15日,四川永瑞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永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什邡卷烟厂‘天下秀’系列产品2003-2005年主要经济指标及广告宣传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载明:2003年-2005年“天下秀”系列产品销售总量为5 906 254万支;销售收入为520 826万元;上缴税费254 309万元。
10、《中国烟草》杂志2006年第3期刊载的文章“农村卷烟消费市场调查总报告”,该报告为中国卷烟销售公司与国家统计局的联合调查报告,其中表3载明:“天下秀”卷烟品牌为农村消费者常吸卷烟品牌首选率第2名。
——“天下秀”品牌的宣传工作持续时间长、形式多样、地理范围广。
11、同证据材料9,载明:2003年-2005年,“天下秀”系列产品发生广告、宣传、促销费用16 185万元。以上广告、宣传、促销费用系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杂志、路牌、列车、店堂、灯箱、招贴画、广告小册、短信、会展、互联网推广以及人员促销等方式向省内外为“天下秀”系列产品投入的。
12、部分“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网站建设合同书”及“付款凭证、“记帐凭证”。
13、原告捐资助学情况的新闻报道、户外广告照片、国家以及省市领导参观视察的照片等。
——“天下秀”系列卷烟产品以及原告企业获奖情况。
14、国家烟草专卖局、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国家、省、市级行政机关、行业协会颁发的“2001年度全国烟草行业名优卷烟”、“2001年国家质量监测合格——质检合格好产品”“四川名牌产品称号”(2002年-2005年)、“四川省著名商标证书”(注册证号第1006807号,证书有效期限自2002年至2005年)以及“全国烟草行业质量技术监督先进单位”(2000年)、“四川省优秀企业”(1995年)、“1995年度四川省烟草生产经营特殊贡献奖”、“97四川省工业企业最大规模100强”、“97四川省工业企业最大市场占有份额20强”、“97四川省工业企业新产品开发能力10强”、97四川省工业企业科技综合实力10强”、“2000年、2002年四川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四川省企业质量信誉等级AA级企业”(2005年-2007年)等荣誉证书和称号。
——原告企业生产能力情况。
15、2003年3月10日、2004年3月12日和2005年3月11日,华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所分别出具的寅会(2003)2033、(2004)2029、(2005)2033号“审计报告”和2006年3月17日,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审审字(2006)第70001号“审计报告”,载明:2003年-2005年资产总计分别为26.82亿元、31.35亿元和30.49亿元。
16、原告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设计开发控制程序、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等文件及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四川省烟草产品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
17、2005年12月的“‘十五’技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天下秀”商标被侵权的情况。
18、2004年、2005年,成都市烟草专卖局三分局、德阳市旌阳区烟草专卖局、什邡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对魏昌全等人生产销售假冒“天下秀”等品牌卷烟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但认为原告所举的宣传工作方面的证据材料主要集中在省内,不能证明“天下秀”商标系驰名商标。本院认证:原告所举证据材料能够相互印证,证明第1006807号“天下秀”商标为驰名商标,予以采纳,理由在本院认为部分阐述。
二、针对争议问题2,原告为证明被告构成商标侵权,举出如下证据材料:
(2006)什公证字第1045号“公证书”,载明:2006年4月14日在互联网上输入http://www.cdruixi.com,打开网站并下载页面。所附页面载明了被告的公司简介以及域名转让等内容。域名www.天下秀.网络、www.tianxiaxiu.cn与另外2个域名的转让价格为80万元。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力有异议,认为原告的“天下秀”商标并非驰名商标,因此不能证明被告侵权。
本院认证:本院在双方争议的第一个焦点问题中已认定原告的第1006807号“天下秀”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将“天下秀”文字及拼音分别注册为域名,构成商标侵权,故对证明力予以采纳,理由在本院认为部分阐述。
三、针对争议问题3,原告为证明其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为1 050元,举出如下证据材料:
1、2006年4月14日,什邡市公证处出具的“发票”,载明:公证费1 000元。
2、2006年4月17日,四川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出具的“专用收据”,载明:客户姓名郭开成,手机号码13708176690,预收金额50元。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浴⒑戏ㄐ晕抟煲椋衔桓娌挥Τ械E獬ピ鹑巍1驹喝现ぃ涸嫠僦ぞ莶牧?能够与原告委托什邡市公证处保全证据的行为印证;被告法定代表人郭开成确认证据材料2中载明的手机号码确系其本人使用,故上述证据材料能够证明系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予以采纳。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认定以下事实:
一、“天下秀”商标持续使用时间长。原告最初设立于1950年1月1日。2001年7月10日,原告企业名称由原什邡卷烟厂更名为现名。原告自1986年即开始注册并使用“天下秀”商标。1997年5月14日,原告又获准注册了第1006807号“天下秀”商标,由“天下秀”汉字、图形、拼音TIANXIAXIU组成,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4类,即卷烟。从1986年以来,原告共计注册了20个含有“天下秀”文字的商标,使用过31份含有“天下秀”文字的烟标。原告至今仍在持续使用“天下秀”商标。2005年3月17日、同年11月17日、2006年1月20日,商标局受理了原告申请注册新的“天下秀”商标的申请,并颁发了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2005年10月5日,国知局颁发给原告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载明:外观设计名称为烟用包装盒(天下秀)。
“天下秀”品牌卷烟的销售地域广、销售量大、市场覆盖率高,创利税高。2006年4月3日,工业公司出具2份证明,载明:原告系我国烟草行业36家重点企业之一。2003年-2005年“天下秀”系列卷烟产品销售至陕西等地,销售网络遍及全国22个省市自治区。2003年省级市场覆盖率为51.5%,2004年为78.8%,2005年为66.7%;2003年和2004年全国市场占有率为1.1%,2005年为1.0%。“天下秀”系列产品销量2003年在36个名优产品中排名第6,2004年排名第10,2005年排名第14。该厂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全行业排名中,2004年销售额排35名,税利排38名;2005年销售额排35名,税利排35名。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网站公开的资料统计,“天下秀”品牌2003年的商业销量为201.62亿支,2004年为208.79亿支,2005年为189.45亿支。销量排名分别为第6、第10和第14。2006年4月15日,永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什邡卷烟厂“天下秀”系列产品2003-2005年主要经济指标及广告宣传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载明:2003年-2005年“天下秀”系列产品销售总量为5 906 254万支;销售收入为520 826万元;上缴税费254 309万元。《中国烟草》杂志2006年第3期刊载的文章——中国卷烟销售公司与国家统计局的联合调查报告《农村卷烟消费市场调查总报告》,其中表3载明:“天下秀”卷烟品牌为农村消费者常吸卷烟品牌首选率第2名。
“天下秀”品牌的宣传工作持续时间长、形式多样、地理范围广。永瑞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还载明:2003年-2005年,“天下秀”系列产品发生广告、宣传、促销费用16 185万元。以上广告、宣传、促销费用系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杂志、路牌、列车、店堂、灯箱、招贴画、广告小册、短信、会展、互联网推广以及人员促销等方式向省内外为“天下秀”系列产品投入的。原告还提交了部分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网站建设合同、付款凭证、记帐凭证、捐资助学情况的新闻报道、户外广告照片、国家以及省市领导参观视察的照片等用以印证其进行的宣传促销工作。
“天下秀”系列卷烟产品以及原告企业多次荣获国家烟草专卖局、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国家、省、市级行政机关、行业协会颁发的“2001年度全国烟草行业名优卷烟”、“2001年国家质量监测合格——质检合格好产品”“四川名牌产品称号”(2002年-2005年)、“四川省著名商标证书”(注册证号第1006807号,证书有效期限自2002年至2005年)以及“全国烟草行业质量技术监督先进单位”(2000年)、“四川省优秀企业”(1995年)、“1995年度四川省烟草生产经营特殊贡献奖”、“97四川省工业企业最大规模100强”、“97四川省工业企业最大市场占有份额20强”、“97四川省工业企业新产品开发能力10强”、97四川省工业企业科技综合实力10强”、“2000年、2002年四川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四川省企业质量信誉等级AA级企业”(2005年-2007年)等荣誉证书和称号。
原告企业综合实力较强。2003年3月10日、2004年3月12日和2005年3月11日,华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所分别出具的寅会(2003)2033、(2004)2029、(2005)2033号审计报告和2006年3月17日,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审审字(2006)第70001号审计报告载明:2003年-2005年,原告企业资产总计分别为26.82亿元、31.35亿元和30.49亿元。原告具有完整的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设计开发控制程序、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等文件。2005年12月,原告完成了“十五”技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天下秀”商标曾经被侵权的情况。2004年、2005年,成都市烟草专卖局三分局、德阳市旌阳区烟草专卖局、什邡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对魏昌全等人生产销售假冒“天下秀”等品牌卷烟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被告成立于2005年4月8日。2005年8月10日和2006年3月15日,被告分别注册了域名www.tianxiaxiu.cn 和www.天下秀.网络。2006年4月14日,原告委托什邡市公证处保全证据。公证员与工作人员在互联网上输入http://www.cdruixi.com,打开网站并下载页面。所附页面载明了被告的公司简介以及域名转让等内容。域名www.天下秀.网络、www.tianxiaxiu.cn与另外2个域名的转让价格为80万元。上述过程由什邡市公证处出具了(2006)什公证字第1045号公证书。
三、为制止侵权行为,原告支付了公证费、其他调查费等合理费用共计1 050元。                                                                                                                              
本院认为,一、案由的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为商标侵权,故本案案由确定为商标侵权纠纷。
二、第1006807号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商标驰名与否取决于商标专用权人对商标的经营、维护,因而是一个动态变化的事实。确定一个商标是否驰名应综合多方面因素衡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据此,本院认为原告的第1006807号商标已处于事实上的驰名状态,应认定为驰名商标。理由为,第一,原告自1986年开始注册并使用“天下秀”商标,至今已达20年;目前其主要使用的第1006807号商标注册时间为1997年,持续使用时间也近9年。虽然第1006807号商标与其余商标不完全相同,但主要部分均为“天下秀”汉字,且1997年以前注册的“天下秀”系列商标的使用情况已对第1006807号商标产生了延续性影响。第二,原告对“天下秀”商标近3年投入的宣传费用高达1.6亿元;宣传形式多样,包括报纸、广播电视、路牌、灯箱、互联网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由于烟草广告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因此原告在上述媒体上进行宣传的主要途径表现为捐资助学等形式。因原告的主营产品之一即“天下秀”卷烟,因此通过此种方式宣传实质上是对相应的卷烟品牌的间接宣传;宣传的地理范围广,原告在国家级、省、市级媒体上均进行了宣传工作,并在互联网上设立了企业网站,广告范围涉及到全国各地。第三,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本院认为,应从产量、销售收入、销售范围、市场占有率、上缴利税、企业经济实力、产品获奖情况以及商标被侵权情况等多方面考虑。“天下秀”品牌卷烟近3年的销售量在全国烟草品牌中名列前茅,销售范围广,遍及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收入及上缴利税高,四川省的市场占有率较大。在中国卷烟销售公司与国家统计局联合作出的调查报告显示,“天下秀”品牌名列农村消费者常吸卷烟品牌首选率第2名。企业的综合实力较强,企业与“天下秀”品牌多次荣获国家、省、市级行政机关及行业协会颁发的荣誉称号和证书。此外,还出现了多起生产销售假冒“天下秀”卷烟的案件。综合以上因素,本院认为,可以证明相关公众对“天下秀”商标的知晓程度较高。因此,“天下秀”商标符合法律规定的驰名商标的条件,本院认定原告注册并使用的第1006807号“天下秀”商标为驰名商标。
三、被告是否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者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被告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本案中,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合法有效;被告以“天下秀”汉字和tianxiaxiu拼音注册的域名,其中“天下秀”汉字是原告商标的显著部分,汉语拼音虽然使用了小写tianxiaxiu,但发音均是“天下秀”,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本院对被告认为其注册的域名与原告商标不同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未举证证明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权利,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被告辩称,四川、成都的风景堪称天下秀,即被告注册域名的正当理由。本院认为,“天下秀”注册商标经过原告多年的持续使用,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在相关公众中广为知晓,故本院对被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被告在其网站上要约高价出售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主观上具有恶意。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本院对被告关于原告的“天下秀”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与被告注册的域名属于不同种类,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的主张不予支持。本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四、民事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合理开支1 050元的主张应予支持。原告还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赔礼道歉;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商标权主要体现为财产权,而非人身权,侵权责任的承担不宜适用于赔礼道歉的方式,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主张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成都瑞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注销其注册的域名——www.天下秀.网络、www.tianxiaxiu.cn
二、成都瑞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四川什邡卷烟厂支出的合理开支1 050元。
三、驳回四川什邡卷烟厂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 00元&其他诉讼费1 000元,共计2 000元,由成都瑞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曾 英
代理审判员 吴 涛
人民陪审员 李卫平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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