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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廊民三初字第43号
2007年08月05日来源:

山东国强五金制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柴国建之间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7-02-08 17:24:51 
河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原告山东国强五金制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枣城北大街450号。
  法定代表人邹万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占峰,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邵长猛,山东方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柴国建,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文安县新镇镇北舍兴村。
  原告山东国强五金制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柴国建之间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的委托代理人邵长猛、宋占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柴国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院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始建于1998年8月,是国内生产高档五金制品的重要基地。为打造自己的品牌,更好地发展,1998年12月8日原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国强图形商标注册。2000年5月14日,该商标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包括金属锁、五金器具、建筑或家具构件等11种商品。原告自拥有国强图形注册商标以来,分别以展览会、专业刊物(包括国外杂志)、户外广告(高速公路广告牌)及协办中国乒乓球超级联赛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已支出各项广告费达1500余万元,国强图形商标经过原告长期使用,广泛持久的宣传,在中国及国际上已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已经树立起了这一民族品牌的良好形象。现在原告使用国强图形商标的五金商品已发展至十大系列3000余个品种,销售网络遍及全国41个大中城市,并远销欧美、非洲、中东、港台及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已成为国内最大的高档五金制造基地,产品销售连续位居全省第一,全国前茅。国强图形商标也因此于2004年6月14日被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著名商标。2002年9月27日,国强图形商标在俄罗斯联邦共和国被核准注册。
  2006年2月,被告见原告国强图形商标知名度高,有利可图,便在其开办的华美五金厂生产的合页、执手等产品上标注了原告的商标。原告发现后报案至乐陵市公安局,后乐陵市公安局及文安县公安局联合行动,将被告缉拿归案,仅当场查扣的产品价值就达97156元,后被告被文安县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5万元人民币。被告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且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国强图形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4万元;3、请求依法确认原告的国强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4、案件受理费及由此案支出的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七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原告对相关公众的调查材料。包括了自2003年-2005年近三年来原告对使用其公司产品部分用户的调查,共67份,调查表覆盖河北、新疆、福建、天津、吉林、甘肃,证明用户对国强商标的认可及满意程度。
  第二组证据,原告国强图形商标注册情况及连续使用时间。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告变更的工商登记档案材料,原告商标注册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的商标公告及原告变更商标注册人名称的申请表,注册商标变更证明,俄罗斯联邦共和国注册商标证,原告内部商标、标识管理制度,证明原告国强图形商标自注册以来已经连续使用近七年的时间,并在国外获得注册,公司内部注重加强商标标识管理,制定了严格的商标管理制度。
  第三组证据,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包括了德州中信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就原告自1999年以来对国强图形商标进行宣传支出情况所作的审计报告,原告参加专业年会、交易会、展览会、研讨会、贸易洽谈会的照片、赞助体育比赛的图片资料以及户外广告所作宣传的图片,原告在《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塑料门窗》、《天辰德佳》、《建筑门窗幕墙与设备》、《门窗幕墙与设备》、《环球资源》等专业期刊杂志所作的宣传图片资料,以及与上述宣传媒体等组织所签订的合作合同、收费证明及与画报社印制手提袋、宣传品等合作合同和收费证明,原告自身所制作的宣传画册和光盘。证明原告斥巨资15503016元宣传其国强图形商标及产品。
  第四组证据,原告国强图形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包括乐陵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的证明,乐陵市工商局的证明,《中国建材报》、《中国质量报》登载原告国强图形商标被被告假冒的报道以及原告申请本院调取的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06)文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国强图形商标被侵害,原告也一直在寻求保护和受到保护的情况。
  第五组证据,标注有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在市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包括乐陵市地方税务局证明,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的证明,原告2003年-2005年度配套件委员会定点企业生产、经营、发展情况报表,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门窗配套件委员会证明,山东省建设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证明,河北省建设机械协会建筑门窗幕墙专业委员会证明,原告公司驻外办事处的通信地址、名录及销售网络图,证明了原告产品销售区域遍布全国并销往国外,质量获得相关部门认可以及原告的规模、技术水平、销售收入等,在国内名列前茅,居省内首位。
  第六组证据,原告国强图形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包括山东省著名商标证书,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塑料门窗委员会颁发的荣誉证书,定点企业证书,山东省建设厅百强企业证书,华夏认证中心向原告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免检证书,产品标准认可证书,国家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会员证以及原告塑钢、木制门窗五金分册宣传材料。
  第七组证据,票据118张,数额为23629.50元,包括住宿、饮食、交通等票据,和原告出具的部分产品成本利润表以及侵权产品照片,用以证明被告假冒注册商标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和原告为本案的合理费用支出。
  被告柴国建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与证据。
  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原告前身系乐陵市国强五金制品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98年8月。同年12月8日乐陵市国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国强图形     商标注册,2000年5月14日获得了商标核准注册,注册证为第1397265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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