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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通中民三初字第0065号
2006年08月15日来源: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通中民三初字第0065号

    原告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河口镇赵港村。

    法定代表人薛济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炳达、梅丛兵,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缪衡,男,汉族,1959年12月25日生,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河口镇锡璋村一组,南通市中兴街道中天建材门市部业主,经营地址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路炜建花苑6幢底楼。

    委托代理人黄拥军,如东县袁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科技)诉被告缪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于2005年9月28日和11月18日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并于2005年12月1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天科技委托代理人徐炳达、梅丛兵,被告缪衡委托代理人黄拥军出庭参加证据交换和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天科技诉称:本公司是专业生产光纤、光缆、电线、电缆等产品的大型企业,早在1992年即在通讯用光纤光缆上使用“中天”图形商标和“中天及图”组合商标,1994年“中天”图形商标获得注册,注册号703665。2001年又注册了“中天及图”组合商标,注册号1666353,核定使用于第9类商品。此外,本公司为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还注册了“中天”、“中天科技”文字和“中天图形”等系列商标。本公司生产的以“中天及图”标志的产品,以其优异的质量获得了用户的信赖,同时获得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技术进步奖、国家重点新产品、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等多项称号,“中天及图”商标赢得了广泛的市场信誉,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多次获得江苏省著名商标称号,属驰名商标。被告缪衡系销售水泥建材的个体工商户,未经本公司同意,擅自在其水泥包装袋的显著位置标识本公司“中天及图”注册商标的图形及文字,并在其经营的门市上方设置使用“中天及图”注册商标的图形及文字标志的大型招牌。由于本公司的“中天及图”注册商标享有广泛的知名度,拥有多家统一使用“中天及图”注册商标的关联企业,仅在被告缪衡经营的同一区域即有7家,被告的这一行为明显具有“搭便车”、“傍名牌”的故意,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侵犯了本公司“中天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1、确认“中天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2、被告停止以“中天”文字作为字号使用,停止使用“中天及图”注册商标的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水泥包装袋;3、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合理支出2万元。

    被告缪衡承认中天科技所诉的使用“中天及图”商标的事实,辩称:本人使用的字号经过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系合法使用;原、被告不是同一行业的竞争对手,原告的产品为高科技产品,本人仅仅销售水泥建材,不是同类产品,不构成侵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院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中天及图”注册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2、被告缪衡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3、在构成侵权的条件下被告缪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原告中天科技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

    1、国家商标局核发的第703665号、1666353号、703666号、703667号、1574464号、1574465号商标注册证,证明中天科技享有本案涉讼商标的专用权。

    2、被告缪衡建材经营场所的招牌、出售的袋装水泥照片及水泥包装袋实物一件,证明缪衡擅自使用“中天及图”注册商标的事实。

    3、中天科技及其关联企业工商登记材料,证明原告主体适格。

    4、中天科技1995年至2004年广告投入审计报告及广告样本。

    5、中天科技1995年至2004年各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1997年至2004年各年度审计报告,证明中天科技的经济实力。

    6、行业协会对中天科技产品在同行业地位、市场占有率出具的证明。

    7 、“中天及图”商标获得的荣誉证书七份,证明“中天及图”商标作为名牌产品受保护的记录。

    8、中天科技在同行业中排名记录证书十份。

    9、证明产品质量和信誉的七份获奖证书,十五份产品认证证书,34份国家重点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国家重点火炬项目证书,八份通讯专用设备入网许可证。

    10、1994年至2005年新闻媒体对中天科技宣传报道的部分资料和对中天科技产品的部分宣传报道。

    11、中天科技参加国际、国内产品展览的部分证明资料。

    12、中天科技购买侵权包装水泥的收款收据及支出的律师费发票,证明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缪衡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持异议。

    被告缪衡提供了其经营的南通市中兴街道中天建材门市部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其字号系合法使用。

    原告中天科技对此不持异议。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对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本院均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经审理,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中天科技原称南通中天电缆有限公司、江苏中天光缆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天光缆股份有限公司,主营光纤、光缆、电线电缆等通讯用线缆。 1994年8月28日,中天科技申请的中天图形商标获准注册,注册证号第703665号,核定使用于第9类即全塑市话缆、光纤电缆、电力电缆商品。还同时注册了“日月神”中天图形、“天”文字等商标。中天科技采用世界先进技术,专业研制生产中天牌全系列通讯光纤光缆,研制生产出了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五类电缆、“中天”960芯带状光缆、1000米跨距全介质自承式光缆(ADSS),代表了中国光纤制造技术的最高水平,填补了国内空白。继美国、日本、法国之后,中天科技研制生产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光缆之王”—海底光缆。国家科委、国家技术监督局等五部委分别于1997年认定中天科技生产的数字通信用对绞对称第五类电缆(UTP型.FTP型)、1998年认定通信用带状光缆、1999年认定全介质自承式(ADSS)光缆、2000年认定通信用软光缆GJFJU GJFJY、2002年远程监控海底光缆、2004年微束型光缆等“中天”牌光缆产品为国家重点新产品,上述产品还被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确定为重点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中天科技生产的SOFC-ADKSOFC-ASK型海底光缆,还于2001年获得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批准的国防通信网设备器材进网许可证。2003年,中天科技被中国通信学会评为“首届中国通信设备制造商50强”,被《通信世界》专业杂志评为“2003年中国通信业综合实力五十强”、“2003年中国通信业十大最具潜力的制造企业”。2005年,信息产业部认定中天科技列第十九届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第63位,《人民邮电》报和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电缆光缆专业委员会在2005“中国光纤光缆市场发展调查”活动中,认定中天科技为“中国光纤光缆金牌企业”。人民邮电报、中国电子报、国际商报、通信产业报、中国电力报,以及香港文汇报、香港商报等国内外媒体都在同时期对中天科技及其“中天”牌高新技术产品进行了广泛和有深度的宣传报道。

    自“中天”图形商标获得注册以来,中天科技就在该图形中加入 “中天”文字即以“中天文字及图形”为广告标志,在行业内各种传媒上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特别是在人民邮电报、中国电力报、网络通信世界等业内主流媒体的显著位置或封面,长期专版刊登以“中天文字及图形”为标志的产品宣传广告,辅于“中天光缆”、“中天电缆中华民族工业的骄傲”、“振兴民族工业是我们的责任”、“五类电缆在我国使用,邮电部认证具有权威性”、 “中天960芯带状光缆样品被中国邮电博物馆收藏”、“中天为光缆厂提供光纤带,助你跟上潮流”、 “中天光缆‘信息高速公路’‘最后100米’国产化”等等广告用语。2001年11月14日,中天科技长期使用的“中天文字及图形”商标在第9类商品电缆、电线和电源材料(电线、电缆)获得注册,注册证号第1666353号。中天科技即在信息产业部主管的《通讯世界周刊》封面,以“中天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结合“ZTT”“中天科技”文字为标志,定期刊登产品宣传图片。中天科技还参加了Cebit国际通信电子展、P&T国际通信设备技术展览会、Caexpo东盟国际展览会等国际光电子、通讯信息技术等产品展览会,在国外相关领域的传媒上发布中天产品广告。审计报告显示,自1995年至2004年,中天科技除上述媒体外,还在《电力系统通信》、《电网技术》、《人民日报》、《科技日报》等报刊杂志,中国信息产业网、中国光纤在线、电力设备网等网络媒体投放以“中天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为标志的产品广告,广告投放区域覆盖全国,中天科技还在俄罗斯电缆网、《电缆导线》杂志、印度《为您电子》、《今日通讯》杂志、南非《电力杂志》、《电子产品》等国外媒体上发布产品广告,广告范围涉至东南亚、非洲、欧盟、北美、独联体国家等地区。中天科技在最近十年的广告投放量达11337.93万元,年平均投放量超过一千万元。2003年,“中天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被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南通市知名商标,2004年又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中天牌通信光缆被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授予2002—2003年度、2003—2005年度江苏名牌产品称号,在由中国通信学会、中国名牌战略促进委员会联合举办的2003年“中国市场通信品牌.信用.质量竞争力调查活动”中,中天牌光缆产品被列为2003年中国通信市场光缆行业最具竞争力十大名牌。

    根据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电线电缆分会的统计,中天科技经过不断的努力,中天牌光缆以其技术领先、质量过硬和品种齐全成为了我国通信线缆及电力线缆的领军企业之一,中天牌光纤复合架空地线、全介质自承式光缆、海底光缆等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连续多年居全国第一。2002年10月24日,中天科技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赢得了中国资本市场“特种光缆第一股”的美誉。

    被告缪衡于2005年2月开始在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门市,经营散装水泥等建材,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核准使用“南通市中兴街道中天建材门市部”字号。为便于销售散装水泥,缪衡委托他人加工了水泥包装袋,在包装袋正面三分之一的上部,突出印制了与中天科技的图形注册商标相同的图形,并在该图形商标的下面标注“中天”两个大字,在该标识左侧用较小字体标注“中天建材”字样。缪衡还在其门市上方固定设置了一块长方形店面招牌,也用较大面积同样标注了这一标识,并题有“中天建材门市部”。诉讼中,缪衡承认其对中天图形及文字的使用是作为商标作用,至诉讼之时,仍在继续。

    中天科技认为被告缪衡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图形及其文字,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核准使用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未经权利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或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如果是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也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本案中被告缪衡所使用的中天图形及文字组合商标中的图形、文字,与原告中天科技注册的“中天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中的文字、图形相同,虽然“中天”两文字的位置不同,但仍应认定为相同商标。缪衡使用该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是水泥和建材,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不相同也不类似,因此,本案被告缪衡是否构成对中天科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关键在于原告的“中天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能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考察中天科技获准注册的“中天文字及图形”商标是否驰名,要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任何宣传的时间、程度和范围、受保护的记录等。“中天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虽在2001年获准注册,但实际自1994年始就开始使用于中天科技的光缆产品,并一直延续至今,中天科狄阅昶骄蛟木薅钔蹲剩中砸愿蒙瘫瓯晔兜牟方辛烁哺侨安糠止业墓愀嫘渫蹲识詈托墓愣龋?001年之后更是成倍增长,国内相关领域的全国性报纸对中天科技开发的每一项新产品、获得的每一项成就都作出了及时、全面的报道。这种长期不间断和受众广泛的广告宣传使得“中天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获得了很高的知名度;中天科技以其领先的技术,成功开发出了多项填补国内空白的高技术产品,产品质量优质可靠,多项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连续多年位居全国第一,成为中国光缆行业最具竞争力的十大名牌,使得“中天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在业界享有极高信誉;“中天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已多次被有关部门评定为知名或著名商标;中天科技同时又是中国特种光缆第一个上市公司,更使“中天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在更加广泛的社会公众中享有了知名度和商业信誉。因此,中天科技注册的“中天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符合我国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属驰名商标。

    被告缪衡未经中天科技的同意,擅自在其制作的水泥包装袋和店铺招牌使用与驰名商标“中天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相同的文字和图形,作为商标使用,即使“中天”文字在商标中的位置与中天科技的驰名商标有所不同,但仍足以使相关公众容易发生误认,与中天科技的“中天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产生联想,从而使中天科技的利益受到损害,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缪衡在其字号中包含了“中天”文字,但没有突出使用,不属于商标性质的使用,虽与中天科技“中天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中的文字相同,但该文字在该注册商标标识中并不占据主要部分,故不认为是侵权。

    中天科技诉请被告缪衡赔偿损失5万元,系酌情估算,这种计算方式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应予以支持,但其数额应当合理确定。本院将考虑被告缪衡侵权时间较短,经营门面较小,以及经营额和利润率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缪衡承担的赔偿责任。中天科技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代理费、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等,被告缪衡也应予以支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天科技注册的“中天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为驰名商标。

    二、被告缪衡立即停止使用含有与“中天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水泥包装袋和店铺招牌。

    三、被告缪衡赔偿中天科技损失人民币1万元,赔偿中天科技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4800元,合计24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中天科技。

    四、驳回原告中天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2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共3120元由被告缪衡负担,此款已由中天科技预交,被告缪衡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中天科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肆份,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2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路分理处;帐号:03329113301040002475)。

 


 

                                           审  判  长   王  平

                                           代理审判员   陶新琴

                                           代理审判员   刘  琰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彤

 

 

 

 

 

 

附:一、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以下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狄婪ㄗ鞒鋈隙ā?/P>

   二、原告注册的“中天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

   三、被告侵权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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