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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与立时集团国际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湖北省
2005年12月06日来源: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洲头一村203号。

    法定代表人向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在军,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阮文非,湖北文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立时集团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长沙湾道833号长沙湾广场一期1101室。

    法定代表人吴学人,该公司董事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袁季雨,上海市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劲科,上海市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立邦)因与立时集团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时集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武知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2116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1219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武汉立邦的委托代理人彭在军、阮文非,被上诉人立时集团的委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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