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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兰金香水美容有限公司“兰蔻”商标异议案 [2004]商标异字第00847号
2005年12月02日来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兰蔻LANCOM"商标异议裁定书
    [2004]商标异字第00847号
异议人的“LANCOME”商标享有较高声誉-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化妆品”、“香水”商品上的“LANCOME”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汉字与异议人的商标完全相同,容易导致误导公众-不予很准注册
北京正理商标商务所有限公司:
广州市华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法国)兰金香水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广州市华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广州三和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771期《商标公告》第1.569092号“兰蔻LANCO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是法国L’OREAL集团(全球500强企业之一)的一部分,创立于1935年,从早期的以香水为主要产品,发展至今,已成为引导潮流的全方位化妆品牌。“LANCOME”商标自异议人1935年创建之时开始使用,在全球许多国家的多类商品上获得注册,经过长期使用,成为全球驰名商标。异议人“LANCOME”商标及其对应中文商标“兰蔻”在中国注册使用的时间已有二十多年和近十年,已为公众熟知。被异议商标与异义人商标近似,是对异议人商标的模仿,具有明显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异议人分别于1977年10月7日和1997年8月21日在第3类“化妆品、香水、香料产品”等商品上注册第76096号“LANCOME”商标和第1080518号“兰蔻”商标。经过异议人长期的注册、使用和商品的广泛销售,异议人的“LANCOME”商标和“蘭蔻”商标已为中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根据我国《商标法》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我局认定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化妆品、香水”商品上的“LANCOME”商标和“蘭蔻”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由汉字“兰蔻”、字母“LANCOM”组合而成,指定使用在第24类“印花棉布;纺织品毛巾;纺织品餐巾;纺织品手帕;浴巾;枕巾;床罩;床单(纺织品);枕套;床单;被罩;桌布(非纸制);纺织品遮帘;餐桌用布(纺织品);纺织品垫”商品上。异议人“LANCOME”商标及其对应中文商标“蘭蔻”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被异议商标的汉字与异议人“兰蔻”商标完全相同,字母部分在构成及发音上与异议人“LANCOME”商标非常相似,因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569092号“兰蔻LANCOM”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00四年五月一十二日(局印)

 

 


来源:中国商标报告
时间: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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