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华商标网
商标评审案件点评(之三)
2005年12月02日来源:

 

    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明确规定了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问题。200361起施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于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具体案件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事宜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实际上,在个案中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与保护,在商标评审实践中是一贯坚持的原则。1993年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属于原《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公众熟知商标”,指的就是驰名商标。按照这一规定,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个案认定、个案保护的原则,对一些驰名商标给予了相应的较高水平的保护,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下文介绍的案例,是近期商标评审委员会适用新《商标法》及其相关规定,审理、裁决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案件之一。

    案情介绍

    美国麦特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麦特尔公司),于199716对上海波菲儿专业发型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称波菲儿公司)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申请注册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的第929227号“芭比娃娃 BABY DOLL(以下称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裁定麦特尔公司所提异议不成立.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麦特尔公司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于1999125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波菲儿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答辩到案。

    商标局异议裁定认为,首先,麦特尔公司商标为纯英文“BARBIE”,被异议商标由中文“芭比娃娃”和英文“BABY DOLL”组合而成,两商标的外观不同。其次,两商标发音不同。第三,两商标含义不同,“BARBIE”为人名,可译作“芭比”或“巴比”,“BABY DOLL”含义为“婴儿娃娃”。第四,麦特尔公司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8类玩具等商品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5类服装.内衣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麦特尔公司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麦特尔公司所提异议不能成立。依据20011027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麦特尔公司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为,麦特尔公司是现今世界上最大的玩具生产商之一,其最著名的品牌就是于1959年推出至今长盛不衰的“BARBIE”,中文译为“芭比”。目前BARBIE娃娃不仅占据美国市场80%的份额,还在世界的140多个国家销售,1996年的全球销售额达到38亿美元。芭比娃娃是一个玩具界的神话,它已经成为一种文化。而不仅仅只是一个漂亮的塑胶娃娃。BARBIE娃娃的设计紧跟时代的潮流,反映了不同时代的特点,被誉为美国流行文化的偶像。它拥有自己的报纸和杂志,甚至一本百科全书。它不仅受到儿童的青睐,还吸引着众多的成人收藏爱好者,国际性的芭比娃娃收藏家大会已成功开办了14届。上海译文出版社出版的《英汉大词典》即收录了“BARBIE”词条并解释为“(美俚)芭比娃娃……[源自一种十分畅销的金发碧眼玩具娃娃的商标名]”,由此可见麦特尔公司“BARBIE”商标在世界范围的社会影响力。

    BARBIE”作为麦特尔公司最重要的商标,先后在世界上100多个国家申报了多个类别的商标申请。通过麦特尔公司的大力宣传,已成为公众熟知的世界驰名商标之一,在全球享有广泛的知名度和极高的美誉度。“BARBIE”商标在中国最早于1986年在第28类玩具商品上获准注册,注册号为262727。麦特尔公司还在国际分类第14253042类等多个类别上先后获准注册。“BARBIE”商标在中国的使用和注册时间都比较早,已广为消费者所熟知。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01)1659号《第938035号”芭比”商标异议复审终局裁定书》和商评字(2001)1660号《第936549号“芭比”商标异议复审终局裁定书》中,均认定麦特尔公司的“BARBLE”商标通过长期使用和大量广告宣传已具有相当的知名度,为消费者所熟知。

    在服装商品上,麦特尔公司中文“芭比”商标也已获准注册,虽然晚于被异议商标,但事实上麦特尔公司在华语地区宣传其产品时,用的就是“芭比”这个中文名称,消费者已默认“芭比”即为“BARBIE”。麦特尔公司的“BARBIE”商标最早就是使用在娃娃玩具上而闻名遐迩的,消费者已习惯称麦特尔公司生产的玩具为“芭比娃娃”。波菲儿公司不可能不知道。被异议商标“芭比娃娃BABY DOLL”与麦特尔公司的“BARBIE”商标在发音和文字构成极为近似,明显构成对麦特尔公司驰名商标的翻译。被异议商标虽然使用于服装商品上,但仍只会使消费者联想到波菲儿公司与麦特尔公司有某种关系,从而发生混淆。依据修改前的《商标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波菲儿公司的这种恶意抢注行为应予以制止。综上所述,被异议商标与麦特尔公司的驰名商标近似,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核准其注册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查明,麦特尔公司的中文“芭比”及英文“BARBIE”已在中国于2825342等多个类别上获准注册,其中最早的申请是198511 14日在28类玩具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并于1986910获准注册,注册号为261727

    麦特尔公司曾就他人在第32类果汁饮料等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938035号“芭比”商标和在第3类化妆品等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936549号“芭比”商标分别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商评委在商评字(2001)1659号和商评字(2001)1660号裁定中认为,麦特尔公司的“BARBIE”商标通过长期使用和大量广告宣传已具有相当的知名度,为消费者所熟知。其对应中文为“芭比”,“BARBIE”及其中文“芭比”商标与麦特尔公司已形成了一种密不可分的联系。

    经合议组评议,商评委认为,麦特尔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指定使用于国际分类第28类玩具商品上的英文“BARBIE”、中文“芭比”商标已具有了相当的知名度,并且中国消费者已普遍认可中文“芭比”与英文“BARBIE',的对应关系。上述商标指定使用的娃娃玩具及相关产品如玩具娃娃衣、小饰物等已为中国消费者熟知。消费者已习惯称麦特尔公司生产的人形玩具为“BARBIE DOLL”,即为“芭比娃娃”。

    被异议商标由中文“芭比娃娃”和英文“BABY DOLL”构成。其中“芭比”与麦特尔公司中文“芭比”商标相同,“芭比娃娃”与麦特尔公司冠以公众熟知商标的玩具名称相同。被异议商标“芭比娃娃BABY DOLL”容易误导公众,致使麦特尔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商评委裁定认为.被异议商标违反了现行《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予核准注册。

    点评

    在《第929227号“芭比娃娃BABY DOLL”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中》,没有明确指出麦特尔公司的中文“芭比”及英文“BARBIE”已成为使用在玩具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而是使用了“公众熟知商标”的提法,但从本案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来看,商评委实际上已经认定麦特尔公司的“BAEBIE”与“芭比”为驰名商标,并在非类似商品上给予了扩大保护。

    根据现行《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朱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早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从上述规定看,我国《商标法》以是否在中国注册为标准,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定。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其保护范围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其保护范围则可以扩大到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去。

    本案中,麦特尔公司的“BARBIE”商标早在1986 910日就在中国获得了注册。麦特尔公司以“BAR BIE(芭比)命名的系列玩偶,自问世以来深受世界各国消费者喜爱。在中国,麦特尔公司的“芭比娃娃”也为广大消费者所普遍知晓,其“RAEBIE”商标及其中文翻译“芭比”已经成为驰名商标。波菲儿公司将麦特尔公司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BARBIE”及其中文翻译“芭比”在非类似商品上进行注册、使用,会使社会公众误以为其商标商品来自于麦特尔公司,或者经过麦特尔公司的授权,或者与麦特尔公司有某种商业联系,从而使麦特尔公司建立在驰名商标“BARBIE”与“芭比”上的商业信誉遭到盗用与损害,其商标的显著性被淡化,这正是通常所说的“搭便车”行为。这种搭便车行为,既损害了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同时也使消费者的购买目的不能实现,因而也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为我国《商标法》所不容。

    应当明确,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是在具体的商标评审案件审理中进行的,认定驰名商标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作为案件事实的一个组成部分,成为商标评审的审理内容。在商标评审中,驰名商标认定的意义仅限于确定是否支持中诗人的主张、撤销他人注册的商标。◆

                                                          作者单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编辑日期:2003.10. 

来源:中华商标 

作者:吴新华

  • 联系我们
  •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街道车道沟10号院 中华商标协会(北方朗悦酒店)
  • 电话:86-10-68014071
  • 传真:86-10-68018055
  • 邮箱:cta@cta.org.cn
  • 协会微信
  • 协会微博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