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华商标网
江苏求知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皮尔?卡丹公司、正方集团有限公司商标许可合同、商标侵
2008年01月15日来源: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苏民三终字第01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求知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工业园正方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李顺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凤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涂志英,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皮尔?卡丹公司,住所地法国巴黎市福布?圣-奥诺黑大街59号(59,rue du Faubourg Saint-Honore,75008 Paris,France)。
  法定代表人皮尔?卡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晓青,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正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工业园正方大街8号。
  上诉人江苏求知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求知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皮尔?卡丹公司、原审被告正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方公司)商标许可合同、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宁民三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求知鸟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正方公司注销登记的相关工商资料。上述资料载明:2004年10月20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秣陵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秣陵街道办事处)向该区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关闭正方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同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作出了《同意关闭正方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秣陵街道办事处亦成立了正方公司清算小组,对正方公司进行清算。2005年3月14日,秣陵街道办事处向南京市江宁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一份承诺,承诺承担正方公司的债权、债务,并对正方公司的人员进行安置。同月19日,正方公司到南京市江宁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企业注销手续,在债权债务承担情况栏内,秣陵街道办事处承诺承担正方公司的债权、债务。
  另查明,一审审理期间,正方公司未告知一审法院其清算、注销情况。
  本院认为:正方公司虽然在本案一审立案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其已于一审开庭审理前被注销。根据工商部门企业登记资料显示,正方公司注销后其债权债务由秣陵街道办事处承继,故秣陵街道办事处应作为当事人参加一审诉讼。因正方公司注销的事实发生在一审开庭庭审前,故二审不宜直接变更秣陵街道办事处作为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宁民三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婷婷
            审 判 员 徐美芬
            代理审判员 曹美娟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茜
  
  • 联系我们
  •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街道车道沟10号院 中华商标协会(北方朗悦酒店)
  • 电话:86-10-68014071
  • 传真:86-10-68018055
  • 邮箱:cta@cta.org.cn
  • 协会微信
  • 协会微博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