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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桂民三终字第8号
2007年08月07日来源:

上诉人梁胜连因与被上诉人刘远胜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梁胜连,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银锭路97号。系“桂林市象山区森林羊肉店”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缪康,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吴藤,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代理。
被上诉人刘远胜(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49年11月13日出生,住桂林市银锭路73号。系个体工商户“桂林市象山临桂二小羊肉馆”业主。
委托代理人吴红辉,木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高德权,男,汉族,1962年11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远安县鸣凤镇西湖村四组。全权代理。
上诉人梁胜连因与被上诉人刘远胜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桂市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4月13日在本院第一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梁胜连及其委托代理人缪康、吴藤,被上诉人刘远胜及其委托代理人吴红辉、高德权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梁胜连在一审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所记载,“桂林市象山区森林羊肉店”系集体企业,梁胜连系企业负责人,一审判决认定梁胜连系个体工商户,并将梁胜连列为诉讼当事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桂市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林 立
审 判 员 周 冕
代理审判员 韦 晓 云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邹 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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