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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盐民三初字第8-1号
2007年08月05日来源:

原告王珂与被告刘双荣王耀、曹春莉、孙长春、蒋龄莉及第三人盐城市土地勘测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原告王珂 ,女,汉族,1978年8月生,盐城市土地勘测有限公司股东,住盐城市悦达嘉园4幢302室。
被告刘双荣,男,汉族,34岁,盐城市星月土地勘测有限公司经理,盐城市土地勘测有限公司董事。
被告王耀,男,汉族,30岁,盐城市星月土地勘测有限公司副经理,盐城市土地勘测有限公司董事。
被告曹春莉,女,汉族,29岁,盐城市星月土地勘测有限公司信息中心主任,盐城市土地勘测有限公司监事。
被告孙长春,男,汉族,36岁,盐城市星月土地勘测有限公司职工,盐城市土地勘测有限公司董事。
被告蒋龄莉,女,汉族,32岁,盐城市星月土地勘测有限公司会计,盐城市土地勘测有限公司财务科长。
第三人盐城市土地勘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毓龙东路59号(市国土资源管理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颜志宏,盐城市土地勘测有限公司董事长。
原告王珂诉刘双荣、王耀、曹春莉、孙长春、蒋龄莉及第三人盐城市土地勘测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7月上述五被告在盐城市土地勘测有限公司未解散,所担任的职务未解除以及未退股的情况下,带走了原公司的仪器设备等,到盐城市星月土地勘测有限公司从事与盐城市土地勘测有限公司业务相同的经营活动,违背竞业禁止义务。原告代表公司利益对诸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共同支付从事竞业禁止的获利8万元、对原公司造成的损失25万元、交还原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章印以及被其非法侵占的财产、包括承担律师代理费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王珂作为盐城市土地勘测有限公司的股东,既未经公司授权,又未能得到董事会或监事会的同意,以股东名义起诉其他股东不正当竞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其诉讼主体资格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珂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萍
代理审判员 杜伟生
代理审判员 仇国锦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荀玉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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