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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05)一中行初字第1060号
2006年08月15日来源: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5)一中行初字第1060号

    原告重庆王氏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特5号负二层6号。

    法定代表人王伯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云辉,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海波,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侯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郭维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第三人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炒油场。

    法定代表人左宗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昌华,北京市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桂华,北京市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王氏工业有限公司(简称王氏公司)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5年9月19日作出的商评字〔2005〕第2885号《关于第1580193号“宗申ZONGSHEN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简称〔2005〕第2885号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5年10月1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宗申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6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龙云辉、万海波,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孙欧、郭维维,第三人宗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昌华、黄桂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5〕第2885号裁定系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宗申公司就王氏公司享有专用权的第1580193号“宗申ZONGSHEN及图”注册商标(简称争议商标)提出的撤销申请作出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裁定中认定:1、宗申公司注册在摩托车等商品上的第1000532号“ZONGSHEN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知名度,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驰名商标。2、争议商标中的“ZONGSHEN”文字及图形与引证商标完全相同,已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虽然引证商标所大量使用的商品为摩托车、汽油机等,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发动机油、润滑油等分属不同的生产行业,但由于上述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密切相关,消费群体相似,同时由于引证商标所享有的较高知名度,宗申公司与内江市港峰润滑油有限公司(简称港峰公司)所处地域相邻,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误导公众,使消费者误认为冠以争议商标的商品系由宗申公司提供,或认为争议商标所有人与宗申公司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给宗申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据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及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原告王氏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一、被告行政程序违法。1、被告未向原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及有关证据材料,也未通知原告答辩及提交证据材料。2、商评纠字〔2005〕第2号《关于撤销[商评字(2004)第2407号]裁定对第1580193号“宗申ZONGSHEN及图”商标争议案重新进行审理的决定》(简称〔2005〕第2号决定)明确要求对争议案进行重新审理,但被告却没有按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2005〕第2885号裁定的审理人员与商评字〔2004〕第2407号《关于第1580193号“宗申ZONGSHEN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简称〔2004〕第2407号裁定)的审理人员一样。3、被告没有按照〔2005〕第2号决定,对争议案重新进行审理,便直接作出〔2005〕第2885号裁定,违反了法定程序。〔2004〕第2407号裁定的被申请人与〔2005〕第2885号裁定的被申请人发生了变化,即被申请人主体发生了变化,被告应当重新履行所有程序进行审理。被告对原告主张权利的函未进行答复,便作出〔2005〕第2885号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二、被告适用现行商标法错误。争议商标是在2000年申请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理,应当适用当时的商标法进行审理。《商标评审规则》是内部规章,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应根据第九十九条的规定适用现行商标法。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撤销〔2005〕第2885号裁定。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被告审理程序合法。被告主动撤销〔2004〕第2407号裁定并对本案重新审理,其实质为主动纠错程序,即通过主动撤销原裁定对本案恢复审理并对原有瑕疵的审理程序予以补正,原审理程序中合法的部分予以保留,不再重新进行。就原告起诉提出的程序问题,首先,被告已于2004年3月16日依法向原告寄送申请书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并通知其答辩,原告以《致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函》书面声明放弃答辩;其次,本案重新审理是被告基于原裁定书打印错误及审理人员告知书未能送达原告的程序性问题而主动启动的评审纠错程序,不同于法院发回重审程序,无须另行组成合议组;最后,鉴于本案原审仅具文字打印错误及审理人员告知程序的瑕疵,未对原告在行政审理程序中的其他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权利造成实质性影响,重审是基于程序上纠错,被告已补发审理人员告知书,且纠正文字错误,本着公平、公正及效率原则,被告无须再就原案实体内容重新审理。原告在书面声明放弃答辩权的情况下,其答辩权已因其明示放弃的处分行为而丧失,原告已无权就其进行二次处分。综上,〔2005〕第2885号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第三人宗申公司述称:原告使用不当注册商标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和被告在行政程序中履行程序合法有效,被告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认定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并撤销争议商标的〔2005〕第2885号裁定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

    第1000532号“ZONGSHEN及图”商标(即引证商标)由宗申公司于1995年12月4日向国家工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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