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德勋,男,汉族,
被告刘秀德。
唐德勋诉刘秀德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唐德勋诉称,天津市昊阳玻璃珠有限公司(简称昊阳公司)于1998年申请注册以“昊阳”为文字的商标,
为证明其主张,唐德勋提供了第1440621号商标注册证、昊阳公司工商档案查询材料、港德公司参展照片、展览会会刊等材料。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注册人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利害关系人有权就商标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涉案以“昊阳”文字和图形组成的商标注册人为昊阳公司,并非唐德勋个人。昊阳公司是独立企业法人,虽于
驳回唐德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 010元,由唐德勋负担500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 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 刘德恒
二OO五 年 四 月 十八 日
书 记 员 普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