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已经注销,其注册商标权是否依然存在?这是个值得探讨的法律问题。在具体行政执法中我们遇到这样一件商标案件,与这个问题有关,颇值得人深思。 一、案由
泰州市第一铝材有限公司于2001年4月刚成立,就在其生产的汽车铝合金窗上打上“KAITIAN”注册商标对外销售。今年4月,泰州工商局海陵分局以该公司冒充注册商标为由要对他们进行处罚,而他们辩称:这件注册商标本来就是我们公司自有的,怎么能说是冒充?不愿接受处罚。经查。“KAITIAN”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是江苏开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而泰州市第一铝材有限公司为何说此注册商标是他们公司自有的,话还得从头说起。
“KAITIAN”商标的注册人江苏开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是由扬州市第一铝型材厂和姜堰市华发新型建材厂两个法人企业共同投资500万元,于1996年9月23日经泰州工商局核准注册,同时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KAITIAN”商标,1997年10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1998年12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戴吉章。2001年1月企业年检,江苏开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因涉嫌抽逃注册资本,当地工商部门准备立案查处时,该公司害怕处罚,于2001年3月9日向泰州工商局海陵分局申请注销。该公司股东之一扬州市第一铝型材厂也因行政区划调整,变名为泰州市第一铝材厂。2000年1月21日该厂改制申请注销,由19名原厂职工以216万元买断,组建成泰州市第一铝材厂有限公司,并于2002年5月18日经泰州工商局依法核准注册,法定代表人仍然是戴吉章。他们在对外生产销售的铝合金车窗上全部使用“KAITIAN”注册商标,当地工商所的同志曾三次上门找到该公司,建议他们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KAITIAN”商标(因商标所有人江苏开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已注销,不好办理商标转让),然后再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该商标,待取得商标注册证再使用。而该公司不予理睬,仍然我行我素。仅2001年4月至2001年11月,对外生产销售带有“KAITIAN”注册商标的汽车窗1557万元。在泰州工商局海陵分局立案查处泰州市第一铝材有限公司时,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戴吉章辩称,该商标的注册人是江苏开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泰州第一铝材厂是股东之一,我是法定代表人,现在泰州第一铝材厂改制注销,被我们买断后成立泰州市第一铝材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仍然是我,因此,“KAITIAN”注册商标理所当然是我们公司的,你们工商局凭什么要处罚我们?
二、如何定性
围绕这起特殊的商标案件到底如何定性,泰州工商局海陵分局的有关办案同志众说纷纭,展开了讨论,归纳起来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不予处罚。其理由是:尽管“KAITIAN”商标注册人江苏开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已经注销,但它的商标权还存在,商标权应隶属原公司投资的股东:泰州市第一铝型厂和姜堰市华发新型建材厂。虽然泰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