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德勋,男,汉族,1956年10月10日出生,天津市昊阳玻璃珠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址天津市宝坻区八门城乡八门城村,现住址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大唐庄村。 被告刘秀德。
唐德勋诉刘秀德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唐德勋诉称,天津市昊阳玻璃珠有限公司(简称昊阳公司)于1998年申请注册以“昊阳”为文字的商标,2000年9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准类别为商标国际分类的第19类,路标用玻璃颗粒,发光铺路材料,玻璃微珠。2002年10月22日至25日、2003年4月15日至17日期间,刘秀德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允许,分别在北京中国农业展览馆举办的“第六届国际公路水运交通技术与设备展览会”、 “2003中国(北京)交通建设科技博览会”上以“昊阳”的名义对天津市港德工贸有限公司(简称港德公司)进行宣传,会标上分别写“天津市港德工贸有限公司(昊阳)玻璃微珠厂”、“天津市港德工贸有限公司(昊阳玻璃珠厂、玻璃砂厂)”,让所有参会人员都认为“昊阳”已改为“港德”,“昊阳”就是“港德”,“昊阳”被“港德”收购,变为“港德”。港德公司在上述两届国家级重大展览会上使用昊阳公司注册商标字头,宣传同种商品玻璃微珠,影响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商标信誉,侵犯了商标专用权。我是昊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之一。现我起诉要求刘秀德赔偿我经济损失50万元。
为证明其主张,唐德勋提供了第144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