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 2009-08-04 10:31:37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朝民初字第14005号
原告北京埃菲特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汉威大厦26层。
法定代表人张东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世军,女,汉族,1976年3月23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宫。
被告北京尺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三区314号住宅楼B-2-101室。
法定代表人乔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霍润普,女,汉族,1955年9月8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美国二十一世纪里尔埃斯得特公司系第1647735号“Century21及图形”商标的专用权人。北京埃菲特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获得了美国二十一世纪里尔埃斯得特公司对上述商标的使用许可。北京尺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房地产经纪服务中使用了上述商标。现北京埃菲特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尺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其享有权利的“Century21及图形”商标、标识和装潢,在北京地区有影响力的报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支付经济损失124 098元以及到停止侵害日的经济损失,支付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调查、取证费用2633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尺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就使用涉案“Century21及图形”商标的侵权行为向北京埃菲特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
二、北京尺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书面赔礼道歉的内容经北京埃菲特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同意后,最迟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北京晨报》上刊登,相应费用由北京尺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三、北京尺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北京埃菲特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08年11月16日至2009年3月15日使用涉案“Century21及图形”商标的费用二万六千元以及诉讼费用五十元(分三期支付,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一万零五十元,2009年5月8日前支付八千元,2009年6月8日前支付八千元);
四、如北京尺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未按第三项期限支付相应费用,每延迟一天按当期应付费用的万分之五向北京埃菲特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五、本案涉及纠纷,双方就此协商解决,别无争议。
本案诉讼费1416元,由北京埃菲特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普 翔
代理审判员 李自柱
代理审判员 苏志甫
二OO九 年 四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薄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