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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天龙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一案
2009年04月13日来源:

上诉人湖北成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天龙制药有限公司、湖南天龙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8-11-25 08:37:23
湖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8)长中民三终字第06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成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湖北成田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侨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天仙路1号。
法定代表人傅保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国安,男,汉族,1965年8月5日出生,系湖北成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岳口镇建设北路71号。
委托代理人刘彦庭,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天龙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台商投资区望城县望城大道228号。
法定代表人曾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达良,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季,男,汉族,1978年3月9日出生,系长沙市集佳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法律部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天龙医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府星路85号。
法定代表人曾大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达良,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党生,男,汉族,1972年9月25日出生,系湖南天龙医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原审被告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新能源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张思民,董事长。
原审被告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长沙黄兴南路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黄兴南路443号万达购物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福祥,经理。
以上两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熊宇辉,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以上两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寒冰,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分部经理。
上诉人湖北成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天龙制药有限公司、湖南天龙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长沙黄兴南路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07)雨民初字第1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公司名称经工商核准从原湖北成田制药有限公司变更为湖北成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湖北成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彦庭,被上诉人湖南天龙制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田达良、张季,被上诉人湖南天龙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达良、刘党生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长沙黄兴南路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乙方(湖北成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甲方(湖南天龙制药有限公司、湖南天龙医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槐花牌维肤膏”(商品名维肤膏)包装、装潢近似的产品,同时乙方销毁现有库存近似的纸包装及软管包装。
2、乙方在签订本和解协议书之日支付甲方经济损失人民币八万元,并承担一审诉讼费用的一半即人民币肆仟肆佰元。
3、甲方放弃本案针对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4、本和解协议书的效力同样适用于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长沙黄兴南路店。
5、法院调解书以本协议内容为准,甲乙双方同意在调解书中不陈述事由起因。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已预收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湖北成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余 晖
审 判 员 尹承丽
代理审判员 曹志宇


二○○八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谢 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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