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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景丽华实业有限公司景丽华冰淇淋厂、刘君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一
2009年04月13日来源:

长沙天冰冷饮有限公司与张家界景丽华实业有限公司、张家界景丽华实业有限公司景丽华冰淇淋厂、刘君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8-12-05 10:12:22
湖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天民初字第669号

原告长沙天冰冷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开发区暮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邱德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达良,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毅峰,男,1984年2月23日出生,长沙市集佳知识产权咨询公司法律部职员,住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132号。
被告张家界景丽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刑家巷。
法定代表人黄生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红旺,张家界市慧诚商标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张仙河,男,1957年12月26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大桥路11号。
被告张家界景丽华实业有限公司景丽华冰淇淋厂,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刑家巷。
代表人张泽东,该厂厂长。
被告刘君,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系湖南经济干部管理学院17号门面龙氏商店经营户,现住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57号。
案由: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
原告长沙天冰冷饮有限公司(下称长沙天冰公司)诉称:原告成立于2002年7月7日,系河南省天冰冷饮有限公司在全国各地设立的七大子公司之一。原告自成立时起即推出了“小奶糕、吧吧狼、冰之恋、小神童、小靓仔”等冰棒、冰淇淋系列产品,其中“天冰小神童”的包装装潢为以“水珠为背景的”各式彩色包装,并一直使用至今。由于原告产品质量好,产品包装新颖,“天冰”冷饮产品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2004年被长沙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评为“长沙名牌产品”;2006年12月,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原告使用的“天冰”冷饮商标为湖南省著名商标。2007年初,原告在市场上发现被告张家界景丽华实业有限公司、张家界景丽华实业有限公司冰淇淋厂生产销售的“巧克力小神童”、“草莓小神童”等冷饮产品包装装潢与原告产品极为近似,经查,张家界景丽华实业有限公司冰淇淋厂曾为原告在张家界市的经销商,熟悉原告的产品包装装潢和销售市场情况。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刘君销售被告张家界景丽华实业有限公司冰淇淋厂的侵权产品,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遂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张家界景丽华实业有限公司、张家界景丽华实业有限公司冰淇淋厂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天冰”冷饮产品近似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被告刘君立即停止销售张家界景丽华实业有限公司冰淇淋厂生产的侵权产品;3、判令被告张家界景丽华实业有限公司、张家界景丽华实业有限公司冰淇淋厂在《湖南日报》上刊登公告、消除影响;4、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万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成立于2002年7月7日,系河南省天冰冷饮有限公司在全国各地设立的七大子公司之一。2003年初,原告开始推出“小神童”系列雪糕,包括“巧克力、草莓、香芋、哈密瓜”四种,其包装为圆锥形纸托,装潢分别采用以水珠为背景的的各式彩色图案。2004年,原告“天冰”系列冷饮产品被长沙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评为“2004年长沙名牌产品”。2005年,原告“小神童”系列雪糕改为“天冰小神童”,其包装装潢基本保持不变。2006年12月,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原告使用的“天冰”商标为湖南省著名商标。被告张家界景丽华实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开始生产销售“巧克力小神童”、“草莓小神童”、“香芋小神童”、“哈密瓜小神童”系列雪糕,该产品包装为圆锥形纸托,装潢为水珠背景的各式彩色图案。
2008年2月20日,天冰冷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被告刘君经营的龙氏商店购买了被告张家界景丽华实业有限公司冰淇淋厂生产的巧克力小神童雪糕、草莓小神童雪糕共10支,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公证处对此次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出具(2008)湘长雨民证字第794号《公证书》。天冰冷饮公司认为三被告的上述行为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本院。另查明,张家界景丽华实业有限公司冰淇淋厂系张家界实业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家界景丽华实业有限公司停止使用现有与原告长沙天冰冷饮有限公司“小神童”系列产品包装装潢相似的产品包装装潢,对双方有争议的产品名称、字体、文字大小、颜色、图案作恰当的调整,以使双方产品可以让消费者区分;
二、自达成和解协议之日起,原告长沙天冰冷饮有限公司、被告张家界景丽华实业有限公司均不得有不利于或有损于双方产品及企业声誉形象的行为和言论;
三、原告长沙天冰冷饮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对被告刘君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4 300元,减半收取2 150元,原告长沙天冰冷饮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本案管辖受理费70元,被告张家界景丽华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纯
代理审判员 杨霞
人民陪审员 雪 梅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欧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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