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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及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
2009年03月26日来源:

南京普天楼宇智能有限公司与南京安亚电子电缆有限公司、陆新强侵犯商标专用权、提交日期: 2009-02-01 19:32:57
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宁民三初字第24号

原告南京普天楼宇智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普天路1号。
法定代表人蒋海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金岭,江苏南京海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安亚电子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亚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邵圣村。
法定代表人刘安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杰、陶玉兰,南京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新强。
委托代理人王忠益,男,南京市栖霞区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普天公司诉安亚公司、陆新强侵犯商标专用权、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及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3月5日、4月14日组织质证,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普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金岭,被告安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杰、陶玉兰,被告陆新强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忠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普天公司诉称:原告成立于2000年1月,产品以综合布线类为主,在业内享有较高的声誉,且多次获得行业协会、政府部门的奖励。2004年6月1日起,原告经汉字“普天”和拼音“PUTIAN”商标所有权人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的许可,在综合布线类产品上合法使用前述商标,并有权在上述商标受到侵犯时,以原告名义进行诉讼。后原告发现被告安亚公司生产、陆新强公开销售了侵犯上述商标权的产品,且该产品还模仿了原告产品的包装、装潢,使用了原告的公司名称。据此,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2、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3、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在《智能建筑与城市信息》、《计算机网络世界》上公开致歉;5、两被告给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调查费1360元,律师费用14000元;6、两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被告安亚公司辩称:1、原告作为商标使用权的普通被许可人,不具备主体资格;2、被告安亚公司使用的“普天之星 PUTIANZHIXING”商标与原告使用的“普天”商标不同,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使用权;3、被告安亚公司的产品包装与原告包装并不相似,因而不构成不正当竞争;4、原告要求的损害赔偿额过高,不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陆新强辩称:陆新强销售的产品系从另一个体工商户调拨所得,因而并未实施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原告要求陆新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原告普天公司成立于2000年1月,注册资本为1200万元人民币,其经营范围为楼宇智能产品的生产、销售、建筑智能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系统集成及相关咨询服务。
2004年2月21日,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成为汉字“普天”、拼音“PUTIAN”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并于同年6月1日将上述商标以非专有的、不可转让的普通许可方式许可给原告普天公司使用。2007年11月27日,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原告普天公司在“普天”、“PUTIAN”商标受到侵犯时,有权以普天公司的名义进行诉讼。
普天公司生产的UTP电缆包装箱正面左上角注明“中国普天”,右上角注明“UTP CABLE PUTIAN”,中间为大面积蓝色,蓝色中间以线条画出电缆形标记,标记右下方注明“PUTIAN”字样。侧面注明“普天”字样,导向孔下方贴有出厂合格证,注明“普天”,生产日期为2006年12月22日。
2001年、2004年,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分别出具《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认定普天公司生产的“综合布线系统”为高新技术产品。2002年,江苏省人民政府、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状》2份,对普天公司就“综合布线系统”作出的科技进步予以表彰。2003年,国家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颁发《证书》1份,认定普天公司生产的综合布线及小区、家庭布线系统为国家康居示范工程选用部品与产品。2004年、2006年,南京市人民政府两度颁发《南京名牌产品证书》,授予普天公司生产的普天牌综合布线及小区、家庭布线产品2003、2006年度“南京名牌产品”称号。2005年,南京市人民政府再度颁发《奖状》1份,对普天公司的“普天”结构化6类综合布线系统授予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2006年3月,中国建筑业协会颁发《证书》,认定普天公司生产的“‘普天’综合布线及小区、家庭布线产品”为智能建筑优质产品。2006年、2007年,普天公司在北京、上海、南京、深圳、广州、成都等地多次制作并发布广告,向当地广告公司支付了大量广告费用。普天公司还在《布线世界》、《智能建筑与城市信息》、《计算机网络世界》等杂志上发布了“普天布线”的广告,并在《甲方乙方》杂志上发布制止侵权的声明。同时,普天公司的电缆产品在北京、深圳、河南、山东、云南、安徽、重庆、新疆、广东、上海等地均有销售。
二、2007年9月13日,南京市公证处出具(2007)宁证内民字第8190号公证书,根据该公证书记载,2007年9月11日,普天公司委托代理人郝萌在南京金桥装饰城B二楼电器厅2016号购买了UTP电缆一箱,该电缆外包装箱上贴有“普天之星”出厂合格证,标明制造商为安亚公司,厂址为中华门外双龙街。郝萌还取得加盖“南京金桥装饰城陆新强电器经营部发票专用章”的江苏省南京市商业销售发票一张,根据该发票记载,购买的货物名称为“普天之星”,数量为一箱,单价为360元。该电缆包装箱正面左上角印有“中国南京 PUTIANZHIXING”字样,右上角注明“UTP CABLE PUTIAN”。中间为大面积蓝色,蓝色中间以线条画出电缆形标记,标记右下方注明“PUTIANZHIXING”字样。侧面注明“普天之星 PUTIANZHIXING”字样,导向孔下方贴有出厂合格证,注明“普天之星”,生产日期为2007年8月,两侧面均在接近箱底处注明制造商为安亚公司。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包装箱与原告产品包装箱在色彩、图案、文字排列位置上均相似。在庭审中,安亚公司承认系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
另查明,原告普天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了律师费用14000元、公证费用1000元,并为购买侵权产品支付了360元。
三、被告陆新强系南京金桥装饰城陆新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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