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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皖酒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合肥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有限责
2008年07月01日来源:


提交日期: 2008-03-25 16:07:41
安徽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安 徽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2007)皖民三终字第00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王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项勇,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皖酒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涂山路488号。
法定代表人:梅长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路德斌,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余成俊,安徽合肥华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沿河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郑晓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钢、夏博轶,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皖酒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合肥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合民三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项勇,被上诉人安徽皖酒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成俊,被上诉人合肥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博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一)1999年3月5日,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古井贡酒公司)依法成立。2000年7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公司依法取得由“蓝天白云、古树、古井”等组成的图案与汉字“古井”组合而成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1421038号,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3类,即白酒,葡萄酒,苹果酒,杜松子酒,黄酒,白兰地酒,威士忌酒,米酒,果酒(含酒精),梨酒。同日,该公司又依法取得相同图案与汉字“古井贡”组合而成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1421039号,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3类。2004年6月7日,古井贡酒公司还依法取得瓶体为细长型将军罐罐体,瓶盖为圆台体,瓶上端一圈带框的青花图案,上中部有汉字“淡雅型”,中部由碎花组成的椭圆形图案其中央有汉字“古井酒”和一圈底部边框组成的立体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3类,即酒(饮料),葡萄酒,威士忌酒,杜松子酒,黄酒,白兰地,果酒(含酒精),米酒,苹果酒,梨酒(商品截止)。(二)2002年5月以来,毫州古井销售有限公司和相关酒业公司通过多家广告公司对淡雅型古井酒开展各种形式的广告宣传活动。2002年12月18日,淡雅型古井酒被安徽省消费者协会推荐为第四届优质白酒。2005年9月1日,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徽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向古井贡酒公司颁发“古井贡牌”、“古井牌”白酒为安徽名牌产品证书。2006年7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向古井贡酒公司发出白酒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三)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受古井贡酒公司委托,于2006年11月向安徽皖酒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皖酒公司)发出律师函,指出淡雅型古井酒是其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皖酒公司生产的特醇精品皖酒的酒瓶与淡雅型古井酒的酒瓶近似,图案布局基本相同,虽在图案的色彩上略作变动,但整体构成模仿,极易造成消费者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立即停止生产与淡雅型古井酒酒瓶近似的特醇精品皖酒,并限期将市场上销售的特醇精品皖酒和未用的上述酒瓶销毁。随函提供购买特醇精品皖酒1件计112元的收据、比对实物图片等。后在工商部门的协调下,皖酒公司启用新瓶型即精品特醇皖酒。(四)2006年11月9日,古井贡酒公司在蚌埠市副食品批发部购买了带有外包装并可视瓶型及图案的特醇精品皖酒1件,价格为112元;2007年2月6日,在合肥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合家福超市)购买了特醇精品皖酒1瓶,单价为31. 50元,并由此成诉。(五)在诉讼期间即2007年3月26日,毫州普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古井贡酒公司委托,对毫州古井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古井贸易有限公司2002年一2006年度的淡雅型古井酒销售情况进行审计。根据古井贡酒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该酒最早销售日期为2002年4月27日,销售地点为河南省洛阳市,规格42°,净含量450ML,数量3000瓶;该酒在安徽的第一笔销售日期为同年5月16日,数量2000瓶。该酒自2002年一2006年总销售量为22784383瓶,含税销售额为369514354.14元。销售区域有安徽、北京等15个省市地区,其中安徽省内遍布46个县市。(六)2003年,皖酒公司使用在白酒商品(服务)上的“皖”商标被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安徽省著名商标(有效期四年)。皖酒公司在该院指定的举证期内,提供了带外包装的特醇精品皖酒、 精品特醇皖酒以及淡雅型古井酒实物。(七)合家福超市作为商品零售商,长期销售古井贡酒公司和皖酒公司生产的涉案商品。(八)古井贡酒公司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皖酒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淡雅型古井酒相近似的包装、装潢;2、判令皖酒公司、合家福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与淡雅型古井酒相近似瓶型的皖酒;立即销毁与淡雅型古井酒相近似瓶型的皖酒的酒瓶;分别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和2万元并共同负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审法院认为:(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知名商品”系指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古井贡酒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淡雅型古井酒自2002年一2006年总销售量为22784383瓶,含税销售额为369514354.14元,销售区域有安徽、北京等15个省市地区,其中安徽省内遍布46个县市。同时,通过多家广告公司对淡雅型古井酒开展各种形式的广告宣传活动。鉴于此,认定古井贡酒公司生产、销售的淡雅型古井酒为知名商品。(二)古井贡酒公司生产、销售的淡雅型古井酒的瓶体为细长型将军罐罐体,瓶盖为圆台体,瓶上端一圈带框的青花图案,上中部有汉字“淡雅型”,中部由碎花组成的椭圆形图案其中央有汉字“古井酒”和一圈底部边框组成的立体商标和由“蓝天白云、古树、古井”等组成的图案与汉字“古井”组合而成的注册商标均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名称、包装、装潢。(三)皖酒公司生产、销售的精品特醇皖酒和合家福超市参与销售的特醇精品皖酒的瓶体均为细长型将军罐罐体,瓶盖为圆台体,端面有其注册商标,瓶盖圆柱上有咖啡色汉字“安徽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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