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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东县长春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与广州丽信化妆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2008年01月15日来源: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阳东县长春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东县龙胜路1号。
  法定代表人:林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赖丽安,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丽信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燕子岗131号。
  法定代表人:林建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怀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阳东县长春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下称长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丽信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丽信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5)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阳春县裕华实业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了“QING PING  GUO青萍果”商标,并获得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792288号,核定使用商品属第3类:洗发香波,护发素,去油剂,香皂,牙膏,花露水,雪花膏,沐浴露,去污剂,注册有效期自1995年11月21日至2005年11月20日。1999年10月28日,国家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受让人为长春公司。商标注册证上所记载的涉案商标是第一行为“QING PING GUO”汉语拼音、第二行为“青萍果”汉字的文字组合商标,其中“青萍果”三个字为汉字的宋体字,汉语拼音的字体为普通常见字体。
  丽信公司生产和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主要内容有:1、正面中间部分是六行字符。第一行为“GREEN APPLE BATH”,其中单词“APPLE”上还印有一个绿色小苹果;第二行为“Fresh &soft”;第三行为“Promotes resistance against skin infection”;第四行为“Refreshing Fragrance”;第五行为“青苹果沐浴露”;第六行为“日本配方”。2、这些字符下面主要是“jo1e”和“采麗”以及“鱷魚寶寶”商标,其中采麗字样右上角有“?”的注册商标标识,椭圆形鱷魚寶寶商标则占据了较大的位置,椭圆形内部上方沿圆弧是“CROCO baby”的英文文字,中央有一卡通化的鳄鱼头,下方沿圆弧为“鱷魚寶寶”的繁体中文字。3、背面主要是对产品进行介绍,第一行为“jole”、第二行为“CROCO baby”,第三行为“GREEN APPLE BATH”,然后是两段中英文对照说明,其中中文部分的表述为:鳄鱼宝宝青苹果沐浴露,蕴含青苹果精华,令宝宝肌肤更加柔爽幼滑。清新的青苹果馨香宝宝更加喜爱;…。
  被控侵权产品上所描述的“jole”和“采麗”以及“鱷魚寶寶”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均为鳄鱼恤有限公司(CROCODILE GARMENTS LIMITED),商标注册证号分别为834316、790173、792302号。丽信公司获得鳄鱼恤有限公司的授权使用上述注册商标。
  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发票中大多数产品名称都写的是“鳄鱼宝宝青苹果沐浴露”,且该产品销售范围较为广泛,销售量也较大。
  丽信公司除生产了“青苹果沐浴露”以外,还生产了“牛奶沐浴露”、“百花体香调节沐浴露”和“乳木果婴儿沐浴露”等系列产品,其中牛奶沐浴露产品外包装上的介绍有“鳄鱼宝宝牛奶沐浴露,特有天然纯牛奶精华护肤配方,加倍滋润宝宝幼嫩肌肤……”等文字;百花体香调节沐浴露产品外包装上的介绍有“鳄鱼宝宝百花体香调节沐浴露,特有融汇麝香精华的天然百花珍露,微酸性配方,……”等文字;乳木果婴儿沐浴露外包装上的介绍有“乳木果油是世界药物学界和化妆品界公认的‘植物翡翠’和‘大自然的母爱之果’,在婴幼儿和成人肌肤护理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等文字。
  广东雅倩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了青苹果去屑型活力洗发露,该产品的外包装上对产品的介绍包含了“萃取天然水果中的氨基酸、维生素E等滋养精华,迅速渗入发芯,令秀发健康,充满活力”,“青苹果维生素c成份,自然清爽发丝,增强秀发发质柔韧度”等文字。
  日美(惠州)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青苹果沐浴露外包装上对产品的说明包括“本品经专家测试适合各种肌肤,内含的果酸成份,能有效改善肌肤,令肌肤逐步达到完美状态,……”等内容。
  广东至嘉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青苹果沐浴露外包装上对产品的说明包括“内含丰富青苹果香熏精华,提神醒脑,消除疲劳。苹果酸是天然果酸之一,是常见护肤佳品。……”等字样。
  长春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其生产的“青萍果”牙膏、沐浴露、洗发露等产品外包装上也在“青萍果”文字旁边画了绿颜色的苹果。
  原审法院认为,长春公司是“QING PING GUO青萍果”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丽信公司在其生产和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GREEN APPLE BATH”以及“青苹果”等文字是否构成对长春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主要考量以下三个因素:
  第一,长春公司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首先,涉案商标中的文字组合本身没有显著的特点,“青萍果”三个字为汉字的宋体字,汉语拼音的字体也是普通的字体。其次,涉案商标中的“青萍果”与大自然当中的常见植物“青苹果”的文字很近似,长春公司的注册商标本身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大自然当中的这种植物,长春公司在自己的产品外包装当中也印了绿色苹果的图形;而“QINGPINGGUO”和青苹果的汉语拼音相同。其三,长春公司也没有证明涉案商标通过长春公司的使用获得进一步的显著性。因此,应认为涉案商标的显著性较弱。
  第二,丽信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青苹果”以及“GREEN APPLE BATH”是否是对产品的成分等特点的表述。从丽信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丽信公司以及广东雅倩化妆品有限公司、日美(惠州)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广东至嘉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青苹果沐浴露都包含了青苹果的成份,丽信公司生产的“牛奶沐浴露”、“百花体香调节沐浴露”和“乳木果婴儿沐浴露”等其它产品也都是对不同特点产品的配方进行说明。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青苹果”是对产品成份的描述,被控侵权产品的商品名称起到了让消费者第一时间了解该产品特点的作用,“GREEN APPLE BATH”则是“青苹果沐浴露”的英文表达,长春公司认为要以青苹果作为产品主要原料才能使用“青苹果”作为产品名称的观点不能成立。
  第三,丽信公司的行为是否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从现有证据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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