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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与被告上海康育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购超市)、延边大学
2008年01月15日来源: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沪一中民五(知)初第283号
  
  原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住所地上海市绍兴路74号2楼。
  法定代表人杨益萍,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廖恬,该社法律顾问。
  被告上海康育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卢湾区肇嘉浜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魏应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晓焰,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潘蕾敏,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大学出版社,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路977号。
  法定代表人朴秀豪,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郑军,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与被告上海康育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购超市)、延边大学出版社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述各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诉称,16卷本图书《话说中国》(以下简称16卷本图书)是由原告总体策划,并以原告所属部门上海文艺出版社名义出版的大型历史通俗读物。16卷本图书整个出版过程历时8年,是目前我国出版界罕见的重大工程。原告为之实际投入人民币近五千万元,而所投入的智力劳动价值更难以直接用货币计算。16卷本图书于2003年出版第一册。其甫一问世,即以新颖的叙事视角、独到的编排体例、美轮美奂的装帧设计和深厚翔实的知识含量迅速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关注并为广大读者所欢迎,并屡获殊荣。2005年5月,16卷本图书全部出齐。同年8月,16卷本图书总销量达到100万册。2006年4月,16卷本图书被我国政府选为国礼。因此,16卷本图书已经成为社会公认的知名商品。然而16卷本图书的成功成了某些不正当觊觎的对象。2006年7月中旬,原告发现《新民晚报》中夹带了被告乐购超市作为广告主的彩色图书销售广告,其中也有一套名为《话说中国》的4卷本图书(以下简称4卷本图书)。从广告上看,其外形酷似16卷本图书,定价也相仿,但却以2折的低价进行“特价促销”。2006年7月21日,原告从被告乐购超市购得4卷本图书。经观察,原告发现4卷本图书除采用与16卷本图书相同的书名外,其所采用的外观装潢在文字字体、比例、色彩、图案以及组合形式等方面均与16卷本图书极其相似,足以导致消费者对4卷本图书与16卷本图书产生混淆和误认。同时,4卷本图书刻意隐瞒印数,采用我国有关法律明确禁止的价格手段,引诱消费者作出错误的联想和判断,从而排挤同行公平竞争。原告认为,被告延边大学出版社是与原告处于同一行业的竞争主体,在明知16卷本图书为整个行业所推崇,是社会公认的知名商品的情况下,其故意实施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被告乐购超市作为图书销售商,也属于与原告存在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其对16卷本图书的状况有充分的了解。面对刻意模仿、混淆16卷本图书的4卷本图书,非但不予抵制,反而用自己的名义大做所谓“乐购精品图书特价促销”的广告,互相串通,高价低折,积极推销,其行为亦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综上所述,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两被告停止销售被告延边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话说中国》并销毁之;2、被告延边大学出版社收回由其出版的《话说中国》并与所有尚留存的该书一并销毁;3、两被告在《中国新闻出版报》显要位置刊登向原告道歉的声明,并承担相应费用;4、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60万元,且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乐购超市已停止销售4卷本图书,并撤回要求该被告停止销售4卷本图书的诉讼请求。
  被告乐购超市辩称:1、原告出版的16卷本图书不能被认定为知名商品。2、被告延边大学出版社出版的4卷本图书没有构成仿冒原告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3、被告乐购超市只是4卷本图书的销售商,没有侵权的主观过错,故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延边大学出版社辩称:1、原告主张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不具有特有性,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被告出版的4卷本图书不会也不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的16卷本图书。2、原告要求其销毁4卷本图书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3、赔礼道歉是针对侵害他人精神权利的具体责任,原告作为法人单位,不存在精神损害,故原告要求其赔礼道歉没有法律依据。4、原告要求其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为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1、16卷本图书的版权页及封面,证明16卷本图书系原告出版的图书;
  2、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嘉奖令;
  3、上海市政府荣誉证书(银鸽奖);
  4、华东书评委荣誉证书(一等奖);
  5、《“民族精神史诗”出版工程启动》的报道(2005年5月13日《中国新闻出版报》);
  6、关于上海图书奖(2003.11-2005.10)评选揭晓的通知,16卷本图书获上海图书奖特等奖;
  上述证据2-6证明16卷本图书凭借优异的质量和良好的社会效益以及经济效益,得到党和政府的嘉奖,获得殊荣。
  7、2005年6月17日驻日使馆网站“《话说中国》风靡海内外”的报道;
  8、2004年9月8日《新民晚报》“与世界优秀图书比肩”的报道;
  9、2005年5月13日《新民晚报》“一套充实历史文化知识的书”的报道;
  10、2005年5月18日《中华读书报》“视点3”的报道;
  11、2005年8月4日《解放日报》“打造文化品牌也是服务全国”的报道;
  上述证据7-11证明社会各界对16卷本图书的评价,16卷本图书成为国家对外文化宣传的知名产品。
  12、2005年8月5日《文汇报》“一个出版新品牌的诞生”的报道;
  13、2005年10月26日《太原日报》“历史也可轻松阅读”的报道;
  14、2005年11月1日《山西日报》“历史也可以轻松地阅读”的报道;
  15、2005年12月14日《中华读书报》年度十佳图书的报道;
  16、2006年1月21日《光明日报》“《话说中国》创下出版奇迹”的报道;
  17、2006年4月23日《人民日报》“一份特殊的礼物”的报道;
  上述证据12-17证明社会各界对16卷本图书的评价,16卷本图书成为代表国家出版水平的知名图书。
  18、16卷本图书的外观装潢,证明16卷本图书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19、4卷本图书的封面、版权页和外观装潢;
  20、推销广告;
  上述证据19、20证明两被告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1、精彩网上书城销售4卷本图书的网页;
  22、中国图书网销售4卷本图书的网页;
  上述证据21、22证明被告延边大学出版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波及全国。
  23、销售发票,证明被告乐购超市销售4卷本图书的事实。
  经当庭质证,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被告乐购超市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16卷本图书是一套好书,但不能因为媒体介绍就认定其是知名商品,报纸上很多评论只代表业内个人观点,16卷本图书的具体发行量不应由报纸的报道来认定,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16卷本图书对普通大众有足够的影响力。被告延边大学出版社认为,原告所有证据在证明知名商品问题上都是间接证据,不能以媒体报道为依据,而应以市场评价为主,而且媒体的报道有不一致的地方,难以证明该书销量上达到知名的程度。
  被告乐购超市为其辩解提供如下证据:
  1、出版物征订发行委托书;
  2、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
  3、《乐购商场专柜租赁合同》。
  上述证据证明被告乐购超市销售的4卷本图书有正当、合法的进货渠道,被告已尽了合理审查的义务。
  经质证,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均与本案无关。
  被告延边大学出版社对被告乐购超市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
  被告延边大学出版社为其辩解提供如下证据:
  1、华语教学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话说中国》图书封面及版权页复印件,证明“话说中国”作为图书名称在原告涉案出版物出版之前就已经被作为图书名称使用,因此,“话说中国”并非原告出版物特有的名称,原告不能对其主张独占的权利;
  2、中国人口出版社2005年11月第一版《育儿知识百科》封面及版权页复印件、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年4月第一版《育儿知识百科》封面及版权页复印件、吉林摄影出版社2005年2月第一版《育儿知识百科》封面及版权页复印件,上述证据证明图书出版物可以使用相同的名称;
  3、中国青年出版社2002年1月北京第一版《藏地牛皮书》图书封面及版权页复印件、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北京第一版《中国徒步穿越》图书封面及版权页复印件、《<藏地牛皮书>诉<中国徒步穿越>案》报道文章,上述证据证明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对图书封面侵权案的审判原则、法律适用和对图书装潢是否相同、类似的认定标准;
  4、被告延边大学出版社出版的4卷本图书的封面复印件,证明被告出版的4卷本图书的封面/装潢与原告出版的16卷本图书的封面/装潢完全不同;
  5、被告延边大学出版社出版的4卷本图书的包装与原告出版的16卷本图书的包装,证明两者完全不同;
  6、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证明被告延边大学出版社出版的4卷本图书的印数。
  经质证,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原告认为:证据1所涉图书的分类号是H,属语言文字类,是中美学者联合编撰给美国大学二年级以上学生用的一本教科书,其销售对象是外国人,与原告的图书意义完全不同,故与本案无关,对此,原告提供了中级汉语口语《话说中国》早期的版本作为反证;证据2与本案不是等同关系,证据3是版式设计侵权,故均与本案无关;证据5并非用于陈列产品,故不属于包装的概念。
  被告乐购超市对被告延边大学出版社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对原告提供的反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图书可以采用相同的书名。
  被告延边大学出版社对原告提供的反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仍认为涉案图书《话说中国》的书名不是特有名称而是通用名称。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乐购超市提供的证据1、3及被告延边大学出版社提供的证据1、4、6予以确认。被告乐购超市提供的证据2中的6张发票,对其中编号为1951432和1951433的2张发票可以确认。其余4张发票中记载的图书进价(含税)均在200元,按被告乐购超市销售4卷本图书的价格推算,该4张发票应与本案销售的4卷本图书无关。被告延边大学出版社提供的证据2、3与本案无关,证据5不属于包装范畴,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用。
  基于本院确认的证据,查明以下事实:
  16卷本图书《话说中国》由原告下属部门上海文艺出版社出版,规格为810×1050  1/16。第一册“创世在东方――200万年前至公元前1046年的中国故事”于2003年9月出第1版,至2006年2月第12次印刷印数共计111,500册,定价68元;第二册“诗经里的世界――公元前1046年至公元前771年的中国故事”于2003年11月出第1版,至2006年第12次印刷印数共计110,500册,定价59元;第三册“春秋巨人――公元前770年至公元前403年的中国故事”于2004年1月出第1版,同年8月出第2版,至2006年2月第12次印刷印数共计110,500册,定价68元;第四册“列国争雄――公元前403年至公元前221年的中国故事”于2004年2月出第1版,同年7月出第2版,至2006年2月第12次印刷印数共计109,100册,定价68元;第五册“大风一曲振河山――公元前221年至8年的中国故事”于2004年4月出第1版,至2006年2月第10次印刷印数共计109,400册,定价75元;第六册“漫漫中兴路――8年至220年的中国故事”于2004年1月出第1版,至2006年2月第11次印刷印数共计105,500册,定价65元;第七册“群英会萃――220年至316年的中国故事”于2004年11月出第1版,至2006年2月第11次印刷印数共计104,500册,定价70元;第八册“空前的融合――317年至589年的中国故事”于2004年11月出第1版,至2006年2月第11次印刷印数共计105,400册,定价78元;第九册“变幻中的乾坤――763年至960年的中国故事”于2005年2月出第1版,至2006年2月第11次印刷印数共计106,400册,定价70元;第十册“大唐气象――581年至763年的中国故事”于2005年1月出第1版,至2006年2月第11次印刷印数共计105,400册,定价70元;第十一册“文采与悲怆――960年至1279年的中国故事”于2004年6月出第1版,至2006年2月第10次印刷印数共计111,300册,定价78元;第十二册“金戈铁马――916年至1368年的中国故事”于2005年2月出第1版,至2006年2月第10次印刷印数共计104,400册,定价66元;第十三册“集权与裂变――1368年至1644年的中国故事”于2005年2月出第1版,至2006年2月第10次印刷印数共计104,600册,定价70元;第十四册“落日余晖――1644年至1840年的中国故事”于2005年3月出第1版,至2006年2月第9次印刷印数共计105,400册,定价78元;第十五册“枪炮轰鸣下的尊严――1840年至1911年的中国故事”于2005年4月出第1版,至2006年2月第9次印刷印数共计105,300册,定价78元;第十六册“《话说中国》总索引――200万年前至1911年”于2005年4月出第1版,至2006年2月第9次印刷印数共计93,100册,定价39元。该套丛书以故事的形式讲述中国五千年历史,立体化全方位地展示中国历史文化精华,其图书分类为K类,即历史、地理类。该套丛书出版发行后,《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新闻出版报》、《中华读书报》、《解放日报》、《文汇报》、《新民晚报》、《山西日报》、《太原日报》等媒体从各个角度对该套丛书的内容以及出版发行等情况做了宣传报道。
  2004年2月6日,上海文艺出版社选送的《话说中国》荣获上海市第七届“银鸽奖”出版类(图书)二等奖。同年10月,《话说中国》(卷十一·宋代部分)一书荣获第十七届(2004年度)华东地区优秀文艺图书一等奖。2005年5月24日,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对上海文艺出版社在出版《话说中国》丛书中所取得的出色成绩,向原告颁发嘉奖令,嘉奖令中提到,该套丛书出版后,受到领导、社会各界、广大读者的一致好评,并被中宣部列入“民族精神史诗”出版工程的首批出版成果。2006年3月,上海图书奖(2003.11-2005.10)评选揭晓,16卷本图书获特等奖。
  16卷本图书的外包装装潢为:书名字体采用宋体、竖排、金字黑底、用“撑足”的排列方式;采用在中央横一条围腰的装饰手法,将图书外观装潢划分成上下两个区域,这条围腰一直从封面通过书脊直贯封底,同时与排放书名的黑色衬底构成一个横卧的黑色T字形,这个T字形就是该书外装潢的主要文字区域,围腰的颜色为黑色衬底上加压红金色色块,主要文字为金色;围腰上半区以红色为衬底,各分册分别采用与该分册讲述的历史时期相对应的我国出土文物(器件)照片作为装饰图案,围腰下半区,各分册全部采用与该分册讲述的历史时期相对应的我国古代艺术品局部或整体照片作为装饰图案,都是满版充填。
  4卷本图书《话说中国》由被告延边大学出版社出版,开本为889×1194  1/16。于2006年5月1版1次印刷,印数1,000册,定价980元,分《远古·夏·商·西周·东周(约八百万年前至公元前二二一年)》、《秦·西汉·东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公元前二二一年至公元九零七年)》、《五代·北宋·南宋·辽·西夏·金·元(公元九零七年至一三六八年)》、《明·清(公元一三六八年至一九一一年)》4卷。该套丛书亦以故事的形式讲述中国历史,其图书分类亦为K类,即历史、地理类。
  4卷本图书的外包装装潢为:书名字体采用宋体、横排、外盒上为金色钩边白字、衬底黑色、图书封面书名文字为金色,衬底黑色,均用“撑足”的排列方式;外盒盒面和图书本身也采用在中央横一条围腰的装饰手法,将图书外观装潢划分成上下两个区域,这条围腰一直从封面通过书脊直贯封底,同时与其封面和封底的书脊边加上的一条黑色的镶边构成了一个横卧的T字形,围腰的颜色构成衬底也是黑色,采用红金色钩边和加压红金色色块,主要文字外盒采用白色加金色钩边,小字采用金色,图书本身主要文字金色;围腰上半区,不论外盒还是图书,均以红色为衬底,各分册分别采用与该分册讲述的历史时期相对应的我国出土文物(器件)照片作为装饰图案,围腰下半区,各分册全部采用与该分册讲述的历史时期相对应的我国古代艺术品局部或整体照片作为装饰图案,都是满版充填,外盒围腰下部采用的编钟图案即为16卷本图书春秋战国卷采用的编钟。
  精彩网上书城(www.EXVV.com)销售4卷本图书的会员价为784元,中国图书网(BooksChina.com)上的销售会员价为280元。被告乐购超市发布的“精品图书特价促销2006年7月14日-8月14日”广告上印有4卷本图书的样品,出版社用较小字体标注,并标明“定价980元,现价200元”。2006年7月21日,原告从被告乐购超市购得4卷本图书2套,单价200元/套,共计金额400元。图书外盒上贴有标有“乐购图书专柜22214768,智品特惠现价200元”的标签。经查,智品图书(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乐购超市订有《商场专柜租赁合同》。被告乐购超市提供了被告延边大学出版社委托北京日知图书有限公司发行4卷本图书的出版物征订发行委托书传真件,并称其销售的4卷本图书是从智品图书(北京)有限公司购进,但其提供的进货发票上记载的货物名称为“手工宣纸《历代草书神品》”等,开票日为2006年7月18日,进价(含税)为145元/套,数量共100套。
  另查明,由华语教学出版社于1989年出版的《话说中国-Speaking Chinese About China中级汉语口语》是一本帮助外国人学习汉语用的教科书,该书于2002年出16开新版,其图书分类为H类,即语言、文字类。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由原告下属部门上海文艺出版社出版的16卷本图书《话说中国》是否构成知名商品。
  本院已查明,16卷本图书是一套大型中国历史文化百科全书。它通过1,500余则故事、1,500余位历史人物、3,000多幅图片、7,500余条历史文化百科知识,生动地表现了博大精深的悠久的中国历史文化,让广大读者具体感知“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中华民族精神,是一部面向大众的、普及性的、优秀的历史读物。原告下属部门上海文艺出版社的出版工作者在该套丛书的编辑工作中注重创新,运用现代的编辑理念、编辑手法,从内容到形式都做到精雕细刻、精益求精,使之成为传统文化内容和现代阅读方法完美结合的精品图书。该套丛书受到嘉奖,屡获殊荣,被中宣部列入“民族精神史诗”出版工程的首批出版成果,其多次印刷,总印数达170余万册,并被媒体广泛宣传报道的事实足可据以认定16卷本图书是一种知名商品(图书类)。两被告认为16卷本图书不能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二是“话说中国”是否构成原告知名商品16卷本图书的特有名称。
  本院认为,“话说”在汉语中是一般常用动词,“中国”是我国的国家名称,“话说中国”从汉语本身的意义上讲是一个通用词组,并不具有独创性,因而它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构成要眨荒茏魑唐返奶赜忻苹竦帽;ぁ6遥桓嫜颖叽笱С霭嫔缣峁┑闹ぞ菀仓っ髁讼嗤氖槊?6卷本图书出版前已经被他人使用过,因此,如果对该书名给予特有名称的保护会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三是16卷本图书的包装、装潢是否是特有的包装、装潢。
  本院认为,16卷本图书的包装、装潢以黑、红、金三色为主色调,中间有围腰将图书外观装潢划分为上下两个区域。围腰上半区以红色为衬底,各分册分别采用与该分册讲述的历史时期相对应的我国出土文物(器件)照片作为装饰图案,围腰下半区,各分册全部采用与该分册讲述的历史时期相对应的我国古代艺术品局部或整体照片作为装饰图案,都是满版充填。书名“话说中国”为宋体金色,衬底为黑色,采用“撑足”的排列方式。以上这些包装、装潢设计正是16卷本图书包装、装潢的特有之处。两被告并未举证证明之前已有同类出版物使用过与之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装潢,故本院可以认定16卷本图书的包装、装潢是该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被告延边大学出版社关于原告主张的商品包装、装潢不具有特有性,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的辩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四是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本院认为,被告延边大学出版社出版的4卷本图书与原告出版的16卷本图书属于体例完全相同的同类图书,两者的书名完全相同。4卷本图书的外盒和图书本身所采用的包装、装潢的总体风格与16卷本图书上述特有的包装、装潢极为近似。主要不同之处在于:4卷本图书的书名为横排,16卷本图书的书名为竖排;围腰上下两个区域对应的出土文物(器件)和古代艺术品不同,但4卷本图书外盒围腰下部采用的编钟图案即为16卷本图书春秋战国卷采用的编钟。本院认为,上述这些装潢设计上的不同之处并非引起一般消费者注意的两者之间的区别所在,因为消费者在选购系争图书的时候主要关注其书名以及包装、装潢的整体色调和风格,尤其是出土文物(器件)和古代艺术品,一般消费者对其的认知力较弱,因此不易察觉不同器物之间的差别。综上所述,本院可以认定被告延边大学出版社出版的4卷本图书抄袭、仿冒了原告知名商品16卷本图书特有的包装、装潢,足以使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将被告延边大学出版社出版的4卷本图书误认为是原告出版的16卷本图书,或者误认为两者之间有特定的联系,如认为4卷本图书是16卷本图书的缩略本等。因此,被告延边大学出版社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乐购超市是4卷本图书的销售商,其作为具有图书销售资质的大型超市,应当注意到所销售的4卷本图书的进价不到该书定价的2折,明显低于同类图书的正常进价,故被告乐购超市在4卷本图书的进货过程中更应严格审查该书出版、发行行为的合法性,以防止侵犯他人权利的图书流入市场,扰乱图书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但被告乐购超市对进货发票上出现的货物名称与所购图书书名不一致的情况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也未审查发行商低价销售的具体事由,致使4卷本图书的销售可能逃避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管,因此被告乐购超市虽然提供了其销售的4卷本图书的进货来源,但不足以证明其在该书的购销过程中没有主观过错,故其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由于被告乐购超市已经停止销售4卷本图书,原告当庭撤回要求该被告停止销售4卷本图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认为被告乐购超市与被告延边大学出版社互相串通、高价低折,积极推销,进而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故两被告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以被告的侵权获利作为赔偿损失的计算依据于法有据,但从现有证据来看,侵权图书实际并未按原价销售,故对原告的计算方法,本院难以全部采纳。因此,两被告的具体赔偿数额由本院综合考虑其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情节酌情予以确定。
  被告延边大学出版社出版抄袭、仿冒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图书,理应在侵权范围内消除影响。原告要求被告延边大学出版社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刊登声明的诉讼请求,本院可以支持,但并非适用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而应适用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对于被告乐购超市,由于其销售侵权图书的数量有限,且已停止销售侵权图书,故对原告要求其登报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两被告销毁4卷本图书的诉讼请求,因该请求不属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故应另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延边大学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仿冒原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知名商品16卷本图书《话说中国》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上海康育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经济损失人民币5,500元;
  三、被告延边大学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
  四、被告延边大学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中国新闻出版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声明,消除因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造成的不良影响,费用由被告延边大学出版社负担;
  五、原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10元,由原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负担人民币4,904元,被告上海康育乐购超市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13元,被告延边大学出版社负担人民币5,5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洪
            代理审判员 徐燕华
            代理审判员 章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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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 记 员 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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