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与广州卓丽舒日用品有限公司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
2008年01月15日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304号
原告: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沙朗第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严挹芬,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爱萍,女,汉族,1973年1月19日出生,系上海博涛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经理,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南167号604房。
委托代理人:冯显宏,男,汉族,1971年9月19日出生,系上海博涛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职员,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歧兴东约2号之二。
被告:广州卓丽舒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永顺大道村委旁。
法定代表人:石辉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伟忠,男,汉族,1966年8月3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增城市宁西镇宁西太和圩。
本院在审理原告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卓丽舒日用品有限公司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以需要进一步收集完善相关证据为由,于200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0元(已减半计)由原告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雪梅
代理审判员 王 维
代理审判员 刘冬梅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丁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