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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匹狼”打掉“希比狼”
2009年12月17日来源: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时间:2009.12.16
作者:周波

    因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作出的撤销其“希比狼xBLANG及图”商标注册的裁定,法国希比狼(香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法国希比狼)将商评委、第三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福建七匹狼)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第10460号关于第3384557号“希比狼xBLANG及图”商标争议裁定,撤销“希比狼x BLANG及图”商标的注册。
    据了解,第10460号裁定系商评委针对福建七匹狼就法国希比狼注册的第3384557号“希比狼x.B. LANG及图”商标(下称争议商标)提出的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而作出的。该裁定认定:争议商标中的汉字“希比狼”与福建七匹狼注册的第933429号“七匹狼SEPTWOLVES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中的汉字“七匹狼”发音相近,两商标图形部分指代的事物相同,鉴于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为中国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在婴儿全套衣、游泳衣、腰带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极易.使七匹狼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故商评委作出上述裁定。
    法国希比狼不服第10460号裁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国希比狼认为,争议商标是对其2002年3月14H获准注册的第1729368号“希比狼XIBILANG及图”商标的保护性注册,第1729368号商标在引证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之前就已被核准注册,因此法国希比狼注册争议商标是合理、合法的。此外,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音、形、义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二者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法国希比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第10460号裁定。
    商评委在答辩意见中坚持其作出的第10460号裁定。商评委认为该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第三人福建七匹狼在答辩意见中表示,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模仿,二者的发音非常相似,特别是在其所在的福建省范围内,消费者不易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发音。同时,上述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类似,而争议商标的注册也会淡化引证商标。
    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裤子、鞋、帽、袜、手套、领带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帽、袜、手套、领带商品类别基本相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商标标识相比,从整体上看,二者在文字与图形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上近似,即商标标识的上部为狼图形,中部为字母,下部为三个汉字;从用于呼叫的主要识别部分来看,争议商标中的“希比狼”与引证商标中的“七匹狼”,读音近似.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二者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同时,北京一中院还认为,引证商标在休闲服商品上在2002年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而法国希比狼对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曰之前已经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事实亦明确表示认可,故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引证商标在休闲服商品上已经为中国驰名商标。此外,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争议商标在整体构图方式及主要识别部分的设计上都有明显的摹仿引证商标的痕迹,在引证商标于休闲服商品上已经为驰名商标的事实基础上,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游泳衣、腰带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休闲服商品虽然在商品类别上存在一定差别,但争议商标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并损害法国希比狼的合法利益。因此不应予以注册。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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