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时间:2009-08-07
2006年2月。广西人杨某以中国香港奔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庭实业)的名义。通过互联网联系到购买翻新诺基亚二手手机及配件的俄罗斯客户,并利用奔庭实业的银行帐号接受货款、定金。之后。杨某在深圳市通天地旧手机市场,以每部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购买翻新的假冒诺基亚注册商标的1100型手机1350部以及配套的电池和充电器。
2006年3月,杨某通过快递公司将所购买的翻新手机运往俄罗斯,该批货物在途径芬兰赫尔辛基时,被芬兰海关查获。据估计,查获的1350部手机及配件共价值人民币35.1万元。
与此同时,芬兰海关第一时间将该案通报了中国驻芬兰大使馆。大使馆将案件及时反馈到国内后,公安部高度重视此案,对该案进行调查后将案件转至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局进行侦办。2006年5月。杨某被抓获。
2007年6月,公安部、深圳市公安局以及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共同派专人组成调查组前往芬兰,在芬兰海关和芬兰驻中国大使馆以及诺基亚公司的大力协助下,取得了商业发票、发货单、芬兰国家海关署执行部的货运检验报告(证实从运往俄罗斯的货物中检验出假冒诺基亚注册商标的假冒手机)、涉案物品的检验照片、芬兰诺基亚公司提供的对该批货物的鉴定报告(证实该批手机均不是由诺基亚公司生产或者诺基亚公司授权生产,而是假冒诺基亚公司拥有的“NOKIA”注册商标的产品)等关键证据。2007年11月,杨某被正式逮捕,
2008年3月,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对杨某提起公诉。2008年3月和6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两次对该案开庭审理,并于7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08年11月2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两年,缓期3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是近年来在诺基亚总部所在地查获的最大数量的假冒手机产品案件,该案被公安部列为2006年中国45个主要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之一。并且本案是中国各执法部门之间通力合作的一个典型案例,也是中芬两国执法机关之间以及与权利人之间成功合作的一个典型案例。
北京维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铮律师点评:
本案中的侵权产品在中国加工、在芬兰中转并被扣押、拟销往俄罗斯.制假、运假、售假各环节在不同国家范围内发生,涉及到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即以多边国际公约为基本形式,以政府间国际组织为协调机构,对各国国内知识产权法律进行协调并加以执行。由于知识产权特有的地域性特征和国际间贸易往来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已经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内容,它不仅涉及国际贸易关系,而且还成为影响外交和国家根本利益的重大问题。
中国的执法机关在此案中积极主动查处侵权行为,不仅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明确立场,而且为日后国际间合作共同打击跨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具体操作模式创下了成功范例。
注:以上观点仅为律师个人观点,不代表文章中所提到的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