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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未注册商标也会侵权
2009年05月07日来源:


来源:中国工商报
时间:2009-05-07
记者:魏美刚 

  未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自行使用的商标,通常称为未注册商标。这种商标不享有专用权,不受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一般作临时性、过渡性使用,主要使用在那些生产不稳定、产品未定型,或者一次性、季节性生产商品上。在经济活动中,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十分常见。

  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有时会发生未注册商标被侵权的情况,但《商标法》中对未注册商标被侵权应如何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上述规定是针对注册商标的,不涉及未注册商标。

  实际上,如果未注册商标使用时间较长,在市场上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且这件未注册商标被当作商品特有名称使用,那么有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就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江西仁和集团麾下子公司江西康美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公司)自1999年开始使用未注册商标妇炎洁。2002年7月18日,康美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在第五类商品上注册妇炎洁商标的申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为“妇炎洁”可能反映商品的功能,未核准注册该商标。2004年以来,市场上又出现了几种妇炎洁洗液。康美公司向工商机关举报,希望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工商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立即对生产该产品的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查处。工商机关经调查认为,妇炎洁一词是康美公司首创,在长期经营中具有了较高知名度,经过使用产生了特定的含义。因此,妇炎洁应属康美公司拥有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妇炎洁洗液2005年4月才投放市场,比康美公司使用和申请妇炎洁商标的时间晚,其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意图明显。工商机关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规定,查处了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行为,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销毁所产妇炎洁产品的包装及容器。2005年7月14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康美公司申请注册的妇炎洁商标,经过3个月的异议期,2005年10月14日,妇炎洁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由此可见,未注册商标在长期使用中产生了特定的含义后,如果有人出于傍名牌、搭便车的目的擅自使用,也会构成侵权行为。

  笔者认为,从公平竞争的角度出发,对未注册商标也应予以保护。擅自使用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引起混淆的,应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应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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