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评委维持商标权绍兴康可享有“康可”商标
2009年03月06日来源: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时间:2009-03-06
记者:车文秋
备受各界关注的绍兴康可胶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康可)与德国默克公司的“康可”之争有了最新进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近日作出裁定,维持了商标局的决定,即绍兴康可的第345737号“康可牌及图”商标维持注册。
这件商标也正是绍兴康可打赢侵权诉讼的有利武器。2008年1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德国默克公司生产销售“康可”药品的行为侵犯了绍兴康可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判令其赔偿绍兴康可经济损失15.5万元。
2003年8月,德国默克公司以3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撤销第345737号“康可牌及图”商标的申请,未获支持后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认为.绍兴康可提交的证据已经表明其在2000年8月1日至2003年7月31日期间对该商标在指定的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业意义上的实际使用。最终,商评委认为德国默克公司的复审理由不能成立,第345737号“康可牌及图”商标维持注册。至此,绍兴康可依然牢牢握有第5类胶丸商品上的“康可”注册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