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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乐敦”商标被侵犯“曼秀雷敦”启动维权行动
2009年03月06日来源: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时间:2009-03-06
记者:张娣
   
   曼秀雷敦(中国)药业有限公司发现市场出现了与其使用的“乐敦”商标近似的“金乐敦”眼药水产品。认为该行为系恶意攀附“乐敦”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商标侵权行为,遂将“金乐敦”眼药水的生产商西安美辰药业有限公司、经销商西安万邦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及零售商张某告上法院,要求三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30万元。日前,此案已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
    曼秀雷敦公司诉称,1996年8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了日本乐敦制药株式会社申请注册的“乐敦”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药制剂等。
    据了解,曼秀雷敦公司成立于1990年5月12日,主要出品曼秀雷敦及乐敦系列产品。其中乐敦系列眼药水均为日本全新配方,自1996年于中国市场推出以来,以其独特功效和优秀品质,深受消费者欢迎。2006年9月15日,日本乐敦制药株式会社许可曼秀雷敦公司使用“乐敦”商标,并授权曼秀雷敦公司对侵犯“乐敦”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近来,曼秀雷敦公司发现,一种名为“金乐敦”的眼药水出现在市场上。经多方调查发现,该产品是由西安美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西安万邦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总经销、张某进行零售的。曼秀雷敦公司认为,三被告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在产品上突出使用“金乐敦”标识的行为,属于擅自在相同产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商标的侵权行为,导致了相关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混淆,或者误认为被告与商标权利人存在关联关系,极易误导消费者认为“金乐敦”为曼秀雷敦公司生产眼药水系列产品,进而发生误认误购。
    因此,曼秀雷敦公司将上述被告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万元。
    据悉,西安万邦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已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对于案件的进展,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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