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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2008年12月26日来源:

杨其新诉被告北京北方大陆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健万家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联山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提交日期: 2008-12-10 10:25:34
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一中民初字第3739号

原告杨其新,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法索联盟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广渠门外大街8号B座507。
委托代理人朱瑞领,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喻胜利,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方大陆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工业开发区紫光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安立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永江,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健万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胜古中路2号院8号楼525室。
法定代表人张洛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锦深,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联山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子大街92号。
法定代表人兰金初,总经理。
原告杨其新诉被告北京北方大陆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北方大陆公司)、北京健万家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健万家公司)、北京三联山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三联山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其新的委托代理人朱瑞领、喻胜利,被告北方大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永江、被告健万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锦深、被告三联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兰金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其新诉称:2005年12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原告取得了“女人香”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的药物胶囊、医用营养饮料、医用营养品等,有效期自2005年12月28日至2015年12月27日。2008年1月30日,原告向第二被告健万家公司购买了五盒涉案商品“第戎女人香TM代代花香软胶囊”。涉案商品在外包装盒、胶囊板等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了“第戎女人香TM”标志。标注的生产企业为被告北方大陆公司,出品为三联山公司。涉案商品在说明书中标注,本品能有效调理女性内分泌,延缓衰老,滋养肌肤,改善口腔及各种人体异味,是女性日常调理保养的健康品。原告认为,涉案商品属于非医用营养胶囊,与原告注册商标“女人香”核定使用商品相比,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均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非医用营养胶囊与医用营养饮料、医用营养品、医用营养食物类似。故应认定涉案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类似商品。被告使用的“第戎女人香TM”商标,其中“女人香”是核心部分,“第戎”起修饰作用且显著性较弱。该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产源产生误认。综上,被告作为涉案商品的生产商、销售商、出品方,未经原告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人民币;3、支付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及律师费10480元人民币。
被告北方大陆公司辩称:一、“第戎女人香”与“女人香”商标不构成近似。二者使用商品类别不同,且“女人香”商标似乎并未使用,不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二、北方大陆公司并未生产过“第戎女人香”商品,也未授权他人使用公司的名称和地址。涉案产品外包装上印制的企业执行标准、卫生许可证、企业条形码均是被告三联山公司的。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健万家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其当庭口头辩称:二商标不相同,也不相近似,不会导致混淆。且原告商标没有使用过。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三联山公司辩称:一、我公司不应被列为被告。我公司开发了代代花香软胶囊。2007年5月卖给一名叫“来春”的先生该产品的提取液100公斤,来春称将此半成品灌制成胶囊,共灌制20万粒,由其自己销售。两天后,来春拿来一份健万家公司与我公司的加工罐装协议,我公司在上面盖了章。故我公司是无辜的,不应被列为被告。二、“第戎女人香”与“女人香”商标不构成近似。 “第戎”二字极具显著性,其与“女人香”组合使用具有显著特征,易于消费者识别与区分。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05年12月28日,“女人香”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是杨其新,注册号为3212747,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第5类药物胶囊、医用营养饮料、医用营养品、医用营养食物等,商标有效期至2015年12月27日止。
2008年1月30日,原告向被告健万家公司购买了五盒涉案商品“第戎女人香TM代代花香软胶囊”,为此支付人民币480元,并取得了购货发票一张。涉案商品外包装为一扁平盒体,在该盒体正反面上部正中均有“第戎女人香TM代代花香软胶囊”字样,其中“第戎女人香TM”字体较大。盒体侧面印有:“【执行标准】:Q/MGSLS002-2007;【出品】:北京三联山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北京北方大陆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工业开发区紫光东路9号。”盒内有一胶囊板,共装有十粒胶囊产品,该胶囊板背面亦印有“第戎女人香TM代代花香软胶囊”字样。盒体内另有“第戎女人香 代代花香软胶囊说明书”一份,印有:“【卫生许可证】门卫食监字(2004)第04F2062号”及【产品简介】“本品可以有效调理女性内分泌,让女人恢复青春时期特有的自体香气。从而延缓衰老,滋养肌肤,并改善口腔及各种人体异味。……是女性日常调理保养的健康品”及【出品】、【生产企业】等情况。盒体封口贴上亦印有“第戎女人香TM”字样。在原告向被告健万家公司购买涉案商品时,同时获赠“e购”杂志一本。在杂志第三页上印有:“2007年9月创刊号。主办:健万家科技有限公司。”杂志内容中涉及涉案商品“第戎女人香TM代代花香软胶囊”的大幅宣传广告。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被告北方大陆公司不认可产品是其生产的,并且认为在产品包装等处印有生产企业为该公司是“盗版行为”。被告健万家公司认可购货发票是其出具,承认其销售涉案商品的事实,但否认其知晓涉案商品的生产加工情节及进货渠道,后又称其是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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