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时间:2008.7.11
作者:车文秋
近日,记者有幸看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前局长李继忠收藏的两份珍贵资料——出版于1950年10月1日、中央私营企业局编印的第1期《商标公报》;出版于1953年4月1日、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印的第1期《商标•发明公报》。两期公告将半个世纪前的历史再现在我们面前。
现年77岁高龄的李继忠是中国第一批知识产权专家,曾参与商标法的制定与修改,并采用国际分类建立商标检索系统,为中国商标体制的现代化打下了基础。1989年,他力推中国加入了国际知识产权三大公约之一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提及建国初期的商标制度,李继忠介绍说,1950年7月28日,政务院批准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依据该条例规定,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中央私营企业局是当时的商标注册机关。
在中央私营企业局1950年10月1日编印的第1期《商标公报》上,不仅公告了183件商标,还囊括了许多内容:共计34条规定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包含23条规定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当时使用的共66项的商品分类表,商标注册申请书文本以及更换商标注册证申请书文本等。
在这本《商标公报》的第25页,记者看到了新中国第1号注册商标——“太阳”,申请人是天津元兴成铁工厂的张謦元。李继忠告诉记者,当时规定了3个月的异议期,无异议的商标将被予以注册,这件
图左为我国第1期《商标公报》,
图右为第1期《商标•发明公报》。
图为我国第1号注册商标“太阳”。
“太阳”商标在1951年3月1日出版的第6期《商标公告》上被公告予以注册。
此外,记者还注意到,1953年4月1日出版的第1期《商标•发明公报》公告了公发字第1号“侯氏碱法”和公专字第1号“软硬性透明胶膜纲线版”,前者的发明人为北京人侯德榜,后者为上海人胡振燮。李继忠告诉记者,以上第1号发明权和第1号专利权在3个月内无异议,均依法成立,但是依当时的规定,5年期满其权利消失。
第1期《商标公报》公告的共计183件商标中,天津的最多,有163件,其余依次为北京16件,上海2件,石家庄、徐帅I各1件。李继忠还告诉记者,这些数字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时天津商业的繁荣程度。
“每一件商标都记载了一段历史,希望这些资料能够帮助到有需要的人。”李继忠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