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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海民初字第3766号
2008年07月02日来源:

 

原告上海三进装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闵行区七宝镇中春路7761弄78号。
法定代表人小松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瑞中,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连荣(北京四季大洋布艺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男,汉族,1965年3月16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崇贤镇大安村20组吴家浜51号。
委托代理人李炳杰,男,汉族,1978年2月24日出生,爱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海淀区颐和园路东口达园宾馆。
原告上海三进装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进公司)诉被告李连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瑞中,被告李连荣的委托代理人李炳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进公司诉称:原告是专业生产窗帘轨道的外商独资企业,原告的“SMA”商标于1997年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于第6类商品“窗帘轨道”,现此商标在有效期内受商标法保护。原告最近发现被告在销售侵权假冒产品,原告在被告处以消费者的身份向被告购买了“三进窗轨”,对购买产品的全过程进行了公证。被告销售的假冒产品上不但使用了原告的“SMA”商标,而且在外包装上还印制了原告单位的企业名称,并且外包装的形式、文字与原告的产品均一致。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窗帘轨道;2、被告向原告赔偿3万元人民币;3、被告在《北京晚报》上公开道歉以消除影响。
被告李连荣辩称:我方所销售的三进窗帘轨道是真实的产品,原告不能证明该产品是侵犯其注册商标权的产品。原告不能证明其提供的是真实的商标产品。我方销售的三进窗帘轨道是由位于北京市西木樨园幸福家庭南区15-16号的北京兴扬窗饰提供的,且北京兴扬窗饰是原告驻北京的唯一代理商,故我方销售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我方销售是偶然性、短暂性的,没有批量进货,没有库存,进货量仅一次且销售仅限本次,之后再无进货销售,该产品没有什么销售量和多大的盈利。我方之前是不销售该产品的,当初是应原告要求才订货。原告是利用诉讼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其已在北京提起多起诉讼,是在滥用诉权,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对案件事实确认如下:
三进公司于1997年7月28日取得第1067290号注册商标商标证,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窗帘轨道,注册有效期限自1997年7月28日起至2007年7月27日止。该商标由一个心形的不完整图形、SMA字母以及字母下面的横杠组成。三进公司实际生产并销售该品牌的窗帘轨道。2007年4月16日,该注册商标获得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7年7月28日至2017年7月27日。三进公司生产的各类窗帘轨道曾入编《中国主要建材企业及知名建材产品概览》,窗帘轨道型材(四种类型)曾在首届香港中华专利技术博览会上荣获金奖。三进公司曾被评为2004年全国外商投资双优企业,荣获上海市争创建筑装饰材料放心产品优胜单位,2007年获得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证书。
被告李连荣是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为北京四季大洋布艺经营部(以下简称大洋布艺),经营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爱家世界家居汇展市场第一分市场。营业执照领取日为2005年11月16日。2007年3月10日,李连荣与北京爱家世界家居汇展市场有限公司签订《市场场地租赁合同》,租赁后者104平米的营业场地。合同期限自2007年5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止,经营范围为布艺。2007年6月25日,李连荣的大洋布艺与北京爱家世界家居汇展市场有限公司签订《维护知识产权责任书》。
2007年6月23日,三进公司的代理人冯瑞中以北京新业公司名义与大洋布艺签订《爱家家居建材材料合同》,购买直轨2.2+2.5米(共4.7米)、柔轨3+2.8米(共5.8米),价格合计310元,并获得李连荣名片一张。(2007)京二证字第29509号公证书载明:2007年6月25日,在公证员的监督下,三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桥南200米爱家家居二层的大洋布艺(北京)装饰有限公司,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窗帘轨道一套,并取得盖有北京爱家世界家居汇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市场的发票专用章、客户名称为北京新业公司的发票一张,金额为310元。由委托代理人对购买的窗帘轨道拍摄了两张照片。购买的窗帘轨道保存在公证处。
本案法官到北京市第二公证处的公证员处,取走该公证书对应的窗帘轨道实物。涉案窗帘轨道的外包装为塑料薄膜,印有与三进公司的正品窗帘轨道基本相同的、由心形的不完整图形、SMA字母以及字母下面的横杠组成的商标,并标有“上海三进装潢制品有限公司”的字样。
庭审中,双方对公证购买的窗帘轨道与三进公司生产的正品三进轨道进行了比对。比对结果为:二者的外包装基本相同,均为塑料薄膜,上面都印有相同的“SMA”注册商标、“窗帘轨道制造专家”、“上海三进装潢制品有限公司”、产品介绍、提请消费者特别注意等字样,但产品存在差别,如正品的产品轨道上印有激光刻印标志,清晰牢固,而公证购买的窗帘轨道上的标志为油墨打印,标志亦不完全相同,两者的镀漆工艺、材质、光滑度上有较明显的不同。
庭审中,被告李连荣提交了一份北京兴扬窗饰售货清单,上面注明三进公司驻北京独家代理,顾客:大众(西爱家),时间2007年6月19日,货物为百S-20单价18元每米,数量3.75米,百弯轨单价15元每米,数量4.9米,金额共计140元。被告欲以此证明是从北京家饰兴扬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扬公司)进的货,其销售的产品并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为此,原告代理人到兴扬公司进行了核实。2008年3月19日,兴扬公司在售货清单上加盖公章进行了说明,称此售货清单是该公司于2007年6月19日开具给大众布艺的,与大洋布艺销售的产品无关,该公司从未向大洋布艺供过货。
三进公司称,其产品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在北京通过兴扬公司独家代理,由零售商向代理商进货,其他渠道的进货不能保证是正品。三进窗帘轨道的价格比较贵,并提交了一张单价为42元多每米的窗帘轨道额发票,证明其产品单价较高。
另,三进公司为本院受理的4个案件以及朝阳法院受理的4个案件支出律师费40 000元、交通费3825元,为本案还单独支出住宿费220元、机票1280元。
上述事实,有三进公司提交的第1067290号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2007)京二证字第29509号公证书、产品销售发票、相关证书、律师费发票、交通费发票及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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